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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风少女
期初票据修改:先用手机把这个收据拍下来,然后到美图秀秀里面去,在美图秀秀里面,可以改。
期初票据分类:
⒈若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常年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应注意本表期初数与上期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期末余额的审定数核对相符。
⒉若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事务所而初次进行年度报表的审计,可向前任事务所借阅其工作底稿。如果前任事务所具有良好的工作信誉,则后任可仅对包括本表在内的信息进行一般复核。需注意的是,后任是否信任前任的工作底稿,取决其职业判断,并为此承担责任。
期初票据延伸: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执业会员(即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此外还可能包括荣誉会员。注册会计师证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一定时间后,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方可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只是通过考试,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偶尔与你相见
一、审计业务三方关系人:
审计业务三方关系人别指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在某些情况下,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可能来自同一企业,但并不意味着两者就是同一方。
二、审计业务三方之间的关系:
审计业务三方之间的关系是注册会计师对由责任方负责的财务报表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任程度。
相关知识延伸
1、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2、责任方责任:责任方是指对财务报表负责的组织或人员,即被审计单位层。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应当认可并理解其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3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3、预期使用者: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组织或人员。预期使用者主要是指与财务报表有重要和共同利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
皆都是梦
尽管审
的时间范围在审计报告中已明确,但《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以前年度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审计确认。对报告期后发生的经济活动,《期后事项》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进行适当关注和披露。另外,在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持续经营》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时间范围是以审计报告中明确的时间范围为主,并不完全局限于这个时间范围。实际的时间范围要更宽。
仲夏冰桐
由于审计报告日期是明确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所负责任的最后期限,因此审计报告日期的重要就在于其关系到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和责任大小的截止时点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在审计实务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报告日期的理解存在错误的认识,而且在审计实务中还存在错误运用的问题。如将审计报告日期误认为是审计报告签发日以及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及“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的相互关系区分不清等。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期方面存在的误区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误区之一: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和“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日”的关系混淆不清 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注协编写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讲解又补充解释到:“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而“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当局确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其中包括确认审计调整事项的日期。
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往往是反过来的,即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往往总是早于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由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总是在完成了第三级复核后就签发审计报告,而注册会计师则将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误认为就是审计报告日期,根本不考虑还需提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外签署会计报表的问题。规范的做法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把主任会计师已签发的即批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了已审计会计报表,则注册会计师才可以签署审计报告,这样就形成了审计报告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可能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的情形,而不会出现审计报告日期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计实务中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所有复核程序,认为可以将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审计意见的日期,这个日期不等于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来决定,但如果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和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在同一天,则日期可能一致。
误区之二:与“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的关系混淆不清 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之间的关系往往混淆不清,常常使得“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在审计实务中,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习惯于在审计过程中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声明书,而被审计单位当局总是注册会计师什么时候向其索要声明书,就签发什么日期,这就造成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声明书的日期常常早于审计报告日期的情形。
根据第23号《当局声明》具体准则的规定:“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这项规定说明了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不是绝对固定的,因为当局声明书是审计证据的一部分,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之一,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当局可能对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出具单独的声明书,这时,被审计单位所出具声明书的日期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前,也有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后。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当局声明书前应向其说明情况,得到被审计单位当局的理解和支持,最好能够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将声明书的日期签署到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会计报表公布日,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不同意签署滞后的日期或审计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或审计报告日期无法准确预计,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基本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并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征求对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意见的同时提请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这样,声明书的日期即可与审计报告日期相一致。当然,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声明书的日期,仍然是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其特殊交易或事项单独出具声明书的具体日期。
误区之三:对审计报告日期与“期后”和“日后”的关系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可见,《期后事项》准则所规定的“期后”是两个时间段。但是,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又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由此可见,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已经取消了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所以,现行准则对“期后事项”在时间段上的规定仅是原准则所规定的前一部分,即现行审计准则所述的“期后”仅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的时间段。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解释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由此可见,如果审计报告日与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为同一天,则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与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在时间概念上实际上就是一回事,此时,“日后”和“期后”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含意。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中,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 ”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作同一含意的理解。但必须注意区分在审计和会计不同的专业文书中要按照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使用各自的专业术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期后”和“日后”仅是从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描述,在一般情况下,均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另外,该问题还提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不同的表述,而且要学会从审计和会计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判断有关问题。
误区之四:对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签署的日期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法,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但是,由于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所以,笔者认为,今后不应出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也不会再有注册会计师因获知这段时间的期后事项而实施追加审计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也就不需要再因此问题的存在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
另外,在有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项目中,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而被审计单位已经在本期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重新编制了该前期会计报表,前任注册会计师可应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对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执行这项业务作出协商和安排,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在出具重新编制的审计报告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导致前期会计报表重新编制的交易或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此时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使用原审计报告日期,以避免审计报告使用人误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该日期以后的会计记录、交易或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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