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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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楼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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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的法规和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包括针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挡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 1、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另一部会计法律为《注册会计法》,颁布于1993年,是我国第一部中介行业的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3、会计规章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指定,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会计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第24号令发布的《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均属于会计规章。4、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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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意浓

一、充分认识事务所性质和特点是建立适应事务所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的思想基础1.要明确脱钩改制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场深刻革命,它对事务所的影响是巨大的事务所脱钩改制的完成,标志着事务所从国有官办,或者说从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资格的在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出资兴办的民营社会中介组织。从国有到民营这一变化是深刻的,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深刻革命,是新事务所建立内部制度的立足点、出发点,一切内部制度的建立都要适应这一体制的变化。2.要充分了解改制后事务所的特点首先,改制后事务所的员工既是老板股东(出资人)又是打工仔,这与按《公司法》设立的工商企业的股东是不同的。《公司法》要求与《注册会计师法》和“审批办法”中对事务所出资人要求是不同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法》中没有对公司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限制,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均可出资,而《注册会计师》和“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事务所的股东(出资人)必须是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资格的在事务所执业的人员出资,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和法人单位均不能出资。这些规定和要求充分地表现出了事务所内部的这种既是老板(出资人)又是打工仔,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特点。这一特点在制定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时,应给予重视。其次,事务所的出资多少不能代表其规模的大小,也不是给事务所带来收益的必要条件。《注册会计师法》和“审批办法”虽然规定事务所设立注册资金不能低于30万元,有一定的注册资金要求,但这不是给事务所带来收入的必要条件和先决条件。试想有几位执业水平、业务素质、政策水平较高,讲信誉,风险控制、质量控制能力都较强,又有一定客户,他们在不出资的情况下,采用租赁的形式,租用适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是否能够执业呢?是否可以较好地完成审计项目,为客户提供服务,取得业务收入呢?我想是可以的。而工商企业单独靠人的能力是做不到的。因此,可以说事务所的收益不是靠资本的多少取得的,而是靠执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取得的。《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和事务所注册资本的多少不能代表其规模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高低,而是表明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所以,事务所在制定分配政策时需要充分重视。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的原则1.合规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统筹考虑的原则。合规合法性,是指事务所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能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地方和条款。如“请销假制度”、 “工资福利制度”不能违背《劳动法》中有关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事务所的“内部规范、标准”不能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等。所以说事务所在制定有关制度、规定时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去做。这一点是我们在制定内部制度时必须坚持的,不然我们制定的制度将不能得到落实和执行。合理性,是指事务所制定的制度,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视同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要坚持“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制度的制定时,要充分体现出制度的平等,执行时也能充分落实,制度不能只对执行者而不对管理者。我想更重要的是事务所的领导是否能够充分认识这一点。适用性,是指事务所内部制度的建立要与自己的规模、人员素质、人员结构、客户来源、机构设置所处的地域、发展目标等相适应。一个地区的生活习惯、约定俗成的规矩,以及在国际交往中的国际惯例都是当地和一定范围内大家共同遵守和认同的。所以,国家政策的制定,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有其适应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那么一个企业、一个单位内部制度的建立也必须适用其特定的人群和周围的环境。因此说内部制度建立中的适用性,是决定制度能否贯彻执行和切实有效落实的关键。制度再好,不能适用也是徒劳的。另外,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以上三个方面的考虑,是有机的整体,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点,不能只重视适用性而忽视了合法性,更不能只注重合理性、适用性而淡化了合法性。三者的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才能制定出适应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2.责任、风险、能力与利益对等的原则责任,是指事务所员工在执业和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事务所接受委托为客户服务所要求承担的责任。风险,是指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在为客户服务时由于工作执业能力不足、判断失误和重大遗漏而给事务所和个人造成承担责任的可能和隐患。能力,是指事务所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包括:管理能力、业务素质、思想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执业水平、职业道德以及给事务所带来收益可能的能力等。利益,对事务所来说是指事务所为客户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对员工来说是其在事务所工作、执业完成任务所取得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享受事务所权益等。根据上述的概念,坚持责任、风险、利益对等的原则,在制定制度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1)在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时,在业务的承接、风险的控制、收费管理、客户管理等方面应重点考虑事务所承担的风险,执业成本与收费水平的控制。(2)在制定人事办法、工资办法、奖励政策、质量控制制度时,要重点考虑员工的能力、执业水平,本人在事务所承担的责任,给事务所带来的收益,工资、福利待遇等。(3)在制度制定时,将员工的利益,自己能力的提高与事务所的兴衰、发展壮大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制度建设,分配机制的确立,将事务所的员工切身利益与事务所整体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同舟共济,共闯市场经济风浪的团结奋斗的集体。(4)在制度建设上,要在明确责任目标任务的同时,实施科学的、客观的量化考核。建立起完善科学的制度是事务所内部平等竞争、快速发展的基础,但建立良好、客观的量化考核办法,是制度得以落实的保证,也是实施合理分配制度的基础。因此,事务所在制定完善内部制度的同时,应建立事务所责任明确、指标具体的目标责任体系,将事务所的任务、目标分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然后进行严格的量化考核,以此来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3.