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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自建的厂房属于不动产,所以不得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若此工程物资是用于动产的就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该单位所进行的厂房建造工程属于不动产,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增值税额不可以抵扣。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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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准确、最新不敢保证,但一般情况下可以这样处理:取得普通发票不涉及进项税: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贷: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取得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需作进项税额转出。收到发票当月未认证(当月认证就无需经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不含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等 相关科目发票认证月份: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最新、最准确的答案,望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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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重难点之一,每年的分值基本在20分左右,增值税法律制度部分的分值通常占本章分值23左右,非常可能单独命制不定项选择题。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4、混合销售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涉及服务。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5、一般纳税人的确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6、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7、视同销售的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or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or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or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or个人。
(9)单位or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or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or个人向其他单位or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or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页链接
2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7、包装物押金:①非酒类、啤酒、黄酒:看是否超过一年,看是否逾期;②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收取当期并入销售额计算。
28、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30、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战演练】
1、(2016年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有
( )。
A、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
B、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其他股东
C、将购进的货物投资给其他单位
D、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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