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出口会计案例

似一帘幽梦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2546

首页> 会计职称> CFR出口会计案例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一念生花

已采纳

1) 装运条件为CFR,保险由买方自理。如果我方按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发生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如果已办理海运保险,就应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如果没办理保险,那么风险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我方可拒绝买方索赔。2)如果买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由此导致买方没有来得及办理海运保险,那么我方对此货物的损失也将负有一定的责任。

119评论

其实久了也是好累

由卖方承担,在CFR条款下,尽管卖方不承担保险,但是必须负有承担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保险的义务,而该案例中卖方的不作为导致买方未能及时投保,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34评论

渴饮雪霜

第一个案例分析:1、CFR术语下,出口商(卖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装船作业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买方无权干涉(但买方可在买卖合同中事先与卖方协商)2、本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3次装运。”属于分批装运;仔细分析合同及信用证,并无禁止分批装运的条款约定。3、【按国际惯例,若合同和信用证无相反约定,分批装运是允许的。】4、合同和信用证仅仅要求在1-3月份装运,所以,只要卖方在分批装运的时候保证3次装运都在1-3月份之内就可以理解为符合合同约定和信用证条款,所以——不需要修改信用证装运条款。第二个案例:1、卖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合同和信用证条款,这是卖方的基本义务。2、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7月份开始,连续每月3000箱”,而我方于7月份装3000箱,8月份没装,9月份装3000箱,10月份装3000箱,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连续每月3000箱的合同及信用证约定,是违反了合同及信用证的装运条款的;3、装运条款是合同和信用证的核心交易条款之一,对其形成的违约就是对合同的实质违约4、信用证是严格意义上的单据交易,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要求;所以,由以上分析可知,我方于7月份装3000箱,8月份没装,9月份装3000箱,10月份装3000箱,这样做是明显违反合同及信用证的约定,是不可接受的,银行也将拒付卖方提交的单据。自己写的,希望对你有用。

127评论

等了好久

CFR成交方式下,卖方在装运后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开船后24小时内),是卖方的义务。请关注:船开行后不久触礁沉没的时间,凭此时间判定赔偿责任!

48评论

喜欢你是一场漫长的失恋

真是不幸,买方的责任。唉!

47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