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在制度建设中要体现长期发展与眼前利益兼顾的原则(1)给自己的事务所合理定位,确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一个事务所由于其规模、人员素质、所处地域、客户来源、服务对象等的不同,在制定各项政策制度和确定自己的发展目标时也不一样。因此,正确评价和准确地确定事务所在同行业的水平、所处的地位,合理预测同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走向等是事务所合理定位的基础。根据上述条件的分析、判断后再确定自己发展目标、前进方向,并将其发展的目标、确定的方向融入制度建设当中去,而互要得到落实,以达到目标的实现。(2)在经营思想上,应在坚持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当前的利益。在科学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立自已的发展目标是十分重要的,而脚踏实地的做好当前工作又是实现长期目标的基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好高鹜远的目标,只能是空中楼阁,是不能实现的。所以,我们在确定和制定事务所的政策制度时,应立足于巩固现有的业务来源,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在稳定和实现当前利益的同时发展和壮大自己,开拓新的领域和业务。只有承认现实,在制度建设中体现稳定目前的业务,稳定注册会计师队伍和经营开拓市场与提高执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使事务所在稳定当前业务领域中求生存,在稳步发展中求提高。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制度才可行,措施才能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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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肚

一、进一步做好会计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检查工作《会计法》是会计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会计法》执法检查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主线。新《会计法》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虽然对这项法律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普遍认识不到位,落实效果不够理想。为此,有必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1、建立检查与惩处连锁的组织领导体系。当前,在《会计法》执法检查中,普遍存在着单一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检查的现象,对一些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还不够有力。为了加大《会计法》执法检查的力度,公检法应被纳入检查单位成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力量。公、检、法部门参加执法检查,一方面,对不严格执行《会计法》的单位领导起到震慑作用,使他们面对严肃的执法检查,切实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的意识,在日常会计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如履薄冰,真正把贯彻执行《会计法》当成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可有力地保证违法案件的及时立案和依法查处,保障《会计法》和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2、建立从速处罚与从重处罚相兼顾的运行机制。针对在《会计法》执法检查中被处罚单位推托或拒不执行处罚的问题,会计管理部门要与各地人民银行协调,在会计行政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在受处罚单位开户银行划拨罚款,切实把处罚落实到位,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对拒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人出以重拳,追究其经济、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彻底解决违法违纪问题。3、推行回访监管制。为了不断规范会计管理工作,在深入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有必要坚持经常开展“回头看”,一方面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另一方面,通过回访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存在的财务隐患,有针对性地指导、完善、落实防范措施,充分发挥预警作用,严防违法问题重复发生。二、进一步推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目前,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仍然薄弱,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些单位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造成记账随意,账目混乱,差错严重;一些单位账外设账、“小金库”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单位人员变动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责任不清;一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给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可乘之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削弱了会计工作,而且造成了经济秩序混乱,助长了腐败之风。为此,要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重点,按照相关规定制度进行自查、整改、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扎实有序地把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会计电算化是管理现代化和会计改革的客观需要,是会计工作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它不仅可以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减轻会计人员劳动强度,从而使会计信息的提供更加及时、准确,同时还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促进会计职能的转变。采用会计电算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就会使会计人员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专业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学习,进一步参与单位经营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变事后核算为事前预测、决策、控制。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广大财会人员的会计电算化操作能力,加强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计算机代替手工会计核算工作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现代化水平。三、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通过学习,使会计人员在职业观念、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等方面有所转变,并自觉抵制和揭发会计造假行为,要使“诚信为本、操作为重、坚持准则、不造假账”成为会计人员的终身追求,并且成为会计行业的主流。2、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要把好会计入口关,严格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选拔合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要结合执法检查及财政其他检查,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任职资格的检查,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在岗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要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注册登记制度。3、加强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力度。要把不断出台的新制度的实施状况和效果应作为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在搞好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基础上,重视和加强对新制度的实施。通过培训学习,使会计人员全面熟悉和理解制度的具体内容、操作规程,深刻体会和把握新制度的重点、难点和精神实质,预见实施新制度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级财政部门应将新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作为一项日常的工作来抓。特别是对不执行或执行新制度不到位的行为进行曝光和处罚,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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