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定要铭记的东西注定要忘记的东西
注册会计师基本是会计领域的最高境界,这就象,某些大学在大二升大三时要分考研班,和就业班差不多,一个学的比较深入钻研知识,一个则注重毕业工作方面能力的培养,比较容易学的比较浅。其实这两个方向基础学都一样就是依照个人的精力还兴趣是否要继续深造的问题,其实是一个专业的两个方向,无所谓好坏。共勉
傀儡娃娃的微笑木偶娃娃的眼泪
大概说下,您参考下。 注册会计师(cpa)是干审计业务的准入类(准入类就是,有这个证书才能干这个行业,没有就不能,比如,教师资格证书,有才能教课)证书 。是干审计业务的审计 和 会计 你简单的理解为 相对的,会计做账,审计 审核账目,出具审计报告,鉴证会计做账“正确”。姑且这么理解所以,他们两个是两个方向。个人推荐 会计学(注册会计师<发张方向>) 这个专业名字,他们应该省略了一个 “发张方向”这个词。
牵起手到天荒地老
会计证和注册会计师的层次不用。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会计的上岗证,往上走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这是职称系列,这个是入门级考试,而注册会计师是审计的职业资格,还有注册建造师等,带注册的都是职业资格,这个是高级考试。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师公会,如加拿大的CGA,美国的AICPA,澳大利亚的澳洲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转身之后的悲哀
我个人觉得会计和会计学CPA方向的区别,主要在于嗯CPA更具体一些了,因为CPA是注册会计师出来的话,一般的情况下是等到税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这两个,会计学那只是单纯的会计学的一项课程研究嗯,所以CPA的指向性更具体一些,你学了会计学嗯,可以出来做公司坐坐,而学的方向的就可以去,事务所
还是想你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不同,但又要求必须有扎实的会计基础,注册会计师的主要工作是监督和审查会计工作。 全国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简介)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文件精神,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一、 组织领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二、考试级别及科目(一)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二) 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个科目(2005年调整,详见财办会[2004]25号文件)。三、考试日期和时间(一) 考试日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以报考文件为准。)(二) 考试时间: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个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中级资格考试分三个半天进行,经济法、财务管理四个科目均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四、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 (五)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五、 考试报名报名时间一般设在每年的9月-10月底。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地区中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北京地区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符合中级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陆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提交报考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及办理缴费;符合初级报考条件的考生可登陆北京市财会网办理报名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六、成绩管理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七、 考试用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公布的报名确认地点办理征订手续。八、证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高级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试简介)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和《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3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2004年起我市参加人事部、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和《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扩大到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97号)精神,中央单位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一、我市的组织领导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及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评审工作。 二、考试工作(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二)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三)根据北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当年北京地区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四)报名条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三、评审申报要求申报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评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根据《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四、其他我市不再组织《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持有《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其有效期内,仍可参加我市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