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股东财政备案

撼动不了你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3553

首页> 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股东财政备案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人生自是

已采纳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以下简称“省级门”审批和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和省级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第十五条 省级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做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级门做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人。书面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省级门做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省级门重新。
第十七条 经省级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
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办法;
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 省级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门备案:
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
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备案。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
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备案,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级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8,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省级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或者换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
第三十二条 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由迁入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二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或省级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六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省级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迁入地的省级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迁入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30日内与迁出地的省级门办理该会计师事务所档案材料的移交手续。
省级门下达的批准文件还应当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抄送迁出地的省级门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级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批准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建立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关系的,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通过所在地的省级门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附表10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销营业执照;
六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分别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备案,报送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11,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省级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并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终止的有关情况予以。 第四十三条 和省级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和省级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四十四条 和省级门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和省级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第四十六条 和省级门及被聘用的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应当加强对省级门、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检查。
省级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门撤回设立许可。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和省级门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第五十条 和省级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五十一条 和省级门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和省级门依法实施的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和省级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省级门可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
第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的省级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3;
二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四对分所的业务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附表14;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所的,还应当将该分所有关材料报送分所所在地的省级门。
第五十五条 省级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保持设立条件等情况进行汇总,并于6月30日之前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
第五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所;
二向省级以上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四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只在本所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六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七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或者省级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下达关注函等方式进行处理或移送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省级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由所在地的省级门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合伙人或者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转入该所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备案手续的;
三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不实施统一的;
四违反《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或者省级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或者省级门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或者省级门审批和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或者省级门的在实施审批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备案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申请材料规定中所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均包括所有记录页的复印件。
第七十三条 境外人员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同时废止:《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财会协字〔1997〕46号、《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财法字〔1998〕1号、《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财会协字〔1998〕23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财会协字〔1998〕55号、《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35号、《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协字〔1999〕140号、《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2022〕27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2022〕28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财会〔2022〕1017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事务所后是否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的批复》财会〔2022〕1014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有关注册事项的》财会〔2022〕1024号。
附表: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略)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略)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略)
4.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略)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略)
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略)
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略)
8.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略)
9.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略)
10.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略)
1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略)
1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略)
1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略)
1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略)

23评论

深情既是死罪怎怕挫骨扬灰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高顿网校是财经网络教育领导品牌,更多财会问题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提问。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86评论

悲伤谁懂得

清算、注销的必要
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 清算

(一) 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 说明: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或者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清算与清算、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书的自第一次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债权人。

书面和清算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和的内容。

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的,应当立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

三、 注销登记

(一) 注销登记程序

1、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2、工商行政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企业终止。

(二) 说明:
1、 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单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确认)。

2、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三次的报样;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84评论

回首天涯阑珊灯火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高顿网校是网络财经教育领导品牌,更多财会问题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提问。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3评论

当初炙热的心早已经沉默

必须要,上市要求提供资料之一就是三年又一期的上市审计报告。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摘要;
2、最近3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3、股票发行方案与发行;
4、保荐机构向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
5、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6、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
7、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9、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
10、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11、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12、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研究报告;
13、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14、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的相关文件、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业务及募股投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原始财务报告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关于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意见等、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原始财务报告。

165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