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可以推介自己吗

装温柔姐装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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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乱了回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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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注册会计师如果兼任公司秘书的话,那么可能会在审计过程中出现自己评价自己工作成果的情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形成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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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是狗自己清楚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1 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 护公众利益.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第二章 诚信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第三章独 立 性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性.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第四章客观和公正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第六章保密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第二十二条 保密.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泄密的可能性.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下列因素:(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第七章良好职业行为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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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流失在你的心海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注册会计师如果如实披露了,可能会影响自己所在的事务所的声誉、也可能会使事务所面临被起诉等等,而这些不利后果都与自己有关,因为注册会计师有这些顾虑,所以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对职业道德产生不影响。转个角度想想,如果您所在的单位存在一个重大的腐败案,而这个案件与您有关,您会向有关单位检举吗?如果不会,您是从哪个角度考虑的?肯定是因为怕影响到自己的利益。这里主要是针对发现错误这件事来进行辨别的。自我评价是自己过去为审计客户提供了专业服务,而这些专业服务的内容又构成评价的对象,就是“自己评价自己”。自身利益是提供因为专业服务时,因为怕影响到自己的利益,而影响到工作,进而影响的职业道德。过度推介简单说就是有所偏向,过度的推荐和介绍,这样的话就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了。更详细的说,过度推介是指注册会计师站在了鉴证客户的立场上过度的来发表有利于鉴证客户的意见或推广其利益。密切关系主要是指关系比较好,包括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关系,特别礼遇关系,长期服务关系。举个例子来说,由您去审计被审计单位,而被审计的单位的财务总监是您的男朋友或女朋友,您的独立性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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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闹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好,过度推介简单说就是有所偏向,过度的推荐和介绍,这样的话就可能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更详细的说,过度推介是指注册会计师站在了鉴证客户的立场上过度的来发表有利于鉴证客户的意见或推广其利益,通俗理解也就是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是一家了,这样就不能够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比如注册会计师在某种场合过度推介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就是这个意思,还有注册会计师在担任被审计单位的辩护人的时候,可能会更多的站在被审计单位的角度进行相应的辩护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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