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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想
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管理、监督并服务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行业监管职能在日常工作中显得尤为突出。但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监管体系在不少地方协会特别是地市级基层协会尚未建立,或者尚待完善。本文试就如何建立和完善协会的行业监管体系进行探讨,并就行业监管体系的运作谈谈我们的构想。一、业务监管体系的职能就总体而言,协会的业务监管职能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涉及监管内容的方面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具体划分为检查、咨询、保护和惩戒等几个方面。(一)检查职能检查的目的在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并凭借检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保护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惩戒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具有其他过错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按照检查要求主体的不同和检查是否具有特定目的划分,可分为日常检查和调查两类:1.日常检查,具体可分为一般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经常性的检查与临时性检查、联查、互查等。2.调查,又称专案调查,主要指协会收到举报或投诉,需要对某事务所的某项具体业务展开调查,或者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受到不当的民事或刑事处罚,请求协会为其行使抗辩权而展开调查。协会应形成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通过计算机网络掌握事务所的各种情况,及时组织专案调查,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二)咨询职能随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业务逐步拓展和日益复杂,协会的咨询职能将日益显现其重要性。目前因执行质量事故而导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陷于被动甚至被推上被告席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属于执业人员业务能力所限或对法规、准则理解的偏差,导致技术处理上的失误。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协会的鉴定表态成为一种主动的需求,希望协会能够通过行业监管体系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这就为协会监管咨询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三)保护职能依法保护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不但是监管体系的一项职能,也是协会的一种责任,这一点目前显得尤为迫切。近几年来,不少事务所成为代偿代赔的诉讼目标,只要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或审计报告有所谓不实之处,不论造成不实的过错责任是否在注册会计师,也不论造成的损失与事务所报告之间有无必然因果关系,更不论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期,事务所往往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且此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权威机构,应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不公正待遇仗义执言,这样会比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己抗辩的收效大得多。(四)惩戒职能惩戒,是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且形成危害后果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以促进其改正错误、遵守职业道德和提高执业质量,并使其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引以为戒。协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应与惩戒处罚结合起来,只检查不处理不算监管,也达不到监管的目的。目前,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分为三个类型:1.协会处罚,指协会按照章程和行业规则、规范的规定,以协会名义实施的处罚,如通报批评、停止会籍等;2.由财政部门依据《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规定》等,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行政处罚,如暂停执业、撤销事务所等;3.由司法机关依据《民法通则》、《刑法》等规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所实施的处罚,包括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二、行业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完善的监管机构和过硬的监管队伍是搞好业务监管工作的可靠保证。根据协会监管工作的职能,参照司法体系的相关做法,笔者认为应在协会监管体系下分别建立调查、鉴定和惩戒三个专业委员会。(一)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可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抽调在大、中型事务所工作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为委员会的成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必要时可临时向律师和政府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咨询。调查委员会组织审议、讨论专案调查组的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时,应通知所有委员出席;组织调查听证会时,除应通知一定数量的委员出席外,还应通知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列席听证,接受质询。调查委员会通过调查并审议通过的调查报告,应连同其他调查材料装订成卷宗,以书面形式移送鉴定委员会。移送鉴定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应与有关当事人(包括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对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见面并征求意见。调查委员会对立案事项经调查确认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时,应以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形式,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调查材料不再移送鉴定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鉴定结论或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书面抗辩或抗诉。(二)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同样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除抽调业务熟练、为人正直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还应聘请对注册会计师事业热心、具有一定权威的律师兼任委员或担任法律顾问。当鉴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查确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可将专案卷宗退回调查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鉴定委员会经审查鉴定,认定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并需要给予处罚(包括通报批评,下同)的,应将鉴定结论与所附卷宗一并移送惩戒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经审查鉴定,确认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案件中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罚的,应将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报协会批准撤销案件,鉴定材料不再移送惩戒委员会。经审查认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并无过错,而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致使执业人员对具体被审验事项判断错误,鉴定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有关投诉人。鉴定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调查委员会抗辩或抗诉的案件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另外组织人员审查材料,重新作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接到基层协会鉴定委员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请求对具体业务事项进行鉴定的,经协会监管部同意,可以受理并给予鉴定,但送审的基层协会或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以咨询意见书面形式出具。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抗辩或抗诉。鉴定委员会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其处罚不当的案件,经调查委员会调查和本委员会鉴定后,如果认为处罚的确有错,应当向实施处罚的法院等部门提出抗辩或提出其他形式的书面交涉。