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避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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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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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短期交易为目的的,比如短期持有的股票、基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长期持有或短期持有的明确目的,也可以是股票,但是不确定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长期持有。借:交易性金额资产-基金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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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告急

1、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关联交易,采取转让定价的形式,即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的利润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在有关联关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B公司承担的税率高于A公司,有联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润,减少B公司利润,使他们共同承但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所承但的税负达到最少。在企业内部之间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取转让定价,将主要利润转向税率低的企业进行避税。 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例如在我国很多合资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税低的特点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然后把货物压低价格销售给香港的子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地。 通过转让定价方法,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有效的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的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应注意,转移手法必须合理、合法,否则达不到避税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税。 2、其他合理避税方法 在转让定价避税的同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设置适合避税的企业结构。例如针对国际避税区或低税区,经济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及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避税以减轻税负。 一是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二是虚设信托财产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税收规定,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财务的合理安排,也可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润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元的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元左右。 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某些企业可以采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中,从而避开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3).针对享受“减二免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应尽量将其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中,尽量延续其开始获利年度,并可以从第六个或者第七个年度开始弥补亏损。在公司经营达到经营年限的后五年中,将利润向该企业转移,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避税。也可以收购此种类型的企业,已分流利润,进行避税。 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或者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公司管理人员应该研究法律知识,用足税收优惠,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避税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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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往事

收到科技创新基金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的科技创新基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取得的创新基金,如果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果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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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唱歌也幸福一个人听歌也浪漫

您好,对于基金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怎样合理避税?应该是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时刻关注的问题,主要是人脉少信息来源单一导致避税困难且复杂,分享一个入驻我们园区的某基金企业合理避税的案例。入驻园区的基金企业只需要将分公司注册到园区,即可享受地方存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70%扶持。该企业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地方存留50%,按70%扶持,则可合理避税350万,该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地方存留40%,按70%扶持,则可合理避税280万,办理手续简单,2-3天。当月缴纳,次月返还,逐月扶持。当今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很重要,不过更重要的事找负责专业的老师来指导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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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青山照

抱歉,定义性错误,对新准则没有吃透,根据公司的意图应该归入“金融资产”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分录: 购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x基金(成本) 贷:银行存款 收回 借: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投资亏损时)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xx基金(成本) 投资收益(投资挣钱时)记得采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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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是央心上的疤

收到创新基金时应该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上取得时不能全额确认为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营业外收入).收到基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购买材料时,借:原材料,贷:银行存款(注意,你这时购买的原材料所使用的资金不应计入专项资金的支出,也不能确认为收益,就像处理自己正常的业务那样处理)(如果是购入固定资产,在以后各期计提折旧是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当购买的原材料使用到专项或特定用途(如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时才能确认为当起营业外收入;例如你将材料用于研发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者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同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希望我的解释能够对你有所帮助.相关概念和处理你还以看一下注会里面关于政府补助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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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很想念

公司购买基金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来核算:1.购买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2.如果购买的基金要明年再卖,年末需要根据基金净值和购买成本的差额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面的是升值的情况,如果是贬值需要做相反分录。3.出售时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如果相关税费是银行代缴的,那么按照收到的净额做“借:银行存款”就可以了;如果相关税费需要自己去缴纳,则:借:投资收益贷:银行存款4.如果存在公允价值变动,需要: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投资收益拓展资料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投资收益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属于损益类科目。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支付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发生的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投资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的贷方。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了现金股利,也需要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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