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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言有你在身边
法律分析:(1)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继续主张该抵销权(债权让与,抵销权延续)。
(2)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受让人不可以对债权人继续主张该抗辩权。(免责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享有到期债权,是和对方抵销的大前提。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受让人不享有债权,故没有抵销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你是一只可以四处栖息的鸟我是一条早已没了体温的鱼
1、三个人:假设你是债务人,我是债权人,甲是受让人。
2、你欠我100元钱,同时你手里也有我没发给你的工资50元(就是我没支付给你的工钱)。
3、现在我把你欠我的钱书面通知你转让给甲了,由甲做你的债权人。
4、这时你就可以在还甲欠款时扣留50元的工钱,把剩下的50元给甲。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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