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财政与会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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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最终被无声浪潮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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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A在全球都有优势的。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已经逐渐对外开放,企业融资、财务管理趋向多元化、专业化、并已向国际惯例接轨。使得具备国际视野的国际会计师备受跨国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所追捧。据统计,中国至少需要30万具有国际水平的会计师。ACCA (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全球性专业会计师组织。目前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2.6万多名学员和12.2万多名会员。在中国大陆,现已拥有学员20000多人,会员2000多人。ACCA的宗旨是为那些愿意在财会、金融和管理领域一展宏图的能人志士,在其职业生涯的全程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机会。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已经逐渐对外开放,企业融资、财务管理趋向多元化、专业化、并已向国际惯例接轨。使得具备国际视野的ACCA会员与学员备受跨国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所追捧。最新调查显示,会计师占据短缺人才的榜首,在未来10年里,无论在中国还是全球,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财会人才的需求会继续增加。ACCA在欧洲及全球许多国家被认为是法定的会计师资格。会员可从事审计、税务、破产执行及投资顾问等工作。现在中国大陆的绝大多数学员及会员在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ACCA资格——年薪10万—100万ACCA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全球性专业会计师组织。由于ACCA课程的制订经过了广泛咨询,其内容注重实际案例的操作,使学员掌握最新财务管理知识,提升分析能力并拓宽战略思维,因此赢得联合国和众多国际组织的高度评价,更为众多的跨国公司和专业机构所追捧。取得ACCA资格相当于拥有打开职业发展之门的金钥匙。其绝大多数学员及会员在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年薪高达10万—100万,是名副其实的会计师界的“金饭碗”。根据ACCA的调查,会员的年薪主要在10万至100万之间,收入超过研究生平均年收入(即4.8万元),以及MBA毕业生的平均年收入(即6万元)。从2007年底ACCA对在中国工作的会员的调查中发现,30%的会员年薪超过50万元人民币。有不少会员,如四大事务所的合伙人、企业财务总监及上市公司的合资格会计师,年薪超百万。前两年已有调查显示众多本地ACCA会员的工资在获得ACCA资格之后有增长,有的增幅甚至达20万-30万。一半以上的会员认为培训机会是他们的最大收获。不少ACCA认可雇主对其财会雇员中的ACCA会员或学员提供支持:有的雇主为会员承担年费开支,有的资助ACCA考试费。从会员获得ACCA专业资格前后的薪资变化可以看出,具国际广泛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求职者的职业发展存在积极作用。也获得高学历人群的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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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我爱你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政府行政支出费用仅限于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生存和为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创造合适的外部环境。工业革命后,政府愈来愈依靠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消除危机,求得经济的稳定发展。政府职能的扩大主要表现在财政、金融两大领域,使政府支出有了很大增加。不同国家的财务行政各有特点,如:英国财务行政的特点是采取集权制。内阁负责预算编制、执行与管理监督,集人事权与财权于一处,以防政府人员超编。财政部(皇家财政委员会)拥有最大财权,其职能为核定各种预算,监督各部按规定支出,不得超支;考核行政支出与行政绩效是否相符;财政部各司与政府其他部门密切配合,事关财务皆由各司分别办理;财政部推荐任命政府各部的会计主任,负责监督各机关,一切开支按预算规定执行;财政部代表内阁编制预算,对议会负责,掌握计划,经理和管理财政。美国财务行政的特点是机构比较健全,职责明确,在总统指挥下处理财务行政事宜。1927年颁布《预算与会计法》,设预算局。预算局的职能:协助总统编造预算,控制财务;监督、控制预算的执行;研究改进行政组织与方法;促进政府提高行政效率,谋求行政经济化。美国财政部的职能:筹募公债;保管特别基金;铸造货币,发行钞票及债券;征税;控制开支;监督、推行会计制度;管理银行;编制财务报告。美国政府还设有会计局。1950年美国政府通过新的《预算与会计法》。财政部、预算局和总会计局共同改进会计制度。各部负各自的主要会计责任,并作内部的考核与控制;财政部掌管中央会计制度,并监督各部的会计制度;总会计局掌事后审计,并规定会计原则与程序。通过财务行政改革,减少开支,消除部门摩擦,提高行政效率。法国财务行政的特点是经济财政和私营化部在政府中地位重要。该部负责管理国家的收入、支出和国库;管理公产;监督国家机构的财政;向地方行政单位提供财源并检查它们的开支;保护从事财经活动的官员;监护国营企业,促进经济综合平衡发展;决定外贸政策,负责国际经济交流;审计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收支的合法性,指导会计工作;负责预算和研究国家总体经济和财政状况,审查各部门的财政政策。日本财务行政的特点是一切财政大权归国会。财政部(大藏省)负责编制、执行预算,贯彻国会决议,向国会报告工作。国会有权决定政府每一会计年度的收支预算,审查政府每年度的收支决算和会计检察院对政府决算的检查报告;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费;决定国家的债务;决定租税的增减;听取政府关于财政状况的报告。为了更好地审查财政议案,国会还设有大藏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决算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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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瞳冷颜

