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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頭誰叫你吻我小子誰叫你親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的独立审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组织。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有权对国有资产为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规则和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下列业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出具税务报表;(四)办理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但任会计顾问,培训会计人员;(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三)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四)提供财务、会计、税务、投资和其他咨询、服务业务。第十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十一条申请注册应由申请人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一)个人申请报告;(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证明;(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调动证明;(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六)以往主要参与过的审计项目目录。第十二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申请批准后,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五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三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未逾五年的;(五)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六)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没有彼此依然潇洒的活着
一、加强诚信社会环境建设,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会计诚信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会计诚信体系的培育和建立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这个问题的解决本身需要依赖于各个子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会计诚信又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一部分,因此会计诚信建设又是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依靠多方面、多领域,用多种手段综合、系统考虑,要从建设诚信社会、诚信政府、诚信部门、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入手,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讲诚信的诚信社会环境。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会计诚信氛围,培养一个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1)、在会计人员使用上坚持用讲诚信的人。在培养和使用会计人员上,应把是否具有诚信作为用人的首要条件,把那些坚持原则,诚实本份的人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2)、积极开展各项会计诚信评比活动。通过评选诚信部门、诚信企业、诚信个人,树立一批会计诚信的典型,对获会计诚信的个人和单位,既要从精神上予以表彰,又要从物质上给予奖励,在会计领域形成人人讲诚信的良好氛围。(3)、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把会计战线上具有高尚会计职业道德品质的先进模范人物的生动事迹作为教材,把会计职业道德观的道德标准具体化、人格化,增强其感染力。(4)、建立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是联系单位会计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行纪行规能约束某些单位会计不诚信行为。二、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把会计诚信教育作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抓。首先要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诚信教育。会计活动属于企业的管理活动,会计人员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必须接受企业管理当局的直接领导,从会计信息的传递过程来看,信息的对外提供是一种企业行为,会计人员是代表管理当局向委托人报告业绩。所以,在会计核算和决策的过程当中,会计人员总是要听从管理当局的控制和指挥。一些单位的负责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帐册、帐外设帐。为此,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必须先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会计诚信教育,要先举办单位负责人会计诚信教育培训班,教育单位负责人自觉守法、守规,依法办事,要加强对单位负责人诚信经营教育,树立正确的经营观。然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会计诚信意识关键是加强会计诚信教育。一要从学校抓起,要注重教师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树立师德,要改变教学模式,结合有关诚信道德问题的社会现象、热点问题进行案例教学、模拟教学;专业知识要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融入其中。二要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应当把会计诚信教育放在突出位置,依据不同的知识层次有针对性地设置课程,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所有会计人员要真正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不做假帐,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由于诚信教育是个系统工程,因而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整体教育,净化会计环境,把诚信教育贯彻到社会每一个领域。树立起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良好氛围。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增进会计人员道德修养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诚信度的重要一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有效途径。一是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要及时组织会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学习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引导每个会计行为者自觉履行《会计法》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会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利益观。二是引导会计从业人员自省自律。切实增强从业人员自省、自律、自重意识是培育、提高道德素质的重要环节。所谓自省,就是每天都要反复检查,反省自己的言行,以便发现违背常理和道德要求之处并及时纠正;所谓自律,就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自己的行为要谨慎检点,防止违背道德的意识与行为的出现。广大会计人员要自觉接受职业道德的引导、规范,自觉地检查自己的言行,思考自己的得与失、对与错,自觉纠正言行偏差,按照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道德素养提高到一个新境界。四、建立健全企业会计诚信管理体系企业会计诚信管理体系应包括企业会计信用征信系统、企业会计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会计信用服务系统、企业会计信用查询系统和企业会计信用管理系统等。企业会计信用征信可以通过工商、税务、经贸部门、金融机构等掌握的企业信息,通过专门机构对信用数据进行征集、整理、公示和查询;信用评价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评价手段和方法进行,通过整合企业会计数据资料,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服务系统主要是为信用使用的客户提供企业会计信用状况证明及综合分析资料;信用查询系统主要是通过建立企业会计信息平台,实现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分级和查询;信用管理系统的主要职责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对信用差的企业予以曝光查处。在企业会计诚信管理体系建立的同时,应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纳入管理范围,因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直接影响企业会计诚信。会计个人信用信息也应作为企业会计信用信息管理的组成部分。五、加强诚信立法,提高会计诚信的法律地位会计诚信问题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会计诚信的建立既要靠道德引导,又要靠法律制度的约束。法律手段不仅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也是企业会计诚信建设的基础。因此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必须加快诚信立法的步伐。针对会计诚信或者更广泛的信用建设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不仅是整个社会的一种意愿和期望,同时也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显现政府立法、执法机构及社会公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和信念,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一些责任和处罚不明确条款加以修改,增加对现实中出现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加强监督部门执法检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大对造假者处罚力度,使造假者付出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收益,才能有效地制止造假者肆意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几经浮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执行业务。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依法纳税。第五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是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监督、指导。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委托人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一)个人申请报告;(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及审计项目目录;(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五)两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未逾五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未逾两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逾五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执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中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并犯有严重错误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五)考核不合格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实行年检制度。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当年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执行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进所、离所、转所均须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法定业务:(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下列相关业务:(一)参与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二)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帐业务;(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四)参与培训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五)办理资产评估业务;(六)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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