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证天通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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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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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总是给别人理账:这属于兼职与你在的事务所无关.单位管得松的话,多接几个.这两天成为首家拟承接上市公司年审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引起全网关注,2018年全年业务收入85.32(万)元,仅有12名从业人员(包括3名CPA)。通过企查查发现这家会计师事务所还有诉讼信息,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年收入不到一百(万)元就算了,还有一个悲伤的故事,该事务所辛辛苦苦帮一家拟上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理账,双方约定整账费用为16万,在支付首期5万元费用后,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干活,花了很大力气去理账,但无奈通不过审计,于是甲方另请高明。会计师事务所起诉甲方客户,要求支付余下的服务费,但甲方也不是好惹的,在应诉的同时予以反诉,不但不支付余下服务费,还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5万元,结果一审,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悲催地败诉,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0000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280元(堂堂事务所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25元(天浩洋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785元,由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20元。会计师事务所一看,乱账理起来已够痛苦,辛辛苦苦干这么多活,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本来打官司指望要点钱回来,结果非但没要到钱,还雪上加霜,赔了夫人又折兵。叔可忍婶不可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提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最后被法院执行,这真是一个悲伤的故事。此外,从法院判决书内容来看,该事务所负责人吴育堂,同时具有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和中证天通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且吴育堂分别代表两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浩洋公司签订了整帐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约定书。这意味着一方面帮助客户提供理账(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又提供审计服务,如果真的出具了审计报告,那么从实质角度来说,与现行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也是冲突的。附: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与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6民初26918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民路交界处金怡华庭3栋12E,组织机构代码770332722。负责人:吴育堂。委托代理人:吴位红,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工业园路浦华科技园厂房A栋C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82593。法定代表人:谢锄。委托代理人:李文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旭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堂堂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堂堂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天浩洋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堂堂事务所的法定代理人吴育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位红,天浩洋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诉称,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协助完善财务规范以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原告指派工作人员组成专项财务顾问组协助被告完成了2013年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财务规范工作,上述工作于2016年5月10日全部完成。被告却严重违反业务约定书,仅支付首期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5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财务顾问费用人民币11万元;2、被告支付延迟付款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支付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截至2016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天浩洋公司辩称及反诉称,2015年被告筹备新三板挂牌申请,为对财务进行规范以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与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了涉诉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堂堂事务所开始派员进场工作,但原告迟迟不能按照要求完成财务规范事务,无法通过被告委托的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内核。后原告提出如果被告委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证天通事务所)进行审计,原告就能保证整帐工作通过审计内核,中证天通事务所也能出具符合新三板上市要求的审计报告。原告法定代表人吴育堂同时是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合伙人。在此情况下,被告与中证天通事务所签订了《业务约定书》,并向中证天通支付了费用5万元。合同签订后,无论整帐业务还是审计业务都进展缓慢,2016年3月25日,吴育堂代表原告和中证天通事务所作为乙方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涉诉合同以及被告与中证天通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付款期限进行变更。《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审计内核完成时向原告支付11万元,同时乙方保证在5月底前完成审计内核工作,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乙方应退还已付预付款5万元。但原告与中证天通事务所并没有按约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另行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了上述工作,原告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应予解除,同时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巨大损失,因此,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2、原告向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财务规范费用5万元;3、原告应赔偿被告20万元;4、本案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浩洋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以下称整帐业务约定书),约定堂堂事务所协助天浩洋公司完善财务规范以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堂堂事务所应及时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具体包括提供财务规范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合同第五条约定,天浩洋公司应向堂堂事务所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总额为16万元,支付方式:1、在业务约定书签署之日,支付首期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5万元;2、在业务约定书签署之日起20日内,支付第二期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5万元;3、在本次财务规范工作结束后5日内,支付剩余财务规范费用人民币6万元。签订合同当日,天浩洋公司支付堂堂事务所5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吴育堂同时为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合伙人,其曾代表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浩洋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约定书》(以下称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天浩洋公司委托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按照新三板操作惯例对天浩洋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验证。2016年3月25日,吴育堂(乙方)又与天浩洋公司(甲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天浩洋公司与中证天通公司深圳分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经双方友好协商,补充约定付款进度和几点协议:1、付款进度表。该表显示整帐业务在内核完成时支付11万;2、甲方保证按以上付款进度表付款;3、乙方保证按约在5月底前完成审计内核工作。另查明,在“天浩洋新三板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天浩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询问吴育堂审计报告的事情,2016年8月30日,吴育堂称实在说服不了审计人员,表示抱歉。以上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补充协议》、《业务约定书》、吴育堂名片、微信聊天记录、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本诉,原告堂堂事务所与被告天浩洋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合同后,天浩洋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首期费用5万元,堂堂事务所亦派员开展整帐业务。2016年3月25日,堂堂事务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吴育堂与天浩洋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虽然该协议中载明是对天浩洋公司与中证天通事务所深圳分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进行补充约定,但该协议的内容不仅有对审计业务付款进度的约定,还包含对整帐业务付款进度的约定,而吴育堂同时具有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和中证天通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且吴育堂分别代表两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浩洋公司签订了整帐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约定书,因此,对于《补充协议》中关于整帐业务付款进度的约定可以视为吴育堂代表堂堂事务所与天浩洋公司达成的新的约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天浩洋公司应在审计内核完成时支付堂堂事务所11万元,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堂堂事务所一直未能按照整帐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完成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的财务规范事务。因此,对于本诉原告要求被告天浩洋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用1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本院认为,反诉被告堂堂事务所在签订整帐合同后虽然组织人员开展了整帐工作,但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适应新三板审计要求的财务规范”,致使天浩洋公司签订整帐业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在堂堂事务所负责人吴育堂表示无法通过审计的情况下,天浩洋公司另行委托其他会计事务所完成相关事务,因此堂堂事务所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天浩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堂堂事务所返还已支付的首期费用5万元。关于天浩洋公司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天浩洋因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了整帐事务所支付的15万费用是其为完善财务规范必然支付的费用,并不以堂堂事务所能否完成整帐事务为条件,在本院已判决堂堂事务所返还5万元的情况下,不应将这部分费用再认定为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至于天浩洋公司主张因整帐事务迟延造成损失的请求,因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约定书》;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0000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280元(堂堂事务所已预交)、反诉受理费2525元(天浩洋公司已预交),由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785元,由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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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唯十二的初心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是2015-01-16注册成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花园路66弄1号2109-2110室。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09324433275B,企业法人李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的经营范围是:审计验资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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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你惜