ACCA在国际上认可度还是不错的,法国也是承认ACC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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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踩两只船你滑的真漂亮推我下崖看我摔的多美丽

(一)在两大法系的立法中,议会或国会不仅有审定批准颁行的决定权力,而且具有依据法律制度体系中的自上而下逐级统驭层次来统一各层次法制之间的精神,协调各层次法制之间的内容,以明确法律制度构建的关联性及执行这些法律制度的系统性、一致性。如大陆法系中的民商法与宪法中“权利法案”的一致性,商法与民法精神的一致性,其中《商事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与《商法典》中会计规定的一致性等。再如英美法系中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及家庭法与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所保持的一致性,《公司法》与《破产法》与上述法律精神的一致性,以及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与《公司法》与《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所保持的一致性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体系中对法律制度之间的精神与内容上所保持的一致性是通过双向制度安排来完成的,首先是自上而下的统一安排,然后才是自下而上依次在内容安排上体现上一层的精神,并保持与上一层次法制内容的一致。如果在会计法律制度建立中没有或缺乏这种安排,那么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便不可能建立起来。有鉴于此,无论我国未来对《公司法》、《破产法》的修订,及至对会计专门法律的修订,还是在着手建立民商法典时,都必须把解决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之上,也都必须统一解决好与之相协调地或相联地这一事关我国今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而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二)从两大法系所进行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的历史事实中可见,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实现对公司经济与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但欲达到统一会计制度与审计制度的目的,首先便必须明确它们在整个经济法制体系与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立统一会计、审计制度在对公司经济和对资本市场控制中的权威性,最终实现这种统一制度所预定要达到的管理控制目标。比较而言,大陆法系的会计、审计制度都具有司法性质,因而“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都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在执行中具有比较强的司法力度与较大的强制性,这是它在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方面所形成的优势,这种优势是英美法系国家所不具有的。不过,如从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在固守司法性建制以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方面却又具有一定保守性,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它们在通过改进统一会计、审计制度以适应会计国际协调要求方面,在适合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方面却又落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后面。因此,我们认为不仅在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相互借鉴与优势互补问题,而且在中国未来的会计、审计改革中,在进一步解决完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方面也应当辨证处理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关系,兼采众长,合理借鉴,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的模式。(三)正是基于上述事实,两大法系在会计法律制度制定权的安排方面既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的方面。其相同点在于凡通过法律确定下来的制度均由议会或国会统一批准颁行,而不同点则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具体由政府制定颁行,这方面又以法国为典型代表,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则由民间或半民间性质的专门组织负责进行,这方面又以美国为代表。但在两大法系之间在这方面也存在共同之点,如美国的FASB虽然是一个单纯的民间机构,但在事实上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它的工作却具有重大影响,它如果离开该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它工作的认定和支持,会计准则的发布便相应会失去它作为制度执行的效力,这是值得注意的事实。当然,另外一个使会计准则具有执行效力的原因,不仅在于FASB的工作广泛受到以美国注册会计协会为代表的会计职业界、学术界的支持,而且还在于FASB的组成包括了会计职业界、工商界、会计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使它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因。而如法国的“统一会计方案”的制定是在经济与财政部的领导之下进行的,但它却又是在该部所建立的国家会计审议委员会进行具体工作下制定的,而这个会计审议委员会的组织构成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此可见,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任何一种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都不可以脱离政府对它的认定或确认与支持,而任何一种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必须建立在政府领导之下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参与制定的基础之上,而政府也必须高度重视这类组织在会计准则或制度参与制定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必须注意,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必须集中,因而任何一种分散这种制度制定权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四)从两大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执行过程中可见,必须始终注意解决它的制定机制与执行机制的统一性问题,既不可以无法制可依或因法制缺位而导致法制控制缺位,也不可以有法制而不依或执行法制而不严,更应当严加防范的是那种通过篡改法制或出卖法制而盗窃经济利益的现象发生。