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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我删我骂我你舍得吗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拚命微笑轻狂书
同样的一个BT项目,在不同省区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一、BT项目的5种征税模式对BT项目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的征税税目、税率和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从有关省市出台的政策来看,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款,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模式:1、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差额缴纳营业税该模式打破了投融资方建筑资质的限制,规定无论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均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各地略有差异)。 这些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特征是:无论是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BT项目的投融资方均视为建筑业总承包商,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按“建筑业” 税目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BT项目投融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2、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湖北省、重庆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BT项目的投融资人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5号)规定,对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BT项目要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湖北规定投融资方参与工程施工的),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3、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的税率差额缴纳营业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该模式的特点是将BT项目行为认定了为委托代建行为,因此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4、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销售不动产”税目5%的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按BT项目立项主体进行区分,对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的,湖北、安徽、江西、湖南、山东省青岛市等地均规定,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5、对BT项目中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投资人,认定属于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中“投资收益”的概念引入BT项目。针对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对此,海南地税的解读是,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是指在与业主方签订“建设——移交”项目合同时,投资人无法准确预测项目回报金额,从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行为。BT项目除以上5种模式外,还有对投融资人按回购价款中融资费用按“金融保险业”5%缴纳营业税的意见,由于目前国内BT项目无统一的合同范本,实践中部分合同条款中约定“融资费用根据验工计价款、资金占用时间及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复利计算”。在没有BT政策的地区,税务机关会认为收取的融资费用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二、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及会计处理在实践中,由项目业主支付BT项目的回购价款,一定是政府指定的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的价款,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到底如何确定?是在分次收到项目业主的回购款的当期?还是在项目业主与BT项目投融资方结算回购款的当期?从各省市BT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税收政策来看,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将合同约定的项目回购付款日期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海南规定,投资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项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应税行为完成时间按项目验收时间和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孰先原则确定。投资人取得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青岛规定,投融资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取预收款项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BT项目的会计处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曾给予回复。部分上市公司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合同授予方是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企业),BT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完工后移交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回购资金(含占用资金的投资回报)。对于此类BT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BT业务,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BOT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公司同时提供建造服务的,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收入按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项目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的,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确认长期应收款。其中,长期应收款应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按期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在长期应收款存续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本问题解答发布前,相关BT业务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三、对全国统一的BT项目涉税政策性文件内容预测据我们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尽快联合颁发一个全国统一规范的专门针对BT项目的涉税规范性政策法规文件,该BT项目涉税政策法规文件可能会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征税税目。建议以立项主体进行区分,凡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BT项目,无论投融资方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以投融资人是项目立项主体的,按转移不动产5%税目征收营业税。2、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的,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即差额缴纳营业税。3、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明确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回购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了缓解BT项目投融资方资金的时间压力,建议BT项目投融资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根据现有税法规定,BOT项目的投融资方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地方税务机关以BT项目投融资方的所得不是投资经营所得,是承包建设所得为由,不给予BT项目投融资方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由于BT项目投融资方在实践中履行了投资的过程,通过融资和投资过程获得了政府回购价与BT项目建设成本之间的差额收入,这种差额收入算不算投资经营所得,算不算投资承包建设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四条规定,所谓的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BT项目建设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组建项目公司经营,即项目公司就是BT项目投融资方,项目公司再把BT项目转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包建设;另外一种是不组建项目公司经营,而是由一家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的建筑集团既担任融资、投资和管理职能的项目公司角色,又担任BT项目建设的建设公司角色。如果按照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后一种经营模式,是不能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前一种模式,项目公司是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税收征管实践中,两种模式的BT项目投融资方都很难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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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模式优点:
1.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 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 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4. 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BT模式缺点:
1. 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
2. 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 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息差收入;
4. 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效率。
扩展资料:
发展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施建设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bot融资模式已经为大众所熟悉。
而bt模式做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
大型BT项目案例有: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
参考资料来源:BT模式
没有记忆拿什么回忆
会计案例分析教学是有效提高会计专业课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创新性人才的现代教学方法之一,也是培养研究性人才的有效教学方式。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会计案例分析范文,供大家阅读!
