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协会换届讲话

将心比心将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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渐覆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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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BI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章职 责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第三章会 员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 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 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遵守本会纪律;(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执行。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七章监事会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监督;(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四)其他合理支出。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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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怀念我

贯彻落实工作通知

贯彻落实工作通知,“贯彻落实”的意思是完全地、饱满地将理论、某计划付诸于实实在在的有效行动。职场中贯彻落实好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分享贯彻落实工作通知范文。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若干意见》是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所属单位落实好相关政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细化政策措施,狠抓政策执行

(一)加快制度建设。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对于督查或自查中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出台制度的单位,应当逐项对照、查漏补缺,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改。

各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开展工作,有关制度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单位内部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各项制度应当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各项制度以及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制定的差旅会议内部管理办法,应当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细则等具体操作规范。

(二)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内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等,除涉密信息外,财政科研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均应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要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三)细化、完善劳务费和间接费用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公开公示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岗位设立、工作协议、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日常管理规定。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间接费用分配原则和流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的机制,妥善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规定。

(四)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

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其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在内部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统筹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五)做好在研项目政策衔接。

《若干意见》发布时,已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

(六)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

项目主管部门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明确科研项目财务验收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程序规范等。加强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促进提升财务审计工作质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会同财政部门对严重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质量控制机制,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审计质量。

三、发挥部门作用,加强统筹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在官方网站开辟专栏,系统、集中登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文件及解读,及时发布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大对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科研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加强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共性问题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或指导意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落实《若干意见》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并予以推广。

财政部、科技部将持续跟踪改革进展,建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机制、通报机制。有关通报和督查结果将纳入信用管理,与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一、加强换届纪律的学习教育。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

特别是“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各级组织部门要将《通知》及时印送本级党委管理的每一名领导干部学习,并组织各级领导班子专题学习,切实做到先学先行、带头遵守。在召开民主推荐会前,将《通知》函送给每一位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学习,要求自觉遵守(函的参考样稿见附件1),并填写回执寄回当地组织部门,回执时也可以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回执参考样稿见附件2)。在下发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会议通知时,将《通知》一并函送每一位代表和委员,要求既严格遵守又加强监督,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函的.参考样稿见附件3)。

各地在严格执行“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纪律要求的

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存在和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细化纪律要求,严加防范,重点整治。

要把纪律学习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将汇

编部分违反换届纪律的典型案例作为警示材料。各级组织部门要将警示材料与《通知》一并印发有关人员。

二、开展换届工作督查。换届期间,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

关派出督查组,采取有效方式,对下级执行换届工作政策法规、严肃换届纪律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2011年上半年和第三季度,中央组织部将会同中央纪委派出督查组,对各地换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区市召开党代会、人代会期间,中央组织部将会同中央纪委向各省区市派驻督导组,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指导。

各省区市要发挥巡视对换届工作特别是换届风气的监督作用,有

条件的可以组织专项巡视。中央巡视组在对有关省区市进行巡视或者巡视回访时,将把换届风气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三、搞好换届关键环节监督。在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时,由考察组

组织开展严肃换届纪律情况问卷调查,一是了解掌握“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纪律要求的情况;二是了解是否有干部存在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调查问卷参考样表见附件4)。对问卷调查中反映的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进行深入了解,或委托当地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结论。问卷调查结果向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反馈,同时送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汇总分析。

发布考察对象公示通知时,要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

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公示通知参考样稿见附件5)。发现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给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会议通知时,要一并发

送换届风气测评表(测评表参考样表见附件6),请他们对本地换届风

气总体情况和是否存在突出问题进行民主测评,并在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结束前收回。省区市的换届风气测评表,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派出的督导组负责回收统计。

四、严格执行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

度。对换届中职务变动的市县党委书记,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要把检查结果写入考察材料,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不予提拔使用。拟提拔使用市委书记的离任检查,由中央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进行。县委书记的离任检查,由省区市派出的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进行。平职交流、退休的市县委书记的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五、实行违反换届纪律案件查核专办制度。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

