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落期
办公室 负责协调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安排和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档案、宣传、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驻局纪检、监察室 按照《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 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牛向阳任省粮食局局长皖政人字〔2013〕37号 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粮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财务处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拟订省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粮食各项费用补贴的拨付、清算和使用监督,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编制汇总财务会计报表;承担部门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处长:马三九仓储处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及仓储设施的建设规划,拟订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指导全省安全储粮工作;负责省级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和质量安全;拟订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负责省级储备粮储存资质审查;承办粮食流通仓储设施投资项目有关工作。处长:姚东春调控处拟订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地方粮油储备计划和进出口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协调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负责审核有关粮食企业经营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工作;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工作。处长:许维彬行业管理处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全省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动粮食产业化发展;指导推动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处长:褚绪轩政策法规处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关粮食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粮食企业的经营资格条件、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承担全省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处长:方 进监督检查处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计划、质量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粮食质量、粮食仓储设施和设备等;依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处长:黄刚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处长:柯伟民省军粮供应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军粮供应政策;协助编制军粮供应年度计划;负责军粮票证管理、军粮报表汇总、军粮差价补贴款的预、决算、拨付和财务管理;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管理工作;制定省内有关军粮供应管理政策;负责全省军粮供应站资格审核、网点布局及改造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军供系统法律、政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完成省粮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一壶解忧
统计人员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加强统计核算管理,努力提高业务技术和政策水平。二、认真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知识,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统一口径。准确划分统计对象和指标,保证统计质量,保证统计资料的统一性、准备性和科学性。三、严格遵守《统计法》,及时、准备、全面、真实地汇总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为上级领导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四、维护统计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同一切违反粮食政策行为做斗争。五、按时完成局长、综合业务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成了泡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结算工作,合理使用国家资金,更好地完成粮油调拨任务,保证供应,加强经济核算,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结算工作的规定和粮食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以下简称省间)粮油调拨,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以下简称省、区、市粮食厅、局)所属单位间粮油调拨结算办法,由省、区、市粮食厅、局参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并报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查。第三条调拨双方在粮油调拨中,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的调拨计划,认真做好发运和验收工作,及时办理作价结算,做到货款两清。对全国统一规定的粮油调拨作价办法和结算办法,调拨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认真贯彻执行。对调拨结算中发生的问题,应划清责任,实事求是地协商解决。第二章托收和承付第四条省间粮油调拨,一律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结算。具体的结算手续,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格式和使用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省间粮油调拨,以省、区、市粮食厅、局直属粮库、专(市)粮食局直属粮库、国家粮油储备库、省间调拨转运站、县粮食局为发货和收货结算单位(以下简称发货方和收货方);县以下的单位,除已经粮食部批准和经调拨双方省、区、市粮食厅、局事先协商同意的以外,均不得直接对省外办理结算。为了减少结算环节,加速资金周转,县粮食局在征得同级银行同意后,县以下各发货单位可代县粮食局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第六条发货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以承运部门的货物运输通知单或提货单(以下简称运货通知单)及发货明细表为根据。发货方填开发货明细表,必须在货物装妥后和车船开动前,按实际发运数量、一车、一船(大船按仓)填开一份,表内应填的各栏,必须认真填写清楚,不得空置不填或模糊不清。各联发货明细表,应按照粮食部规定的程序传递,不得自行变更。规定随货同行的有关各联,必须在粮油发运时交承运部门带给收货方。第七条发货方于粮油发运后,应及时填开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承运部门的运货通知单及发货明细表第二联和垫付费用清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第八条收货方收到开户银行送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运货通知单、发货明细表第二联和垫付费用清单后,不论货物已否到达,均应在规定限期三天以内承付货款,或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货款的理由,不得拖延。运货通知单经收货方财会部门审查登记后,应立即送给储运部门办理提货或凭证向承运部门查询货物到站(港)的情况。第九条收货方遇有发货方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递送错误、重复托收货款、漏寄运货通知单的情况时,可以全部拒付货款。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得全部拒付货款。收货方遇有发货方未按规定计算调拨价和有关费用,或发货明细表、垫付费用清单上的数字计算有错误等情况时,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如数字确实计算错误(例如数量乘单价不等于金额),或上级已经明确规定不应由收货方负担的款项,可以部分拒绝付款,按照应付的数额承付货款。为便于开户银行和发货方审查,收货方必须将更正的根据和理由在结算凭证内详细注明。(二)收货方确定付款数额有困难的,应先按发货方原托收货款全部承付;同时提出更正意见与发货方协商解决,或待货物运到后,按实收情况再和发货方办理差额结算。第三章差额结算第十条收货方应付的货款与已承付的货款发生差额时,不论收货方应付给发货方或发货方应付给收货方,均应办理差额结算。货款的差额,按每张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计算。每张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满30元的,均于货物验收后10天内向发货方办理差价结算;不满30元的,可以几张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合并计算办理,但是当月收进的货物,最迟应在次月底前办理差额结算。第十一条调拨双方办理差额结算,以收货方签收的发货明细表第四联为依据。为便于调拨双方查核,每张发货明细表不论是否有差额,收货方均应根据签收的发货明细表第四联,按每张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汇总填制《差额结算清单》(格式附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一份于货物验收后附发货明细表第四联按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寄给发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