1、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哪些?企业选择不同的方法和计提比例会产生什么不同结果?(可举例说明)
答: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估计企业的坏账,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赊销百分比法等。企业可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或根据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但一旦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因为企业选择不同的方法和计提比例会对当期利润的高低造成影响。比如:哈空调2007年年报表示,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销售收入增长,同时特别强调,“由于会计估计变更,即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账龄分析法变更为迁移模型法,增加本年净利润4116.54万元,占净利润总额的17.47%”。
2、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哪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可举例说明)
答:存货的计价方法分为计划成本法和实际成本法。而采用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又可以分为: ①先进先出法:假定先收到的存货先发出,按进货先后顺序和各批单价,随时计算发出和结存余额的一种计算方式。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根据每种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一种计算方法。③个别计价法:以某批存货购入时的实际单价作为该批存货发出的单位成本的一种计价方法。
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利润和期末存货估价,并对企业的税收负担、现金流量产生影响。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的价格接近于当时的价格,真实的反映了企业期末资产状况,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先进先出法虽然能够较好地符合存货管理、存货估价及业绩评价的要求,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会导致较高的所得税支出。当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时,本期销货成本是在早期购货成本与当期购货成本之间。但采用这两种方法会使当期计算得出的销售利润大于与当期销售成本配比的实际销售利润。计算得到的销售成本既不能与当期销售利润配比,又不能完全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因而就可能同时损害了前后两个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哪些?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可举例说明)
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通常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类,具体包括:
(1)年限平均法: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
(2)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3)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加速折旧前期计提较多的折旧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从而减少本期利润,减少企业本期所得税的缴纳。尽管在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年限内,直线折旧法与加速折旧法在计提的折旧总额和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上是相同的,但这种年度间的差异,给企业带来了好处,企业可以利用迟延纳税机会,更充分地利用货币资金,减少资金筹措成本。并且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短时期内迅速收回大部分投资,减少财产风险。
二单项案例:
答案提示:
首先应计算本月完工产品成本。
本月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
本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和制造费用,分别计算如下:
本期消耗的材料=期初库存的材料成本+本期购入的材料成本-期末库存材料成本=275200+712400-248000=739600(元)
本期消耗的材料包括生产产品消耗和车间一般性消耗的材料两部分,题中已知车间一般性消耗的材料为29600元,故:
生产产品消耗的直接材料为739600-29600=710000元;
直接人工费为147200元;
本月发生的制造费用=55000+29600+33000+22000=139600元
本期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生产费用总额=710000+147200+139600=996800元。
本月完工产品成本=12900+996800-15360=994340元。
其次计算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本期销售产品成本=期初库存产成品成本+本月完工入库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164360+994340-188900=969800元。
本月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193840元,
本月发生的销售费用为12900元,
销售税金为58260元,
产品销售利润=1193840-969800-12900-58260=152880元。
本月发生的管理费用为28640+17000+1040+200+1200=48080元,
财务费用为4800元,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52880-48080-4800=100000元。
由于该企业没有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项目,所以营业利润即为利润总额。另外根据题中所给资料,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因而利润总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所得税=100000×33%=33000元,而该企业会计计算出的所得税额为23548.8元,显然是错误的。会计刘敏在计算上出现了错误。我们可以采取倒推的方法来寻找错误:按照刘敏的计算,所得税额为23548.8元,即应纳税所得额为23548.8÷33%=71360元,与正常的利润总额相差28640元,而这个数字恰好是该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也就是说会计刘敏在计算利润总额时重减了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导致了利润总额虚减28640元。
三综合案例
1、案例介绍: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2月23日公开发行7000万社会公众股,1999年1月28日股票上市,股票代码:600167。公司主营业务:服装、服饰、毛纺织品及原辅料开发设计、加工、制造、批发、仓储等。上市当年该公司为粉饰经营业绩,通过非法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数据,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27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于2001年被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出。
黎明股份造假的主要手段如下:
(1)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例如,该公司所属的黎明毛纺织厂通过与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存货2961万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即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
(2)虚开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该公司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公司所属营销中心,1996年6月和12月,虚拟了两个销售对象即沈阳红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饰公司,虚开不能做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拟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24万元,管理费用105万元,虚增利润1039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1748万元,坏账准备105万元,预提费用174万元,应交税金224万元,虚减内部往来款206万元。
(3)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构收入。该公司利用出口货物可以自制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例如:公司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过这种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2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19万元,虚增利润63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582万元,虚减存货519万元。
(4)人为扩大出口企业销售核算的范围、虚增收入。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委托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单位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售核算,虚增销售收入888万元。
2、案例思考:
(1)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动机何在?
(2)你还能列举出哪些会计造假手段?
