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无他求只求一笑
具体来说都是对资产的折旧,定义上没有区别,原理也没有区别,只是说法有所不同,直线法只是税法折旧的方法,其原理与会计上的平均年限法一样。
实务中,对于同一项资产税法和会计的折旧规定有可能会不同,于是就会出现税法与会计上对于所得税的确认的差别,这就产生了所得税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举个简单的例子。
一项固定资产买价80万,会计上折旧年限为8年,税法上为10年,税法与会计的折旧方法相同,都是直线法计提.那么税法年折旧额为8万,会计为10万,产生2万的差异,这个差异便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本年会计利润为100万,那么所得税做账:
应纳税所得额=100+2=102万。
(税法)应交税费=102*25%=25.5万。
(会计)所得税费用=100*25%=25万。
借:所得税费用25。
递延所得税资产0.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5。
俺只吃豆腐不吃菜
解答税法上折旧和会计上折旧,之所以不同,因为二者的目的和意义不同。对于折旧,会计上和税法上相同的地方更多。下面我就说说二者折旧的不同之处。影响折旧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会计折旧与税务处理的不同,也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税法和会计上计提折旧方法区别:会计准则对折旧范围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从两个方面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予以规定的,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和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所得税法对折旧范围的规定。所得税法只是采用排除法将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予以明确,即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定的比较。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虽然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具体的内容却可以认为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