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注册会计师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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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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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田志伟
别 男
出生日期 19
学历 大学
国籍 中国
简历
2022年2月,大学学历,中员,注册会计师,经纪咨询。个人经历:9-6:就读河南财经学院会计系,7-4:河南剪彩研究设计院,5-6: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陇海支行工营业部经理,6-9:富友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助理,10-12:渤海证券福州营业部总经理,12-至今: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公司项目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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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字泯入人心

大专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院位于具有百年历史的沿海重工业城市——唐山市。唐山处于环渤海湾中心地带,南临渤海,北依燕山,距北京、天津各百余公里,是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中国近代工业的摇篮”和“北方瓷都”。

学院占地面积300余亩,建筑面积10万余平方米,固定资产12650万元,其中教学设备总值2300万元。学校教学设备先进,建成了校园网和105个专业实验室及模拟实验室,拥有计算机1280台,图书馆藏书14万册。学院有教职工810人,其中专任教师461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192人,全日制在校生1万余人。

学院设有医学类、医学相关类、机电工程类、环境工程类、经济类、计算机类、牧兽医类、法学类等35个专业。主要培养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为生产、建设、、服务第一线需求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除实施大专层次职业技术教育外,学校还附设中专部。

学院分院本部、东院和西院三部分,其中院本部开设的专业有: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口腔工艺技术、涉外护理、高级护理。

东院开设的专业有: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金融与保险、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商务英语、外贸英语、资产评估、涉外会计、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计算机美术设计、计算机应用与维护、计算机与信息、计算机网络技术。

西院开设的专业有:文秘与办公自动化、律师事务、物业、农业经济、旅游与酒店、审计学、机电一体化、汽车运用技术、环境保护、城市园林设计与、园艺、牧兽医。

学生毕业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证书及相关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由人事部门发放就业报到证。学生既可参加“专升本”考试进一步深造,也可在学院就业中心指导下就业。近几年,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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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国佳人

大专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院位于具有百年历史的沿海重工业城市——唐山市。唐山处于环渤海湾中心地带,南临渤海,北依燕山,距北京、天津各百余公里,是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中国近代工业的摇篮”和“北方瓷都”。
学院占地面积300余亩,建筑面积10万余平方米,固定资产12650万元,其中教学设备总值2300万元。学校教学设备先进,建成了校园网和105个专业实验室及模拟实验室,拥有计算机1280台,图书馆藏书14万册。学院有教职工810人,其中专任教师461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192人,全日制在校生1万余人。
学院设有医学类、医学相关类、机电工程类、环境工程类、经济类、计算机类、牧兽医类、法学类等35个专业。主要培养具有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为生产、建设、、服务第一线需求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除实施大专层次职业技术教育外,学校还附设中专部。
学院分院本部、东院和西院三部分,其中院本部开设的专业有: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口腔工艺技术、涉外护理、高级护理。
东院开设的专业有: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金融与保险、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商务英语、外贸英语、资产评估、涉外会计、财务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计算机美术设计、计算机应用与维护、计算机与信息、计算机网络技术。
西院开设的专业有:文秘与办公自动化、律师事务、物业、农业经济、旅游与酒店、审计学、机电一体化、汽车运用技术、环境保护、城市园林设计与、园艺、牧兽医。
学生毕业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证书及相关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由人事部门发放就业报到证。学生既可参加“专升本”考试进一步深造,也可在学院就业中心指导下就业。近几年,我院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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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你太阳女神

渤海银行总部具体地址是在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渤海银行全称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人一家全国的股份制银行,总部在天津市马场道。渤海银行采取发起设立,注册资本85亿元,发起人以货币认购全部股份。渤海银行是中华人建立以来首个总部设立于天津的银行。

拓展资料:

渤海银行发展优势

一全新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

作为新成立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全新银行独特的后发优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体制和机制上没有障碍;二是没有不良资产包袱;三是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具有跨越式发展优势;四是没有冗员的负担;五是汇集各方面的优秀人才且在思想上没有陈旧观念的束缚。

二当地的大力支持

渤海银行是2022年以来获准设立的第一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第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市对它的定位是立足天津,辐全国主要经济区域。渤海银行立足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的前沿,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优质的、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努力成为最值得社会信赖、最受客户欢迎的银行。渤海银行的成立,对进一步完善天津的金融服务功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渤海银行自筹建始,即得到天津市委、市的大力支持。

2022年,天津市委、市在推进金融创新20项目重点工程中,将渤海银行年内设立10家分支机构列为重点任务之一,要求渤海银行尽快完成全国的网络布局。在天津市委、市和银行业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渤海银行充分利用各种优势和资源加快分支机构建设步伐,年内顺利实现了天津、太原、成都和济南等4家分行和唐山等6家支行开业的目标;拟建上海分行,2022年已获银监会筹建批准,各项筹建工作也已启动。

三依托战略投资者的先进经验

渤海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中外资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并全部以货币资金注入。与已有中资商业银行不同的是,渤海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渣打银行有限公司作为渤海银行的第二大股东,拥有99%的股权。渣打银行是在全球新兴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国际商业银行,也是进入中国最早、经营历史最悠久的外资银行。作为渤海银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渣打银行将动员其丰富的全球资源,充分发挥自身的银行经验,对渤海银行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渤海银行在产品开发、风险控制、联合推广等各方面展开充分的合作。并与其他发起人一起对渤海银行安全、高效、稳健运营负有重要责任。在渤海银行成立初期,按照渣打银行的模式,建立了矩阵式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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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爱先生

