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藏资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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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1、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2、负责厅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督办等工作,并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相关工作。3、负责厅召开的综合性大型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等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4、组织厅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宣传工作。5、指导厅政务信息化规划与建设工作,负责监管厅网站及政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6、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组织重大水利问题的调研。7、负责管理水利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工作,承担行政许可窗口的工作。8、负责厅值班工作,组织厅重要接待工作,承担厅印章的管理,归口厅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9、组织协调和督办省人大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10、负责管理《中国水利报》湖南记者站,指导《湖南水利水电》编辑发行工作。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规划计划处1、研究提出全省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2、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拟订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3、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4、组织审查、审批全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归口管理水利工程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含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提出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负责投资水利基建项目和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6、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7、负责协调流域开发、联村扶贫、水利扶贫、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工作。8、负责全省水利综合统计工作。9、指导协调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相关业务工作。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1、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承担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2、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3、负责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4、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组织指导水资源信息发布,组织编制水资源公报。5、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负责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负责组织全省用水定额和指导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6、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水资源开发有关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有关工作。7、负责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审查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水量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8、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工作。9、承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财务处1、归口水利资金的管理,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2、研究拟订水利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水利资金管理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3、研究拟订全省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厅属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厅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及管理工作。4、研究提出水利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信贷政策建议,承担厅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工作。5、承担全省水利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省水利项目利用外资的财务管理工作。6、负责厅机关行政经费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厅部门预算单位和厅属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7、负责省级水利事业费的安排和管理。负责全省水利建设资金(含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安排工作。8、承担省水利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9、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建设管理处1、指导全省山丘区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和保护。2、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省管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3、指导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确权划界工作。4、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四水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5、指导四水重要堤防与城市防洪工程以及重要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工作,并负责省管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6、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7、指导协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相关业务工作。8、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水土保持处1、指导全省水土保持工作。2、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3、负责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4、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5、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及其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6、负责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组织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7、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8、承担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9、负责管理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科技外事处1、负责全省水利科技工作,研究拟订水利科技政策与水利科技发展规划。2、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工作。3、归口管理全省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科技成果的审查和申报工作。4、指导厅属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5、指导并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拟定省水利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6、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外事工作,协调水利系统涉外活动。7、指导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8、负责选派厅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因公出国人员、涉外人员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及外事接待等工作。9、承担水利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0、指导湖南省水利学会的日常工作。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安全监督处1、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3、组织水法律和水行政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省人大、省政府组织的水利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检查。4、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承办地方性水法规规章立法中的协调等有关工作。5、负责水法律法规和水利政策的研究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6、拟订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综合性水利政策。7、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厅系统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法制监督。8、负责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清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厅直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9、承担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诉讼工作。10、承担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人事处1、组织拟订全省水利系统人才规划,指导全省水利系统队伍建设。2、组织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考核、监督工作,承办厅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3、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4、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5、负责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厅社团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6、负责人才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专家管理工作及人才引进工作。按权限管理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指导厅直属单位人事档案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统计工作。7、指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厅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卫生保健工作。8、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厅系统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厅系统专业技术教育,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各层次学历再教育工作,归口管理厅培训工作。9、组织协调绩效评估和目标考核工作,归口管理厅奖惩工作。10、负责联村扶贫、水利扶贫、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11、负责厅管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工作。12、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离退休人员服务处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2、组织落实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3、承担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工作。4、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5、组织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6、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7、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机关党委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指导厅直属单位和负责厅机关党群工作。3、组织指导厅机关及在长直属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编制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党务干部的培训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承担党员管理、监督和发展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协同纪检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5、指导全省水利精神文明创建和厅直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工作。