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会计分录

久住孤独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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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你姐照样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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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借:所得税(未交)12.5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2.5交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已交)12.5贷:银行存款12.5月末结转时:借:本年利润12.5贷:所得税12.5这个我觉得回答的很好,把最佳答案给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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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爱鱼之因离不开

不知道你是什么行业,但一般应该是下面这样:

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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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终于变成了我碍你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管理费用-印花税贷:银行存款。

月末 :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

当月也计提,下月交的时候就是差额交, 如果上月少计提,这月多交纳补提上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付款已付入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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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自习的夜晚

计算时:借:所得税费12.5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2.5万交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2.5万贷:银行存款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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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你上天安排得不容易

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这个税种就没有了。其他税种的计提和缴纳的分录是:每月计提税金时的会计分录是: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次月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城建税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在发生时直接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借:税金及附加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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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炼钢绕指柔

企业所得税,可以按季度或者按月做分录。企业需要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报送预缴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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