(三)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亦应以协会监管部原分工人员为基础组建,该委员会主任可由监管部主任或协会正、副秘书长兼任,同时约请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惩戒委员会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鉴定结论及所附案件卷宗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鉴定结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准则不当的,可以退回材料,要求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对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处罚的,文件印发前应与被处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见面,充分征求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必要时,惩戒委员会也可以组织听证会,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出席听证会并可以为自己的过错进行申辩。惩戒委员会经审议决定不对受审查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的,应将审议意见报协会监管部批准;惩戒委员会对经审议决定不处罚的案件和经审议决定不改变以前已作处罚决定的案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当事人对协会实施的或协会参与实施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协会监管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协会申诉,协会监管部认为需要重新调查、鉴定和复议处理的,或上级协会指定复查复议的,应当照办,其程序与以上相同。惩戒委员会议事规则应与以上两委员会相同。三、业务监管体系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一)调查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调查委员会负责对协会监管部受理立案的案件组织专案调查,并参与组织对所属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2.调查委员会组织专案调查的案件应包括:(1)事务所的客户或第三人就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向协会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的举报或投诉;(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而向协会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3)协会监管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处罚不当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案件;(4)协会监管部交办的财政、审计、法院等有关部门转来要求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过错进行处罚需要调查的案件;(5)协会参与处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而需要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的案件;(6)协会监管部从其他渠道获得信息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3.调查委员会专案调查的内容应包括:(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具体业务时,是否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等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执业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2)引发立案调查的审计、验资等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如何?(3)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事项所发表的审验意见或所出具的证明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被审验事项的实际情况?所作结论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4.调查委员会对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在调查小结(总结)或调查报告中就被审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具体职务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性质、程度以及危害后果发表意见。5.调查委员会应关注已调查案件的鉴定及处理情况,调查委员会认为移送案件鉴定或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监管部提出抗辩或抗诉。6.调查委员会应对鉴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案件或事项实施调查,并及时将新的调查材料及修正后结论移送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专业委员会。(二)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调查委员会移送的调查终结的案件,并就被调查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无过错及过错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鉴定,也可以对被审查案件本身涉及的事项的质和量进行鉴定。2.鉴定委员会鉴定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错,包括程序性过错和实质性过错,程序性过错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按执业道德规范及准则、实务公告的要求进行执业;实质性过错是指专业判断、适用法律法规及认定被审验事项的性质、数量的错误。3.鉴定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所属基层协会和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申请鉴定的案件或其他事项,有责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以委员会的名义发表鉴定意见。4.鉴定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查结论不当或依据不足,调查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5.鉴定委员会应关注已鉴定并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认为移送案件处理不当的,有权通过协会监管部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抗辩或抗诉。6.鉴定委员会对惩戒委员会提出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案件或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7.鉴定委员会对监管部交办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因协会鉴定不当导致错误处罚而要求重新鉴定的,监管部转来调查委员会的抗辩或抗诉的案件,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复议需要重新或作补充鉴定的案件,应在原鉴定人员以外组织专业人员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如果认为原调查材料反映的事实不清,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重新调查或作补充调查。(三)惩戒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1.惩戒委员会负责对鉴定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调查事实无误、鉴定结论正确但因处罚不当而需要撤销或改变已生效的处罚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可直接审议处理。2.处理决定包括不处罚和给予处罚两类。给予处罚还应按过错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他有关规定分为若干种具体处罚形式,如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3.惩戒委员会有权对调查报告及鉴定结论进行评价,认为需要时,有权要求调查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作补充调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4.惩戒委员会对协会监管部转来的调查委员会或鉴定委员会向本会提出的抗辩或抗诉,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提出抗辩或抗诉的专业委员会
放荡一生钟情一人
报名就到中国注会协会网站报就好了,打印准考证之或者是查询成绩,这上面都有的。CPA证书是全国都能用的,而且话说这个证书还是很吊的,考完之后对职场升职和加薪都有帮助,但是千万不要挂靠,我有个朋友考出来靠关系挂靠的一年就1-2w,这个还是适合执照,工资很可观。你那里好像现在高顿面授也开了一个教学楼,有周末班的适合平时上班的人周末去上上课,话说考出来几门还分配会计师事务所的。
青衫云隐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避免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注协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本办法引入并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以下简称“防伪报备系统”),并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或分所(含外省事务所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以及省外事务所或分所在我省执行业务出具的业务报告。
第四条 防伪报备系统使用的防伪标识是用以证明业务报告是由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的特定标记,包括防伪二维码和防伪编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使用防伪标识。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防伪报备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人员,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修改、传输人员,以及报备信息日常管理、汇总分析人员等,对防伪报备系统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防伪报备系统的建立、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省注协负责开发、建设、维护防伪报备系统,并在运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八条 防伪报备系统分为二个模块:一是省内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使用模块;二是省外事务所使用模块。
(一)省内事务所进行报备时,在省注协网站“防伪报备系统”窗口下,输入事务所账号、密码登录,进入业务报备下的“报告防伪报备”模块,根据执行业务情况逐项填列。