内容具体的举报,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查办,明确办结时限,确保一查到底。要明确查核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由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署名,对查核结果负责,确保处理到位、追究到人。中央组织部对接到的反映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将实行立项督查,有关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在15日内报送查核结果;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对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和查处情况,中央组织部将每月向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通报。

六、做好严肃换届纪律信息沟通工作。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及

时向中央组织部报送加强换届纪律监督的措施、查处违反换届纪律问题、换届中的突发事件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等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送。市县乡党委换届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对严肃换届

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统计表(统计表见附件7),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七、强化严肃换届纪律责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搞好换届工作作

为一项中心任务,把严肃换届纪律作为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关键举措。要建立健全严肃换届纪律的工作责任制,既抓好本级严肃换届纪律各项措施的实施,又加强对下级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督促指导,做到级级有责任、层层主动抓落实。要加强考核,把换届风气民主测评结果作为评价换届工作的重要依据,换届风气好的予以表扬,换届风气不好的按规定追究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中央组织部将把“换届风气”列为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内容,作为考核各地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根据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赴相关贫困县开展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要求。按照省州市工作部署,为确保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反馈意见落实到位,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把监督检查意见落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压实责任,细化举措,全面补齐短板弱项,以更加严格的要求、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严谨的态度,把问题整改到位、改彻底,不断提高脱贫攻坚整体质量,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收官之战。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压实责任。继续实行三级书记抓整改、党政同责,明确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倒逼问题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统筹推进。把监督检查意见落实与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进一步提升脱贫攻坚质量成效。

(三)坚持以改促进。以落实整改推动脱贫攻坚往深里做、实里做,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补齐短板弱项,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三、责任分工

(一)脱贫攻坚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

1.“软件”工作还不够“硬”。与道路、房屋等硬件设施建设相比,群众工作、文化建设等“软件”方面的工作还不够扎实深入。基层一些干部对“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的认识和落实还有不到位的地方,部分贫困群众脱贫的自觉性、积极性还没有被充分调动,仍然处于“被动靠扶贫”而不是“主动要脱贫”的状态。

责任单位:镇扶贫办、各涉贫村

整改措施:

进一步完善扶贫产业项目收益分配,督促指导各村结合实际安排设立公益岗位,建立健全管理考评机制,激发贫困人口自身发展动力。持续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脱贫攻坚文艺演出活动,进一步宣传普及扶贫政策,加深群众对各项扶贫政策的理解,着力提高“群众工作、文化建设”等“软件”方面工作。

整改时限:12月10日前,长期坚持。

(二)致贫返贫风险和新的社会矛盾不容忽视

1.警惕大病大灾风险。因病致贫返贫仍是造成贫困群众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也是脱贫攻坚收官阶段需要应对的难题。一些监测户、边缘户尽管暂时摆脱贫困,但仍处在贫困线边缘,特别是常年患病的贫困户一般都没有劳动能力,遇有大病大灾极易致贫返贫。

责任单位:镇扶贫办、各涉贫村

整改措施:

认真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14号)相关规定,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全面巩固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各村广播喇叭、LED电子屏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医疗扶贫相关政策,确保贫困人口规范就医住院及特殊疾病门诊兜底保障至90%、32种慢病门诊兜底保障至80%等扶贫政策家喻户晓。

整改时限:12月10日前,长期坚持。

四、推进步骤

(一)部署工作(10月21日—12月8日)。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对监督检查意见落实工作作出部署。对标对表,举一反三,研究认领问题。各相关科室、涉贫村根据责任分工,针对认领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进一步排查问题、细化措施,集中推进整改,举一反三问题须于12月10日前整改彻底。

(二)加强调度(10月21日—12月8日)。镇扶贫办按月向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改情况。

(三)总结验收(12月9日—12月10日)。镇扶贫办及时对全镇整改情况进行梳理总结,于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整改报告报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与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相对应的佐证材料一并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科室各涉贫村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组织精干力量,全力推动整改任务落实。要坚决杜绝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 不严不(实)、不深不细等问题。

(二)强化工作落实。相关科室及涉贫村要结合问题再排查行动,对照监督检查意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全面梳理,深入剖析问题根源,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标准及完成时限,层层落实整改措施。

(三)确保整改时效。监督检查意见落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请各涉贫村务必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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