负责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统战工作以及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6、指导厅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7、承办厅党组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厅监察室)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1、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2、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4、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5、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单位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6、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水利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总工程师室1、负责全省性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技术指导。负责各类规划初步审查的技术把关工作。2、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把关工作。3、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厅直单位的有关技术工作。4、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负责厅机关院内基建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2、负责厅机关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厅直属单位相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大院建设管理、治安、保卫、安全、消防等工作。3、负责厅机关人武、人防、国防动员等工作。4、负责厅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5、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房产等物业管理工作。6、归口厅机关机动车辆的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7、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卫生宣传等工作。8、负责管理厅机关职工集体户口、联系办理职工适龄子女入学、入托手续。9、负责管理厅机关幼儿园。10、负责联系社区。11、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其他行政机关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湖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湖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局湖南省水利厅综合事业局湖南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办公室湖南省水政监察总队湖南省水利厅信息中心湖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湖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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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文秘、建议提案、政务公开、督查、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宣传、保卫、电子政务工作;承担委机关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负责全委法制工作,并对全省本系统法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拟订有关立法计划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其他部门送委审查或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负责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行政应诉和普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制订相关综合性政策;承担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室。起草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负责对外信息发布;研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城市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全委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指导委属研究机构工作;承担委学术委员会、委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研究制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综合性产业政策、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负责规划的立项、论证、衔接、审核审批、评估调整等工作;指导部门和地方中长期规划编制;参与研究城市化发展战略、规划,参与城乡规划审查、小城镇改革发展试点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承担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国民经济综合处。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政策评估;拟订并协调省重要物资储备计划;组织研究和提出全省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综合体改处。研究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制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组织制订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研究财政、税收、物价、金融、保险、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体制改革问题,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改革和综合协调管理;承担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省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提出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牵头编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省公共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全省代建制的综合管理;负责城建、政法、驻浙部队、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申报工作;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牵头编制全省经济适用房建设指导性计划;按分工承担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负责与央企的对接协调工作;负责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工作;承担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省支援青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省重点办)。负责全省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限额内及省级单位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全省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核定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建设指标参数;研究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政策投资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和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及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承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实施国家《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引导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导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备选项目;负责审批、核准和上报国外贷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参与安排利用外资新方式的试点项目;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资转让项目的核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及安全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开发区的规划、新设、扩区和升级,做好世界500强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引导和组织省内企业赴境外开发和并购资源、能源和高新技术类项目;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十)省“长三角”合作办公室(地区经济处)。组织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参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审查;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提出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计划。参与编制基础测绘计划;参与土地利用、开发区(园区)建设等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生态功能区规划建设,组织研究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和试点;负责组织欠发达地区挂钩帮扶工作和帮扶资金安排;负责安排重点流域环境治理项目以及国家和省补助资金计划;指导省内外区域合作与地区协作,组织推进“长三角”经济社会合作与发展工作,并负责有关规划与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参与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矿山整治规划审查;组织水资源综合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市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政策意见;牵头编制产业集聚区建设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建议;负责各市产业集聚区的检查考评工作;承担省长三角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省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一)农村经济发展处(农区办)。研究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布局、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协调实施;负责衔接平衡农口行业、部门和小城镇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公共建设投资计划及政府投资计划;审核、审批农口行业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负责安排农林水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全省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组织农业区域综合开发示范区建设,参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审查、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生态建设重大项目。 (十二)交通运输处(基础产业处)。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改革和政策;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衔接平衡铁路、公路、水运、民航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编制综合交通(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审核专项规划;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交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交通(含铁路)项目专项投资安排意见;审核下达全省交通(含铁路)建设投资计划;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负责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组织交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综合协调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衔接编制下达年度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和项目审核报批;研究、协调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履行铁路地方管理事权;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部联合协调机制、省沪杭磁悬浮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产业发展处。研究提出石油化工、中西医药、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建材、机械、汽车、船舶、轻工、纺织、烟草等产业的发展战略,制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业各行业国家和省级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和核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重大工业项目布局规划,推进省重大工业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制订省重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参与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省乙烯、炼油、稀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全省黄金、农业生产资料、卷烟、食盐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协调、平衡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规划和计划;负责各类园区、重大产业基地(集聚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承担省稀土开发应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综合分析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信息化的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安排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的重大项目;参与做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参与科技三项费用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组织开展全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承担省微电子产业发展暨杭州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海水利用、环境保护项目,负责安排国家和省资金补助计划;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承担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社会发展处。