1、造假动机:
(1)融资(圈钱)。资金于企业,犹如血液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决策。第一,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有3年盈利,公司为了能上市,就进行财务包装。这与发行审核体制有关系。第二,配股阶段。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率3年平均6%才能配股。为实现配股,上市公司也会进行财务包装。第三,增发新股。公司增发新股定价由承销商与发生公司协商,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财务包装行为。
(2)二级市场炒作(操纵价格)。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目的。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琼民源与银广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庄家二级市级操纵价格。
(3)其他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粉饰报表另外一个目的是避免带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ST”不想沦为“PT”,“P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的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阶层为了达到预期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或是为了贪得绩效奖金或分红,可能虚报财务报表。前者可能为了表现自我或与工作职位安全有关;后者则是为了物质报酬。有人称此类舞弊为“绩效舞弊”手段。ST黎明造假首要目的是不亏损,以避免带帽并为以后圈钱作准备。
2、常见造假手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多计存货价值。对存货成本或评价故意计算错误以增加存货价值,从而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益。或虚列存货,以隐瞒存货减少的事实。
(2)多计应收账款。由于虚列销售收入,导致应收账款虚增;或应收账款少提坏账准备,导致应收账款变现净值虚增。
(3)多计固定资产。例如少提折旧、收益性支出列为资本性支出、利息资本化不当、固定资产虚增等。
(4)费用任意递延。例如将研究发展支出列为递延资产,或将一般性广告费、修缮维护费用或试车失败损失等递延。
(5)漏列负债。例如漏列对外欠款或少估应付费用。
(6)虚增销售收入。会计期间划分不确实,或会计原则适用错误,导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或虚列销售收入交易事项,以增加利益。
(7)虚减销售成本。由于虚增期末存货价值,导致销售成本随之虚减。
(8)隐瞒重要事项的披露。例如重大诉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联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等,不予适当披露。
等等。
1、新《企业会计准则》在界定借款费用范围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1)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的变化:原范围是购建的固定资产,新准则的范围有所扩大,变为:包括购建的固定资产、需要长时间购建或生产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
(2)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的变化:原范围是只有专门借款才可以资本化,新准则的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专门借款,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也允许资本化。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确认范围的变化: 原来是通过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所占用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计算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金额。新准则是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确定。占用一般借款资金的,应当根据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2、请从公司与股东的不同角度来评价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优劣。
参见教材P42
3、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控制权。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单项案例
刘通于2008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100000元作为投资创办了天地公司,主要经营各种家具的批发与零售。5月1日刘通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租用了一个店面作为经营场地。由于刘通不懂会计,他除了将所有的发票等单据都收集保存起来外,没有作任何其他记录。到月底,刘通发现公司的存款反而减少了,只剩下58987元,外加643元现金。另外尽管客户赊欠的13300元尚未收现,但公司也有10560元货款尚未支付。除此之外,实地盘点库存家具,价值25800元。刘通开始怀疑自己的经营,前来向你请教。
对刘通保存的所有单据进行检查分析,汇总一个月的资料显示:
1、投资银行存款100000元。
2、内部装修及必要的设施花费20000元,均已用支票支付。
3、购入家具两批,每批价值35200元,其中第一批为银行存款购入,第二批购入赊欠价款的30%,其余用支票支付。
4、本月零售家具收入共38800元,全部收到存入银行。
5、本月批发家具收入共25870元,其中赊销13300元,其余均存入银行。
6、用支票支付当月的租金2000元。
7、本月从银行存款户提取现金共10000元,其中4000元支付店员的工资,5000元用作个人生活费,其余备日常零星开支。
8、本月水电费543元,支票支付。
9、本月电话费220元,现金支付。
10、其他各种杂费137元,用现金支付。
请你根据天地公司的具体经济业务,替刘通设计一套适合的会计核算组织程序,并帮助刘通记账(编制会计分录即可),向刘通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解答其疑惑。评述其经营业绩。
由于天地公司的初始投资额仅有100000元,规模并不大,而且其经营的业务主要是家具的批发与零售,在开业初期,其业务量也不是太大,这一点从其开业一个月发生的业务中就可以看出。就目前天地公司的状况而言,最适合选择的就是记账凭证核算组织程序。另外,刘通不懂会计,所以在这种核算组织程序下,刘通就很容易通过总账的详细记录了解公司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而观察其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把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搁浅溺海
1、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扩展资料:
一、BT项目的5种征税模式
对BT项目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的征税税目、税率和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从有关省市出台的政策来看,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款,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模式:
1、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差额缴纳营业税
该模式打破了投融资方建筑资质的限制,规定无论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均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各地略有差异)。执行该模式的相关地区如下表所示:
这些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特征是:
无论是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按“建筑业” 税目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BT项目投融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2、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
湖北省、重庆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BT项目的投融资人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
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
(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5号)规定,对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BT项目要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湖北规定投融资方参与工程施工的),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
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3、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的税率差额缴纳营业税
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
(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参考资料:《国内的BT项目该如何缴税》---中国会计网
待我强大时负我人死于非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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