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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熬过所有磨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可以予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可以判断,热力公司以供应热能源为主营业务,只要它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了以上五个条件就可以确认收入。
因为热力公司供热具有阶段性,每年就供应几个月时间,所以全年的收入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将一次性收取的金额分解为12个月,依次计入收入。
会计分录为——
收入取暖费时记账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按月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多啦只是个梦
关于热力公司入网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规定:①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者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②企业应按一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据此,企业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
(2)流转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入网费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当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热力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取得价款的当天。
(3)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上述入网费应当一次性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热力公司收取的接口入网费,应作为销售收入一部分。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额,
具体详情也要查询《会计及税务处理相关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