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不得外借

孤单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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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神别怕俺来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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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觉得原始凭证属于会计部门在管,要同意也应该是会计部门的领导

89评论

你胸有老子的吻痕你背有老娘的抓痕

根据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 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因此选BC。不过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批准了肯定也可以,而且实际工作中规范规定“不得外借”只能批准后复印,根本行不通。因为税务机关、检查机关、工商部门等都可以根据各自的规定直接提取会计凭证。

18评论

说好的不动情

应选B:会计机构负责人和C: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 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扩展资料: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湘潭大学财务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70评论

他是我的逗比她是我的白痴

不可外借,其他单位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过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财政部1996年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过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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