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有的关注原则

残花败在嘴角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4656

首页>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有的关注原则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你的笑很美可是不是她

已采纳

(1)甲注册会计师不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知识以及会计电算化审计经验,不应当接受委托,违反了专业胜任能力的原则。 (2)“A会计师事务所得知这种情况后,主动将审计X公司时发现的情况提供给B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未经被审计单位同意不得将被审计单位资料提供给后任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保密原则。 (3)“X公司承诺,如果报告满意,将另外支付审计费用”,这属于或有收费,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 (4)乙注册会计师的妻子是客户财务总监,该种情形属于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该被调离项目组。 (5)“乙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有误,乙注册会计师已经得知了X公司存在种种的不合法的情况,仍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说明其没有保持应有关注,也没有保持。

132评论

你是我无法舍弃唯一

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
一、、客观、公正
鉴证业务是指为被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既定的适当标准提供高度或适度保证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除非有法定的或专业的披露权力或义务。在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同时,还应确保协助其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信守保密原则。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20评论

他是太阳我便是光

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


一、、客观、公正


鉴证业务是指为被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既定的适当标准提供高度或适度保证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除非有法定的或专业的披露权力或义务。在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同时,还应确保协助其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信守保密原则。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98评论

她满口脏话却是我一生依靠

职业道德的内容
(一)一般原则
包括、客观、公正原则。
1.原则
(1)这一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所谓实质上的,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
所谓形式上的,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是的。
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原则是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
(2)回避制度。为了保持应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执行审计或其他签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2.客观原则。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
3.公正原则。从心态上讲。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
(二)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1.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2.对助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的责任。
3.接受后续教育。
(三)技术规范
1.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2.不得代行委托单位决策的职能。
(四)对客户的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2.保密责任。
3.不能按服务成果大小决定收费标准的高低。
(五)对同行的责任
1.不得搞地区封锁、行业垄断。
2.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3.对同行的其他责任。如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等等。
(六)其他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112评论

玩归玩闹归闹

基于主观方面的抗辩

  (1)基于被告主观方面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侵权实行推定过错制,按照过错推定原则,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主张抗辩应证明自己已尽应有的职业关注义务,应有职业关注是指“谨慎的实务家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必须保持的关注”[34]注册会计师必须证明自己是一个谨慎的执业者,谨慎的执业者具有以下特点:[35]1、拥有该职业所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2、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3、在人格方面代表但不超越社会一般水平。一般而言,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已尽职业关注的主要依据是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过错责任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在决定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时,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引起过失,由于过失有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推定欺诈之分,故可以过错程度轻进行抗辩。一般过失是指审计人员要执业过程中缺乏合理的关注,即未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工作;重大过失是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乏最起码的关注,即在审计工作中未能遵守审计准则的最低要求;推定欺诈是指点虽无故意欺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注册会计师可以以一般过失对抗重大过失,以重大过失抗辩推定欺诈,以减轻责任。

  (2)基于原告主观方面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如果能证明受害者在决策时已知审计报告是虚假的事实真相,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受害者过错是注册会计师减责、免责的抗辩事由。受害者过错有两种形式:对损害发生的过错与对损害扩大的过错。如果损害完全是受害者自己导致的,则注册会计师免责:如果是混合过错(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则注册会计师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得以减轻责任。受害者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可以构成注册会计师对扩大部分的责任的免责条件。

  (3)第三人过错的抗辩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果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第三人引起的,则注册会计师得以免责。但当注册会计师有过失时,因第三因素介入造成损害时,这时除非注册会计师能证明第三因素与注册会计师的过错不具一般可能介入时才得以免责或减责,否则要承担损害的终极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与第三因素介入联系在一起,并往往与第三人构成对受害者的共同侵权,从而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要以共同侵权人无意思联络为由主张比例责任。

  2、基于客观方面的抗辩

  (1)基于损害事实的抗辩

  损害是指权益的不利益,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如果受害得诉讼的损害是非法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如受害者放高利贷受到的损失,这是受害者自甘风险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可能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法律不保护非法所得,故注册会计师可以此抗辩;此外,根据中国的侵权法规定,损失一般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可进行抗辩。

  (2)基于虚假业务报告的抗辩

  虚假审计报告主要表现在审计意见的不恰当,由于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有一定的交叉,一些注册会计师以带解释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引起纷争,这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审计意见基本恰当进行抗辩;此外,由于目前审计的重要原则带有一定的主观,注册会计师可以会计报表虽然存在错弊但不构成重大为由进行抗辩。

  (3)基于因果关系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对受害者的损害往往是间接损害,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过错是导致受害者损失的间接原因,根据“近因”原则,远因得以免责或减责,尤其是第三因素介入是故意时,因果关系链有可能因此而断掉,注册会计师对最终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4)基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抗辩

  注册会计师为了减轻责任,在审计约定书、审计报告中往往写进一些免责条款,这是否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对于合理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抗辩力,但对于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尤其是格式条款),法律上一般不承认效力,但总之,免责条款也是抗辩的一个理由。

  3、基于程序抗辩

  如果原告方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据此争取免责或减责。常见如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就丧失了胜诉权

41评论

相关问答

    向你推荐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