(二)省外事务所进行报备时,在省注协网站“省外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模块进行;填写基本资料、报备业务信息,点击提交,进行手机验证码验证(同一手机号码一天只能验证两次),在通过手机验证后获得随机防伪码,请事务所在该报告封面或报告第一页标示该防伪码。
第九条 业务报告报备分为七类:即财务报表审计、验资、证券审计、司法鉴定、经济责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其他业务。事务所应当根据各类业务报备设置的指标要求分别填列。
(一)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
(二)验资业务:包括设立、变更验资项目。
(三)证券审计:必须由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上市公司审计、内控审计、债券发行审计、IPO审计、新三板审计等。
(四)司法鉴定: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判定的审计业务。
(五)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六)其他专项审计业务:是指除(四)(五)项以外,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
(七)其他业务:是指除以上六种业务类型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
第十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报备系统专人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事务所防伪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即事务所在业务完成、出具业务报告前,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获取防伪标识。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终止时,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
第三章 防伪报备数据的修改与撤销
第十三条 事务所录入报备信息需要修改的,实时或首次报备的资料,在报备信息上报后30天内可自行修改;超过30天的,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业务报备修改申请书》,说明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报省注协审核后由省注协修改。
第十四条 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标识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报省注协审核撤销。
第四章 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
第十五条 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设置异常情况预警指标,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将自动提示。
第十六条 省注协对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事务所,给予提醒、约谈、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实地调查等处理。
第十七条 事务所在防伪报备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书面或电话提醒:
(一)防伪报备系统启用3个月内未报备的;
(二)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三)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书面提醒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书面或电话提醒一个月后,事务所仍存在第十七条所述情形的,由省注协对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事务所使用防伪报备系统,事务所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到省注协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通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报告二维码的;
(二)将同一二维码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书面提醒、约谈后仍不予改正的;
(四)其他应当暂停使用防伪报备系统的情形。
第二十条 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不录入防伪报备系统或者录入报备数据异常的,省注协将责令其整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方式录入报备信息,逃避省注协日常监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五章 防伪报备成果汇总与运用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网站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查询系统,供业务报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询事务所业务报备的基础信息,包括事务所名称、服务对象名称、报告文号、项目合伙人或项目负责人、被审验标的资产(资金)总额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查询涉及上市公司业务报告报备信息的,时间限定在上市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2周之后。
第二十四条 对报备数据异常、涉嫌压价竞争、有投诉举报的,协会将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老照片
办公室 研究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协会内部工作运转,检查督促工作事项的落实;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负责行业重大事项及综合性事务与地方协会的沟通;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综合性会议的领导讲话;负责行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协会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管理、文印等工作;负责协会领导秘书事务。考试部 考试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及其他行业相关测试。 注册部 研究完善行业注册、年检和管理制度。
四至
办公室研究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协会内部工作运转,检查督促工作事项的落实;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负责行业重大事项及综合性事务与地方协会的沟通;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综合性会议的领导讲话;负责行业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协会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管理、文印等工作;负责协会领导秘书事务。考试部考试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及其他行业相关测试。注册部研究完善行业注册、年检和管理制度;组织行业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和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建立并实行会员注册登记制度;负责会员维权和推动行业会员参政议政工作。继续教育部明确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确保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的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提升继续教育水平;积极开拓人才培养途径,大力培养高层次行业人才;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质量,培养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的后备人才队伍;加强培训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业务监管部研究建立和完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负责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监督、检查、调查、惩戒工作。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部研究并统筹规划执业准则体系(包括职业道德规范);负责执业标准的拟订和解释工作;研究国际组织和各国执业准则及相关专业理论与实务;负责专业技术咨询、指导工作;负责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职业组织的准则等效谈判。研究发展部规划组织行业发展研究工作;组织行业发展理论和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建议;组织行业相关法律研究;跟踪研究国内外行业建设与发展动态,开展相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协会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国际及港澳台事务部负责行业对外交往活动;办理协会外事活动有关事宜;负责处理港澳台地区有关事务。财务部负责协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指导行业财务会计工作。期刊编辑部负责《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的采编及出版等工作。信息技术部研究规划和协调行业计算机广域网络和局域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行业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组织专业软件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行业信息技术水平和协会办公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人事部人事部(党办) 规划协会人力资源的开发、配置;按照国家和财政部人事教育政策,拟订有关管理制度;负责员工的考核、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协会党、团、工、青、妇组织的日常工作。服务部负责协会后勤服务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协会物业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协会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负责为会员提供协会出版物的征订、发行和赠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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