史实表明,正确处理会计法律制度的科学制定与严格执行的关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制管理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制保障。史实还表明,必须伴随着政治经济环境乃至会计、审计环境的变化,适时修订已有的法制并相适应地颁布新的法律制度,以充分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应当注意,世界上绝对没有一成不变与一劳永逸的会计法律制度,世界也绝对没有一种处于万能状态的会计法律制度。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制国家如果不能一如既往地坚持解决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修订与执行机制运行中的统一性及一致性问题,便不可能避免它的历史悲剧的重演。以美国为例而言,从1938年所发生的麦克森。罗宾斯破产事件到2001年所发生的安然公司破产事件;从1938年普赖斯。沃特豪斯会计公司在执行对罗宾斯公司审计中所出现的问题到2001年安达信会计公司在执行对安然公司审计中所出现的问题,便充分证实这一点。(五)在未来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演进中,必须正确认识与体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应当认识到经济朝着全球化方向发展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运行规律,在未来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改革方面应充分考虑到这一重大环境要素所带来的变化,而另一方面又必须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是具有阶段性的,并且在其演化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是及其复杂的。经济全球化的阶段性与复杂性又决定了我们在改革中必须合理确定会计法律制度革新的历史进程,既不可因循守旧,裹足不前,也切切不可盲目进取而超越客观实际,使国家与公司在经济权益方面受到损害。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推进会计的国际协调当是进行会计法律制度改革的主旋律,而世界的会计真正进入到全球化发展的历史阶段,尚需经历一个相当长历史阶段的逐步演进的过程。就我国加入WTO之后而言,根据以上认识来确定我国今后会计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建设的方向,正确确定我国会计改革的历史进程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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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一小强有本事别来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一、税收制度诸原则法国税收制度的设立、运转、改革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的,现分别简述如下:(一)法制原则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二)公立原则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领导。(三)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解决,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另一个标准的情况。(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国税收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二、税种一览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及地方税。(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收入所得税的概念是指对工作、投资、经营等各类职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进行征税;但是,在有关税收法中未对这一税种的概念作精确定义,看来这是给以后税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够的变动可能性。具体而言,“收入”这一概念还不仅仅是金钱形式的,如实物等各种非金钱的收入也可被列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为获得这一收入而支付的开支、价格、负担等一般可从收入中相应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净收入才算作“可征税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税分作对法人征收与对自然人征收两部分。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的低税率交税;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税率征税。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这是一种对自然人即个人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 )申报纳税,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因此上述标准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还有许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如在工资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减税,购买房子贷款的利息可减税,消费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可减税,装修、改善旧房设施可减税,抚养老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投资人寿保险、投资出租房产业等也可减税,故在事实上,申报的须纳税收入是在享受各种减免后才按上述税率纳税。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执政,为履行其竞选时的承诺,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5%,在本届政府任内,减税30%。以上介绍的是收入所得税状况,不管是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收入的直接征税上,因此是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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