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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和凭证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丢失、被盗或焚毁的,丢失会计账簿和凭证的纳税人也很难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或证明。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账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丢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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