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年度评估;负责申报争取国家支持的有关社会发展项目;安排限额以内及省级单位社会发展项目,以及预算内切块资金和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校招生计划和高校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指导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承担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红色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服务业发展处(经贸流通处)。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全省服务业年度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编制和实施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旅游、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组织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负责服务业项目和流通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服务业、现代物流、内外贸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省粮食、棉花、食盐及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指导、监督其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省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省重要家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承担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证券、保险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省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分析价格运行情况,参与制定价格政策,协调解决价格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省投融资政策研究与项目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研究编制全省企业债券发行计划,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各类股权基金的管理;牵头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审核、申报,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监管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融资方案。(十九)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研究提出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省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对国家和省出资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国家和省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监督对稽察单位整改落实。 (二十)城乡体改处。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中心镇培育工作;研究城镇化推进机制、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和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省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社会体改处。指导和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协调医药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协调县级以上、指导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集中采购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参与教育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省对口支援办(对口支援处)。负责全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西藏那曲地区、青海海西州等方面的日常工作,提出对口支援规划、资金筹措计划以及分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建议;负责与受援地区衔接落实具体工作;牵头编制援建总体规划及指导其他援建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综合协调省级部门和地方的对口支援工作;衔接和落实援建资金;检查考核各地援建计划实施进度与工作情况,统计、报送相关信息;协调联系前方指挥部;承担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省海经办(海洋经济处)。负责并协调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推进及实施工作;负责《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牵头研究提出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岛开发开放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洋经济有关专项规划,牵头负责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牵头编制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和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海水淡化等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资源开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海洋开发项目,参与涉海项目审查;负责检查考核国家和省政府发展海洋经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省海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委机关预算计划体制改革意见;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专项资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并监督检查;负责委属事业单位预算经费、决算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实施所属企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委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二十五)人事处。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委管、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和劳动人事工作。 (二十六)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七)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八)驻省发改委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委管委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政纪教育;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委管委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研究制定本部门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受理对本部门监督检查对象的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督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二十九)综合规划处。研究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全省能源体制改革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开展能源对外交流合作,协调省外、境外能源开发利用,会同审核能源对外重大投资项目;承担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和能源节约相关政策的制定;按照分工提出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计划并实施监督;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信息、会议组织、电子政务等工作。 (三十)电力与新能源处。组织拟定电力、电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体制改革;审核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按规定权限和分工,核准、审核上报火电、核电、热电联产、电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负责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审批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提出核电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一)煤炭石油天然气处。组织拟订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相关体制改革;参与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核准、审核上报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负责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项目建设管理,审批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审批限额内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批限额内项目的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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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你入梦顾我安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西藏地区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保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对援藏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邮电建设,关系到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和民族团结。因此,各选派单位应顾全大局,根据工作需要,保质保量地做好这项工作。第二章选派方式及条件第三条西藏邮电部门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应由西藏邮电管理局与内地有关省、市邮电部门协商,采取招聘、聘请、借调、邀请讲学、咨询服务、技术协作、人员代培等多种方式解决。当前,对口包干援藏的办法仍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支援西藏地区的主要方式。第四条援藏人员应热爱邮电事业,有艰苦奋斗的思想,身体条件能够适应西藏地区的工作,在业务专长、技术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方面,符合受援单位提出的条件,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第三章选派程序及期限第五条西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对口派援单位提出派援计划和要求,派援单位按要求提出人选,并进行协商。第六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派援单位应及时提供选派援藏人员登记表及主要表现、业务专长等情况。第七条西藏邮电部门应尽快落实援藏人员的工作岗位,做到援藏人员进藏后,即可上岗工作。第八条对口援藏人员入藏时须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介绍信。可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第九条对口援藏人员援藏期满后,仍由派援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受援单位要及时做好鉴定,寄往派援单位。第十条对口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期限暂定为三年(不含休假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亦可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在藏任专职教师和以其他方式援藏的人员,可视完成援藏任务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商定工作期限。第十一条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期限,从离开西藏驻柳园、成都、西安、格尔木办事处进藏之日开始至离开西藏地区之日为止。第四章有关待遇第十二条对口援藏人员在藏期间除享受西藏地区规定的工资等待遇外,还应享受下列待遇。(一)由派援单位发给一次性御寒补助费五百元。(二)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期间,由派援单位按其原标准工资额发给援藏补助金,资金来源由各单位自行解决。(三)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满三年后,由派援单位给予晋升一级工资。(四)援藏人员除按规定回内地休假外,其在内地的配偶三年内可去西藏探亲一次。其配偶系邮电职工的,往返路费(含住宿费)由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非邮电职工的,由受援单位报销。如不去探亲的,可一次性发给配偶三百元。第十三条援藏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由派援单位聘任,在藏工作期间,受援单位应继续承认。第十四条援藏人员在藏工作期间,由派援单位负责其基本工资、浮动工资的调整,增长部分不再转入西藏,由派援单位发给本人或其家属,援藏工作结束后,相应纳入本人工资。第十五条在援藏期间经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者,返回原单位后的有关待遇可参照邮电部(1988)邮部字369号文件执行。第十六条其他援藏人员的待遇,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省(区、市)内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的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事宜,可按国家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邮电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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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他如初爱她依旧

不属于规定的免税补贴计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⑼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照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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