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如今
第十二条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七)投资支付的现金;(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临别语
第四条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第五条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第六条 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第七条 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