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若不归妾相随
为什么到1980年我国才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因为计划经济时期,注册会计师失去存在基础。
建国初期,注册会计师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成为社会财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监督者,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暂时退出了中国的经济舞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招商|资成为当时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外资进入中国,与国营企业进行合资经营,这就要求认定合资各方出资实物资产价值,确认各经营期间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确认外汇管制下的外方利润的汇出额等会计问题。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12月财政部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要求合资企业在纳税年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公共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这份细则为恢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对会计顾问处(即后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主要业务和任职人员条件、收费等作了具体规定。会计顾问处是由各级财政部门门组织成立,独立核算,办初期政府部还酌情给予补助的事业单位。顾问处的主要业务是检查会计账目,提供查账报告书和会计咨询业务等。该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1981年元旦”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家由财政部批准成立的事务所。财政部成为这一行业的政府管理机构。从此,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步规范、稳定地发展起来。
七张试卷散了全部
注册会计师的职能主要如下:1.独立审计主要承办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验资3.管理咨询
我掐指一算你俩准要散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不够合理1.报名条件较低、考试层级较少。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考资格要求比较低,这与国外规定必须取得会计学学士学位方可报考的要求相去甚远。此外报名条件对学历、专业的限定较多,导致考试层级较少。2.科目设置较少、实务经历要求低。目前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与英国特许会计师资格考试的科目相比较少,且考试内容理论不够深,实务不够强,与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相差甚远。(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偏窄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向客户提供的业务内容分为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两大类。鉴证业务主要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审阅、验资、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等。非鉴证业务主要包括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制度设计、信息系统设计与完善、风险管理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经济业务类型更加多样化,愈显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过窄。(三)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缺陷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即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两种形式。在无限合伙制形式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组织形式最能体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特性,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并能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足够的谨慎和足够的压力,防止出现道德风险。但其不利于事务所做大做强。在有限责任事务所形式下,各出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事务所的债务,这种组织形式对注册会计师最有利,它可以减轻事务所的责任,有利于事务所扩大规模。但其突出的缺陷就是弱化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风险意识,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造成审计失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本身就存在着各自的缺陷,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和审计环境的发展和变化,这更加突出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所存在的缺陷,所以说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要求。(四)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集于一身,使审计关系中委托人形同虚设实际中由于存在“一股独大”等问题,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不但不能对公司经营者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相反,公司的董事会常常就是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且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从根本上破坏了审计关系结构,使审计失去了客观公正的基础。(五)对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执行情况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我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是在199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2006年,新的质量控制准则出台,虽然新准则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业务执行质量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自身的监控,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质量控制准则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必然使得质量控制准则的执行情况大打折扣,执行效果不得而知。而作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也只是在每年年末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少量的抽查。由于抽查量不大,并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因此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效果。(六)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规定存在漏洞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但这种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指代不清晰,同时也未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使执行很难到位。实际上许多不应被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仍然在执行。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客户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又提供代理记账、代理纳税、代理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等会计服务业务,这事实上违背了内部控制中不相容职务应分离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审计就不可能再具有独立性,要求客观公正就只能是奢望。
怨人心
审计规范由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制定,其权威性也不同;审计规范的权威性不同,其执行的强制性也不同。由部门制定的审计规范其权威性相对说要差一些。制定这一层次审计规范的部门通常是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如国家审计的审计署或审计院,民间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师协会等。这一层次审计规范的内容通常根据具体需要规范的内容来确定,最常见的有审计准则、审计职业道德、审计质量控制等。由于内容各异,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这一层次审计规范本身权威性也有差异,如有的要求强制执行,而有的则可以参照执行。不同的审计主体,适用的审计规范也不同。这是因为不同的审计主体,其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侧重履行的审计职能和审计内容,以及独立性等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要使不同的审计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就应该用不同的审计规范来约束。从被审计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看,有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等,它们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不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信息的需要也存在差异,因此对它们的审计要求不同,所适用的审计规范也可能不一样。例如,对国有企业,财政部颁发了《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等。对这类企业的审计工作作了专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则各种专门的审计规范更多。在审计工作中,需要规范的内容很多。从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上来说,应制定职业道德准则来明确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对社会、对同行等的责任;从审计人员的职业技术上来说,应制定审计准则来指导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何编制审计计划,如何运用各种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如何编制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从审计机构内部管理上来说,应制定质量控制准则来规范审计机构,如何提高审汁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如何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从审计的内容上来说,应制定各种具体的审计准则、实施公告、规范指南、规定办法等,要求审计人员遵照执行,以合理保证被审计后的事项不存在重大的错误和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