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

老师都是傻瓜中的战斗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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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作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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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67评论

摸过闺蜜胸的都是女汉子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第="" 1=""><职业道德守则>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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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5%计算扣除。( 对)
对 错

在了解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考虑一项控制活动单独是否能够以及如何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存在的重大错报,不用考虑其他控制活动。( 错 )
对 错
在了解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考虑一项控制活动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活动,是否能够以及如何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存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重点是识别和了解针对重大错报可能发生的领域的控制活动。如果多项控制活动能够实现同一目标,注册会计师不必了解与该目标相关的每项控制活动。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对)
对 错

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自治地方的对本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错)
对 错
自治地方的对本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 对)
对 错

所得税会计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差异与可抵扣暂时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对)
对 错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考虑控制得到执行时,应当首先考虑控制的运行。如果控制运行不当,不需要再考虑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错 )
对 错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是否考虑控制得到执行时,应当首先考虑控制的设计。如果控制设计不当,不需要考虑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的程度是否恰当,关键是看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是否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 错)
对 错

评价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的程度是否恰当,关键是看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是否足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暂时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会计和税收对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所产生的。 对
对 错
会计上确认的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取得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相等,不会产生暂时差异,但当应税合并或合并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时,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同,会产生暂时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对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错
对 错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虽然大部分与审计相关的控制可能与财务报告相关,但并非所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都与审计相关。确定一项控制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是否与审计相关,需要注册会计师作出职业判断。
第十六条 在了解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将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程序结合使用,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控制环境。作为了解控制环境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层在治理层的下,是否营造并保持了诚实守信和合乎道德的文化;
(二)控制环境总体上的优势是否为内部控制的其他要素提供了适当的基础,以及这些其他要素是否未被控制环境中存在的缺陷所削
4
弱。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已建立风险评估过程,包括:
(一)识别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的经营风险;
(二)估计风险的重要;
(三)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
(四)决定应对这些风险的措施。
第十九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建立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风险评估过程及其结果。
如果识别出层未能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即注册会计师预期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过程应当识别出的风险。如果存在这种潜在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风险评估过程未能识别出的原因,并评价风险评估过程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或者确定与风险评估过程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要缺陷。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建立风险评估过程,或具有非正式的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层讨论是否识别出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的经营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缺少记录的风险评估过程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或确定是否表明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包括相关业务流程):
(一)在被审计单位经营过程中,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类交易;
(二)在信息技术和人工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交易生成、记录、处理、必要的更正、结转至总账以及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程序;
(三)用以生成、记录、处理和报告(包括纠正不正确的信息以及信息如何结转至总账)被审计单位交易的会计记录、支持信息和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账户;
(四)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如何获取除交易以外的对财务报表重大的事项和情况;
(五)用于编制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包括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和披露)的财务报告流程;
(六)与会计分录相关的控制,这些分录包括用以记录非经常的、异常的交易或调整的非标准会计分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沟通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人员的角和职责以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事项。这种沟通包括:
(一)层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
(二)外部沟通,如与机构的沟通。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是注册会计师为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评估的风险而认为有必要了解的控制活动。审计并不要求了解与财务报表中每类重大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或与其每项认定相关的所有控制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应对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用于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主要活动,包括了解针对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活动的,以及被审计单位如何对控制缺陷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具有内部审计职能,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事项,以确定内部审计职能是否可能与审计相关:
(一)内部审计职能责任的质以及内部审计职能如何适合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
(二)内部审计职能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活动所使用信息的来源,以及层认为信息对于实现目的足够可靠的依据。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你好!这里有会计师职责,可以参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E4%B8%AD%E5%9B%BD%E6%B3%A8%E5%86%8C%E4%%9A%E8%AE%A1%E5%B8%88&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E7%A4%BE%E4%%9A%E8%B4%A3%E4%BB%BB&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E8%BF%91%E4%BA%B2%E5%B1%9E&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E8%81%8C%E4%B8%9A%E9%81%93%E5%BE%B7%E8%A7%84%E8%8C%83&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E4%%9A%E8%AE%A1%E5%B8%88%E4%BA%8B%E5%8A%A1%E6%89%80&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E5%88%A9%E5%AE%B3%E5%85%B3%E7%B3%BB%E4%BA%BA&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E4%BF%A1%E6%81%AF%E6%8A%AB%E9%9C%B2&hl_tag=textlink&tn=SE_hldp01350_v6v6zkg6>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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