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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如故
一、视同销售行为种类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人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近几年来,由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不少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继出台。特别是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以后,在企业会计体系上形成四套制度共存并行的局面,而且各类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范也不尽相同,致使许多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为此,本文通过对新准则的解读,尝试分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即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上述八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以外的项目。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据此,笔者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应按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一些权威教材中,如2007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会计》教材,东北财经大学编著并出版的2007版的《中级财务会计》,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都作了如下的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但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推而广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即:借:应付股利或利润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上述规定,当甲公司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应作如下处理:计人生产成本的金额=170xlOOOOx(1+17%)=1989000(元)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30xlO000x(1+17%)=351000(元)借:生产成本1989000管理费用351000贷:应付职工薪酬23400(10对应的,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应按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0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法进行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则会导致借贷方金额不等: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解答》中给出的“自产自用”的范围有待商榷,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因此称其为自产自用不太合适。既然不属于自产自用,也就不应该按自产自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比照文中(三)(四)(五)的处理办法,笔者认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也应该选择第一种方法,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第七,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对于税法上规定的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通常不作处理。
糙心
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只放手
1.多选题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能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的有()。A.个体经营者B.外商投资企业C.行政单位D.军事单位【答案】ABCD【解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2.多选题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目的政策,正确的有()。A、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B、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C、沙滩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D、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征税范围【答案】ACD【解析】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3.单选题下列项目中,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A、用外购已税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B、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C、某汽车厂将自产的小汽车赠送给客户使用D、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答案】C【解析】选项A、B、D均属于生产加工业务,没有构成销售,不缴纳消费税;选项C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消费税。4.单选题某化妆品厂2019年5月研发生产一种新型高档化妆品,当月生产20箱作为样品用于市场推广,没有同类售价,已知成本为80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10%,经税务机关批准,高档化妆品适用的税率为15%,则该批化妆品应纳消费税为()万元。A、12.68B、26.4C、15.53D、45.20【答案】C【解析】应纳消费税=80×(1+10%)÷(1-15%)×15%=15.53(万元)5.多选题关于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B、增值税、消费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C、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委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D、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委托方所在地【答案】AB【解析】选项C,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选项D,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6.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的是()。A、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B、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C、纳税人因偷漏增值税、消费税应该补税的,也要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D、纳税人偷漏增值税、消费税而加收的滞纳金、罚款,一并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答案】D【解析】纳税人偷漏增值税、消费税而加收的滞纳金、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7.多选题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B、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代收、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C、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可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D、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3%【答案】ABC【解析】选项D,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练习题的具体内容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技巧、备考攻略等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关注本平台哦!
空老尘埃里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有: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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