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2007年5月23日发布)事务所名称2006年度总收入(万元)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领军人才后备人选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名次分所数量从业人员人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3762499100.00341589.09193516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159833382100.0061255.07264231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138564482100.00241096.3736332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123747308100.001975.3142319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1983361100.001212.9753847岳华会计师事务所21049440100.0044209.34613111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252356100.0014195.5773940中审会计师事务所.00183.8789777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004174.3997827万隆会计师事务所.002158.3110791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00153.01118653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00147.22122503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11557302100.001130.06135615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10854316100.001125.81148514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1056294100.0015120.69158519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11457181100.0016114.28163455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8717184100.003100.87170393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950880100.00499.57180148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9251244100.0011692.37195383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7917150100.00392.31206397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7242204100.0089.76218350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834284100.0089.08220220中磊会计师事务所7097224100.00486.162311473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7036163100.0085.15240288中喜会计师事务所6859168100.0084.19253330北京亚洲会计师事务所7051123100.0082.27267509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7024119100.0081.77274247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6508136100.00179.65280283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5701194100.00177.91295351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7034172100.001075.80305440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5800158100.0075.47313347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642193100.0075.29322309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5773108100.00172.03332265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5537137100.0071.92343314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4417238100.0071.023511334中准会计师事务所5448133100.0070.95361250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5804125100.00469.03372289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5447107100.0069.00386202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5331104100.00268.90394214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4713158100.0067.28405286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458814799.32165.88412268广东天华华粤会计师事务所46969898.9862.47421221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4288124100.0061.54432200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479968100.0061.2144118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4557141100.00460.84454279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4251110100.0060.22463339北京中兴正信会计师事务所444490100.0060.18471240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4294102100.0059.95483221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452472100.0059.44490274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415790100.00259.02500208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5159134100.001058.85512268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415893100.00158.75520187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440070100.0058.35532168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4008101100.0057.72542265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3808134100.00256.67557289中一会计师事务所3217166100.0056.61569324青岛振青会计师事务所3438141100.0056.41578309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379795100.0055.68580145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375992100.00155.67593220新疆宏昌会计师事务所3608110100.0055.386010251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313015999.3755.31619287祥浩会计师事务所3448107100.0053.95627246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360586100.0053.56633164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3369106100.0053.28643181华建会计师事务所378854100.0052.5665182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349382100.0052.42663222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4712181100.001751.99674326北京中平建会计师事务所3146111100.0051.97680185江苏天业会计师事务所366957100.0051.88691125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339173100.0050.98701141广西众益会计师事务所322290100.0050.98716180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345466100.0050.93723168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317082100.00150.49731319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3013104100.0050.45742216上海信光会计师事务所387417100.0050.4475038天津中审联会计师事务所2572144100.0050.11766293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2640135100.0049.95771420北京兴中海会计师事务所329269100.0049.94780183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312280100.0049.48792121西安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380491100.00649.44800202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2608112100.0048.00812201湖南开元会计师事务所360981100.001647.72820165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378985100.001847.37833215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264489100.00147.05842156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296154100.0012.546.788511272北京高商万达会计师事务所263292100.0046.68860160宁波德威会计师事务所300343100.00146.32872131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297552100.0046.28880108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771100100.001444.83891184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251279100.0044.81900106华寅会计师事务所4221146100.00118.544.68914278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275943100.0043.98921150湖南友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97727100.001.542.93930216广东广信会计师事务所227376100.0042.79943198山东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67785100.00442.50952213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309632100.001442.20960111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239554100.0042.06970104云南云审会计师事务所218164100.0041.2098180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233660100.00141.07991137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220855100.0040.731000130"*注:1.总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度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总收入。2.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2006年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培训完成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完成执业准则培训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4.领军人才后备人选数:是指截止2007年4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已通过中注协测试选拔的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人数。5.处罚和惩戒应减分值:是根据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2004-2006年这三年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包括2004年前因执业原因而在2004-2006年间受到的处罚),计算的应减分值。6.本信息中,分所数和从业人员人数,作为综合评价的辅助信息披露,不纳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7.本信息中,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合并事项,其相关指标已进行了相应的合并;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分立为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和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8.本信息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原名为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原名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原名为广东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原名为北京中证国华会计师事务所;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原名为山东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原名为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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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人醉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参与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证券资格的话,就只能做普通的年审,验资、参与专项审计这些传统的事务所业务。全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6.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7.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8.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9.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0.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4.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5.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6.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7.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8.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9.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2.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6.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7.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8.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9.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0.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3.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4.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5.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6.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7.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8.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39.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40.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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