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人自有贱处
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三个:1、第一个条件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已经发生,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固定资产的购建或建造支出。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将非现金资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与安装,如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或以企业生产的产品向其他企业换取用于固定资产建造所需的物资等。承担带息债务是指因购买工程用材料等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如带息应付票据)。例如,购入工程物资用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的面值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3个月。那么该项业务发生后计入资产支出的金额为1000万元。如果购入时的商业汇票为不带息汇票,那么该业务计入资产支出的金额为0。应说明的是,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若生产的产品发生的成本及产品中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已支付现金,则领用时发生的资产支出金额为产品成本和产品中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而不是产品成本和领用产品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因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此时尚未支付)。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待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才能算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第二个条件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3、第三个条件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这里所指的“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主要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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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有三个:第一个条件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已经发生,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第二个条件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第三个条件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这里所指的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主要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这么近那么远平行的爱
这里涉及到几个问题,谈点个人意见,仅供参考:1、一般投资问题,是根据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帐的,肯定是含税价了,因为最终投资者是要以此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的;2、然而经税务部门认定,应交增值税为51 000元,明显投资方确认的价值是低于税务认定价值的(按投资方确认价值计算增值税额为:43 589.74元);3、甲企业已按税务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额51 000元,向乙公司支付了增值税款,证明投资者未按货物的全额投资。综合以上各条,我认为正确答案应该是249 000元,会计分录应该为:借:库存商品 24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 000 贷:实收资本 249 000 银行存款 51000
伤我没资格
资本公积是企业来源于盈利以外的那部分积累,是企业的“准资本”,它的惟一用途是依法转增资本,不得作为投资利润或股利进行分配。企业按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并不改变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一般也不会改变每一位投资者在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所占的份额。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它的增加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因此,资本公积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十分重要。资本公积的来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称之为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其中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中,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因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相应增加的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