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3230
女汉子就得有女汉子的样
所得税处理的关键问题目前对BT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般而言采用直线法摊销,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等。对BT业务在所得税上如何定性,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有如下两种理解:第一,长期应收款应作为一项资产,回购款作为收入,类似分期收款转让一项资产,长期应收款作为资产按直线法摊销,而收入确认如果参照分期收款有关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会计处理时已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在分包业务中实际上会计科目上按实际利率法上计算的收入,包含是二部分内容,一是投资额的利息收入,二是回购基价与实际外包工程投资成本的差价。如果按上述会计税务处理,会造成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税法上有一定的时间性差异,在建设期及回购期均作纳税调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会增加较大的工作量。第二,将长期应收款作为一项金融债权,直接以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纳税,无需作纳税调整,那是否有相关依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在利息收入确认中讲到,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报酬率,所以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应该说,适用指南为企业所得税实际条例起草小组编写,实务中应有一定的效力,如果按此规定处理,可以减轻企业的工作量,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作纳税调整,但同时在分包中财务上确认的收入实际包含了工程款的差价,似乎与金融债权的利息收入不太相符。
嘴角余温
应按照建造合同处理,通过工程施工进行核算。移交时转入长期应收款。以BT项目投资人设立的项目,最后投资人要移交给业主,投资人同时又将工程分包。这里可以将项目投资人理解为项目施工总承包方。因为分包商提供建造劳务后要开票给总承包方,而投资人总承包项目移交时也需纳税开票给业主,所以中间环节投资人总承包会收取主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差额(管理费),这部分建造劳务同样需要按照建造合同来处理,并确认收入。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而BT项目是建设-移交,没有让渡资产使用权,更不存在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所以不应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优质会计职称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