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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落尽的季节
询证函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所有权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义务为被审计单位的债务纠纷提供资料。独立的第三方。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5号近日,财政部会计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事务所来函询问的有关问题以书面方式予以了答复。对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复函,我会现通过“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专栏予以公布,供注册会计师参考。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的答复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能否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为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并将询证函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纳入审计工作底稿管理,所有权归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等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提供给任何部门或个人,也不宜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
夢裡花落知多少花落多少夢裡知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须经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前沟通性质相同,都是必要程序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内容不包括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最有效的方式是举行会谈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接受委托前的沟通是必要程序,而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不是必要程序;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内容包括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沟通可以采用电话询问、举行会谈、致送审计问卷等方式,但最有效、最常用的方式是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参见教材P72。
晚安可能是口头禅
前后任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注册会计师曾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沟通过的关于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等问题。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接受委托前与“前任”沟通1.“后任”与“前任”沟通的必要性在接受委托前,“后任”应当与“前任”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沟通的目的在接受委托前,“后任”与“前任”进行沟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接受委托。(2)沟通是必要的审计程序与“前任”进行沟通,是“后任”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3)评价沟通结果在进行必要沟通后,“后任”应当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2.“后任”与“前任”必要沟通的核心内容接受委托前,向“前任”进行询问是一项必要的沟通程序。但“后任”向“前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必要沟通过程中通常值得关注和询问的事项包括:(1)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2)“前任”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3)“前任”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4)“前任”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3.“前任”的答复对“后任”承接业务的影响在被审计单位允许“前任”对“后任”的询问做出充分答复的情况下,“前任”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的合理询问及时做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做出充分答复,“前任”应当向“后任”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如果从“前任”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对此,通常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后任”应当判断是否存在由被审计单位或潜在法律诉讼引起的答复限制,并考虑这一情况对接受业务委托的影响;(2)如果未得到答复,且没有理由认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异常,“后任”需要设法以其他方式与“前任”再次进行沟通。
自作多情本是错
询证函回函的所有权归属于会计师事务所,除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等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询证函回函提供给被审计单位作为法律诉讼证据
至死不渝爱你海枯石烂想你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5号》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为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并将询证函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纳入审计工作底稿管理,所有权归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等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提供给任何部门或个人,也不宜将往来账项询证函回函提供给客户作为法律诉讼证据。
扩展资料
审计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地了解:⑴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⑵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⑶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由于审计工作底稿不仅是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而且是评价注册会计师业绩、控制和监督审计质量的基础,因此,对于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不能认为只是工作底稿,就可以马马虎虎、草率从事,而必须认真对待,在内容上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工作底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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