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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法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具体来说,就是指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后果。
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并不是注册会计师对所有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一种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或符合一定的标准时会计师才对其承担责任,这就是审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求:即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指审计人员和机构。就审计而言,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有两类,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2、过错: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承担。
3、违法行为: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从事了违反法律法规的
审计行为。
4、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事实,包括对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的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三方兼有的)损失和伤害,其中主要是指财产损害。
5、因果关系:即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确定对某一特定损害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要件,也是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订责任的关键。
认真过
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legalliability)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②它是因实施审计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2022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 “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注册会计师法》,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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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审计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中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国家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②它是因实施审计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对于1和2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1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3和4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 《审计法》 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虽然以上两条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比照《审计法》第41条规定 办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3、4两种行为可以认定是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这两种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目前为止,中国法律未就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相关法律法规中能够推断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中国2022年颁布的 《注册会计师法》 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亦即存在“过错”的行为,才可以考虑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因此,《注册会计师法》对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提出了“明知”和“应知”的要求。如果会计师“明知”违法而为之,或者“应知”违法而为之,都属于第42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从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真实的审计报告,即使出具的审计意见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审计报告的真实;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或没有严格遵循审计准则,未尽应有的职业谨慎或注意义务,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了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才对此承担责任。 “换言之,以是否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为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有无过错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者已经考虑将过错原则写进 《注册会计师法》 ,这样受害人向注册会计师索赔必须证明后者主观上有过错。 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本人认为,在刚导入审计法律责任制度时,应统一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等时机成熟,再修改法律,统一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毕竟在中国,会计职业发展时间还不长,会计师成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不能盲目与国际接轨。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未来中国还可建立以推定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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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有区别
1、具体内容不同
会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存在和发生、完整、权利和义务、估价和分摊、表达和披露进行认定。
审计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会计报表总体的合理、所列金额的真实、完整、所有权、估价、分类、交易截止和报表披露的公允进行评价和判断。
2、责任承担者不同
会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企业当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审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两者有明显的差别。
3、目的不同
所不同的是,会计强调收集和加工满足使用者要求的会计信息,而审计则强调和评价被审单位所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合法。
会计责任:指的是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承担法律责任,对提供的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责任:按照注册会计师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应的审计准则,按规定程序执行审计程序,并发表合理合法的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分类:
1、资产类科目:按资产的流动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
2、负债类科目:按负债的偿还期限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长期负债的科目。
3、共同类科目:共同类科目的特点是需要从其期末余额所在方向界定其质。
4、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按权益的形成和质可分为反映资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类科目:包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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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项)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办法》第三条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3、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
4、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6、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7、直接管辖的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8、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9、采购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决定等)(共39项)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2、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资产评估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3、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4、(一)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报或者介绍费;(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四)恶意降低收费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5、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6、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7、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8、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普部门依法实施检查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9、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10、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暂停执业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11、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至十一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12、招标采购单位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未在指定媒体上信息、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13、招标采购单位及其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14、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15、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等《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16、不按规定使用、、核销收费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收取预算外资金,擅自印刷、收费票据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第四十一条
17、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收费、基金项目,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第四十一条
18、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9、违反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等《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或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20、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撤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
21、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
22、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2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
24、企业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25、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以及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6、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所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规定的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7、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8、公司私设会计账簿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29、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30、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3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3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3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34、单位违反《四川省会计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接受会计账簿建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四条
35、违反《四川省会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记账业务或委托非法记账机构、个人进行记账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五条
36、违反《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罚款
法律依据:
《四川省会计条例》第二十六条
37、单位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38、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39、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追究法律责任种类: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共26项)
1、审批本级预算收入退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检查及处理
法律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
法律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第七条
4、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检查
法律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办法》第四条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会计决算检查
法律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财工字〔1997〕3号)
6、对有关教师的资金使用和进行财政
法律依据: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教师法〉条例》第四十条
7、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法律依据:
《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8、税政检查,税收减免和提退事项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川办发〔2022〕101号)
9、彩票发行与检查
法律依据:
《彩票发行与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10、住房公积金行政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行政办法》第二条
11、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的检查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12、收费票据的
法律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第三十四条
13、社会保险财务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
14、卫生事业财务
法律依据:
《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等
15、民政事业财务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等
16、人事业财务
法律依据:
《中国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办法》
《四川省按比例安置人就业办法》等
17、会计从业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18、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19、在职权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0、审批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二条
21、撤回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22、基金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45项
23、彩票发行事项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51项
24、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52项
2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计划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117项
26、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国办发〔2022〕62号)第5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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