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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我病拿我命啊
一、销售额确定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认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仅仅指商品的售价,没有包括价外费用。税法上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等等。此外,对包装物价值和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税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即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该计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至于不作价随同包装物出售而只收取押金时,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具体可以区分以下情况:(1)押金不计入销售额中征税,但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2)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归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税:(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二、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根据会计制度,产品的销售收入通常在以下四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而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即税法意义上的销售收入确认同会计是不完全相同的,具体是:(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出口的当天。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进一步说明了制度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目的。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差异会计制度上只是明确提出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才需要计征消费税,没有提及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问题,更没有对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但税法对此作了很多的规范,具体区分两种情况:首先,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体现了税不重征的原则。其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其中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计征的消费税额时,须运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法”,所谓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法是指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如果当月同类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其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税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例1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护肤品用做职工福利,这批护肤品的成本6000元。(注:化妆品全国平均利润率是5%,消费税率为8%)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6000+(6000×5%)](1-8%)≈6847.83(元)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6847.83×8%=547.82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差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至于委托方应交消费税额,应该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如果受托方按税法规定已经代扣代缴了消费税的,不在缴交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必须补缴税款,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要受到处罚。(2)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花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花。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至于受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按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纳税:(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用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举例说明如下:例2 A公司提供一批化妆品材料给B公司加工成成套化妆品,原材料价值为200000元,另外支付B公司加工费20000,计算B公司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率为8%)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200000+20000)(1-8%)=239130.43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239130.43×8%=19130.43会计制度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实务中是依照消费税法规确认的金额进行有关会计处理的。五、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除了本文第三点所讲到的情况外,还有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业务,会计制度将这类交易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只对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作了一些规定,没有谈及消费税的业务处理。而税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以及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兹举例如下:例3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17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为11万元辆、8万元辆和5万元辆,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率为5%,计算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该汽车制造厂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17×11×5%=9.35(万元)六、进出口消费税业务处理的差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于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在会计上并未对如何核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税法对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区别从价和从量作了详细规定:(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二)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品单位税额对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涉及免税和退税的问题,会计制度对此也没有规定,在会计核算上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进行帐务处理。在税法上,出口应税消费税退(免)消费税在政策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出口免税并退税(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在具体计算上,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额,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上述公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应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价格得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款、其公式为: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总的来说,会计讲求的是权责发生制。
我总担心心机过多会被厌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四)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五)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六)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七)分期销售商品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八)借款费用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会计准则制订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同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不仅注重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准则扩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公允价值的运用、商业实质的确定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尽量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因为主观判断不同而产生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形式。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会税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过大,因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增加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设置不同的账簿,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独立的会计环境。因此,现阶段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适度分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周文华)
能忘则忘
会计的法规制度对我国会计工作的影响是方向性的。税收对会计的影响,往往与法律对会计的影响分不开,税收通过法律发挥作用,法律保障税收的执行,但它对会计的影响的着重点不同。法律规定会计“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 税收则引导企业及其会计"怎样做”,从而影响企业及其会计的具体行为。例如,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实务中允许存在合理差异时,计计量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分别反映的原则,否则,两者之间的差异将无法揭示出来。因此,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调节性的。企业决策者则要求在国家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地某些会计政策的选择,如选择会计原则、会计程序会计方法等。但会计的规范、计量方法、处理方法等也反作用于法律、税收和企业决策者。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一定独立存在,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的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财务会计的方法计算、调整,并做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财务报告之中。对以税法为导向的小企业会计,不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两者融为-体.其会计可以称为企业会计或税务会计。两者区别:两者除目标不同、对象不同外,要还有以下区别。1.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存在不少差别,中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收益的实现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因为计算应税所得是要确定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这与财务会计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相矛盾的。财务会计只是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应该认为是正常现象。税务会计既要遵循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与税收法规不相矛盾的财务会计处理一般原则。2.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税收法规中包括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不同。各国所得税法都明确规定法定收入项目、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两者金额之后,其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会计以此为法定依据,但在实际计算时,要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税所得。当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与税务会计汪一致时, 财财会计的核算应服从税务会计的核算,使之符合税法要求。能消失,因为两者的目标不同。此外,承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实际上是承认政府有权对纳税人的非经营收益等进行确认和征税的问题。抹杀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对征纳双方都无益的。因此,既不必要求对方适应自己,也不必自己削足适履云符合对方。应该各自遵循其本身的规律和规范,在理论上不断发展息自己,在方法上不断完善自己,更好地体现各自的具体目标,共同为企业的整体目标服务。
我把你藏在心里最深处
税法是一种法律主体。税务会计是服务税务的一种职业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要探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就必须明确会计与法律、会计与税收、会计与企业决策者的关系。会计的法规制度对我国会计工作的影响是方向性的。税收对会计的影响,往往与法律对会计的影响分不开,税收通过法律发挥作用,法律保障税收的执行,但它对会计的影响的着重点不同。法律规定会计“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税收则引导企业及其会计“怎样做”,从而影响企业及其会计的具体行为。例如,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实务中允许存在合理差异时,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分别反映的原则,否则,两者之间的差异将无法揭示出来。因此,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调节性的。企业决策者则要求在国家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地某些会计政策的选择,如选择会计原则、会计程序、会计方法等。但会计的规范、计量方法、处理方法等也反作用于法律、税收和企业决策者。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一定独立存在,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的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财务会计的方法计算、调整,并做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财务报告之中。对以税法为导向的小企业会计,不对外提供会计报告,两者融为一体,其会计可以称为企业会计或税务会计。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两者除目标不同、对象不同外,主要还有以下区别。1.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存在不少差别,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收益的实现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因为计算应税所得是要确定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这与财务会计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相矛盾的。财务会计只是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应该认为是正常现象。税务会计既要遵循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与税收法规不相矛盾的财务会计处理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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