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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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少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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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英文:Practicing 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执业医师备考、考试动态等可以到网校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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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街皇后

这个倒是没有说明年龄限制,就是一般情况下除个别外不会真的考那么多年还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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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畏无惧

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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刎颈之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继承和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中医西医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采取措施支持组织、个人捐助中医药事业。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每年10月11日为“中医药日”。第八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 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享有接受中医药服务的权益。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举办适当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第十六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是,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业。传统中医诊所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本法所称传统中医药服务,包括中医辨证论治,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以及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举办该医疗机构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第十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技术人员,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以有中医药技术优势的医疗机构为主要依托,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基地。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预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控制传染病疫情的需要,发布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采取调剂或者煎煮汤剂等预备措施。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全科医生应当学习和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乡村医生应当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明确中医药服务中需要统一的事项的技术要求。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章 中药发展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划定自然保护区,鼓励药用野生动植物实现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采取地理标识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第三十一条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传统中医师自种、自采并自用地产中药材的,应当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生产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制中药饮片。第三十五条 为了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在本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根据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药新药研制与生产,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的中药新药研发。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生产,鼓励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对所配制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第四十条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支持中药国际贸易,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涉及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人才培养第四十二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求、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加强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技术人员培养和培训,鼓励开展高层次中西医结合教育。第四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注重中医药理论教育和中医药临床实践,注重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文化。第四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中医药院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及教学评价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中医药教育机构和中医药专业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设立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建立临床教学基地,基地设置标准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技术人员。第四十六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继续教育网络,制定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医药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开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实用人才。第五章 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鼓励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学术争鸣,支持学术流派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中医科室发展,发挥其在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并对他人获取和利用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权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条 国家支持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进行传承。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总结、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整理、研究和利用。鼓励组织、个人捐献具有研究和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多渠道投入资金,加强和促进中医药科研工作。国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学科的中医药科研协作,支持中医药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融合和产学研结合。第五十三条 中医药科技创新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健全中医药科技服务体系。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和知识传播平台,鼓励组织、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第五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五十七条 出版中医药图书或者其他中医药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组织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审定,并对出版物的内容承担出版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的,应当聘请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条件保障,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医药卫生政策,应当鼓励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应当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六十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评估、鉴定:(一)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等机构的评审、评估;(二)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质量评估;(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四)中医药新技术的评估;(五)中医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和中药不良反应的评价;(六)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七)中医药机构、人员、技术的资质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八)其他需要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评估、鉴定的事项。开展上述评审、评估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应当以中医药实践技能为主。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传统中医诊所超范围提供中医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传统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由原执业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第六十三条 传统中医师在登记的地域范围外执业或者开展登记的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由登记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促进本地方中医药发展的办法。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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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来迟的他

先来看看大家最关心的“工作年限”问题,给大家一个计算起止日期:1、本科学历:1年的工作证明从取得学历的年月日开始算起满一年。2、大专学历:2年工作年限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算起,也就是2018年8月31日前注册的可以报考。3、中专学历:5年工作年限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算起,也就是2015年8月31日前注册的可以报考。具体详情可见下方:本科学历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于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本科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一致,不是相同或相近的,本科学历无效,比如,专科是临床,本科改为影像专业。专科学历(1)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但没有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淮设置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无法报考。也就是说如果你当时就学的学校不在相关部门批准之列,是无法报考的。(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可以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但是,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3)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报考。普通中专学历(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能报考。(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报考。但是,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专学历不能报考。(4)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能报考。(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能报考。成人教育学历(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报考。但是,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能报考。看好了,这是重点!(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可以报考。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能报考。(3)技术类专业,如影像技术,眼视觉光技术,口腔技术,都不能报考!(4)医学美容专业,本科可以报考,专科不能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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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脸逢迎

凡是注册过的执业医师证,都可以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上查询。具体流程如下:一,打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不知道的,请自行百度。二,往下拉一下,会看到右侧数据查询,找到执业医师。三,按要求输入以下的信息,就可以查询了。以下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你要首先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才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满五年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个体行医还需要医疗机构构执业许可证。在经当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先到卫生局办理执业许可再办营业执照等具体流程:一准备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起好企业名称三到工商局注册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四名称通过后,填写工商局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人事任职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若干张五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六到工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七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领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八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开设个体诊所,医生个人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证,护士要有上岗证,并到相关卫生管理部门办理个体行医执照。同时,诊所必须配备消毒室、处置室,药品通过正规招标渠道采购,方能进行个体诊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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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气逼人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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