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执业医师南京

但却心痛无药可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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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拈手来的温柔一世梦牵绕的情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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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业就两种,中医和西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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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却心痛无药可医

回答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开办私人诊所需要的手续如下。一、开诊所需要的手续条件: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5、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个体诊所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需要取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个体诊所办理流程: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疗科目需与注册专业一致;申请人若为男性,需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性需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向卫生局医政科申请,申请人还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第五部分个体诊所基本标准的条件。更多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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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色的音符悠远扬长

回答你好。中医医师考试对社保是有要求的,但是现在并不是全国性的统一要求的:目前只有北京规定,在现场审核时要提交,试用机构为民营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试用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用章。另外在江苏省对社保问题是这么要求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如不能提供社保证明的,请单位附情况说明,严禁医疗卫生机构挂靠考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提交在编在职证明,列出考生花名册。提问江苏省南京市也要求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都是多久的?江苏省南京市也要求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都是多久的?我想问一下助理注册满两年,如果两年内换了3份工作,考执业医师时单位证明怎么开?是每个单位都要盖章?还是最后一家单位开满两年盖章就行了?我想问一下江苏省南京市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证有要求社保么?要求社保和证明单位一致么?回答你好,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具体要咨询一下南京地区相关部门提问南京什么部门?能提供电话么?回答报名参加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6年;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4年;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2年;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参加中医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因此,报名医师资格证是不需要买社保的。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决你的问题,满意请采纳,谢谢更多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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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我走别回头

必须可以啊,本来就是临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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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软只会背叛了自己

你去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去看一下,那上面有你需要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 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 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 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 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 、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 、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 、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 、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 、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 、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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