渤海集团民事诉讼案的背景

  2022年2月21日,山东枣庄市股民张先生状告渤海集团,并被济南市中级人民受理。4月19日,张姓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准时在济南中院开庭。有报道称,这是全国第一起已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

  据介绍,2022年8月16日-17日,原告张姓股民先后3次分别以4元、29元、18元的价格购入渤海集团股票共计1500股,金额总计18435元。但随后该股票价格一路下跌,2022年1月29日,原告以17元的价格将这些股票全部卖出,导致损失06元。原告认为其损失系被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所致,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4元,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共66元,以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由于渤海集团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张姓股民诉讼的依据是于2022年11月公布的《关于对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22〕23号。的处罚依据是:“2022年底,根据济南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的批复》济政办发〔1993〕82号,渤海集团对济南火柴厂实施兼并。原文件规定‘对原火柴厂的全部银行贷款给予两年账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的照顾,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对上述不确定内容,济南市表示负责协调落实。2022年5月4日,渤海集团在《上市书》之附件《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报告书》中披露了‘免二减三’政策,但遗漏了‘由市有关银行向上级行申报’的内容,至今未披露。2022年12月,被渤海集团兼并的济南火柴厂欠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经二路支行贷款本金1484万元和兼并前利息303万元,合计债务1787万元。在上述‘免二减三’政策未得到银行批准且与银行就此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渤海集团一直坚持应享受市的‘免二减三’政策,1994-2022年未计提此笔贷款利息,也未计提19、1997、2022年的半息,导致这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数据。2022年渤海集团补提了此笔贷款19、1997、2022年三年的半息,合计3万元。……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行为。”因此,责令渤海集团公开披露上述未披露事项,并且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处分。

  对争论焦点的剖析

  在该案件的审理中,双方的一些争论,值得各界思索。

  一重大遗漏算不算虚假陈述

  被告渤海集团认为,中国《行政处罚书》中认定,渤海集团2022年至2022年度相关行为违反的是2022年颁布生效的《股票条例》,而非最高《》中特指的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另外行政处罚认定的违规事实是重大遗漏,而非《股票条例》中有明确界定的虚假陈述。因此,渤海集团认为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且,处罚决定虽然已经生效,但其认定事实不当,不应作为审判依据。原告律师认为,虽然最高的《》未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做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的初衷,应当对此理解为确定的效力。否则,中国的处罚决定岂不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依据的处罚,渤海集团在上市书中没有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渤海集团的违规行为应当分为两部分。首先,上市书中存在重大遗漏。《证券法》中的重大遗漏是指将法定事项部分或全部不予记载,或者未予公开的行为。其次,渤海集团一直没有披露和银行的纠纷等事项,也不计提19-2022年的利息,按照的说法,这三年报表中存在虚假数据,属于虚假信息。
  那么,重大遗漏是否属于虚假陈述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的不同法规之间有些出入。根据2022年8月15日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出投资决定。我国《证券法》第59条也按此定义,把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形态。可见,根据《证券法》,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但是,由于渤海集团重大遗漏行为是从《证券法》出台之前开始的,因此,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处罚上市公司时,就只能根据2022年4月25日颁布的《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而不是证券法有关内容。这里就可以看出一个问题:在最先发布的《股票条例》中,重大遗漏与虚假陈述是并列的,而在其后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法》中,重大遗漏属于虚假陈述。既然处罚渤海集团依据的是《股票条例》,如何判定重大遗漏是否属于虚假陈述,就成了一个难点。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还在于最高司法解释的局限。根据最高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股民要状告上市公司,必须根据的处罚,认定上市公司违反了《证券法》,这是否意味着投资者要控告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是否就排斥了其他法律法规?这也是为什么认为司法解释给证券民事诉讼设了很高门槛的原因之一。就本案来看,如果原告是渤海集团重大遗漏行为的受害者,那么,还是找不到法律依据来告上市公司。

  二虚假信息和股民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法庭辩论阶段,这个问题是真正的争论焦点。原告律师认为,原告购买渤海集团股票,完全基于对渤海集团所做虚假陈述形成的合理信赖,原告的投资是基于对渤海集团公开信息的分析,同时渤海集团的虚假陈述行为也确实引起了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因此,此案应该适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只要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且这种虚假陈述行为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也因此造成损失,被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渤海集团认为,虚假证券信息侵权案件中的“果”,不是财产受到损害,而是知情权受到损害,投资者受损结果的发生是一果多因所致。同时,渤海集团认为原告对交易受损应自负其责。被告律师要求原告回答并举证:原告在何种情况下购进的渤海集团股票?是否长期关注渤海个股?是否知道买入后有盈利的机会?原告律师拒绝回答,并称是否回答是原告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渤海集团辩称,对于《上市书》中遗漏事项,渤海集团已于2022年补提了贷款19-2022年三年的半息3万元,同时计提了2022年度的全息7万元。此事项已披露于本公司2022年中报、2022年年报、2022年中报、2022年年报及2022年中报。集团认为2022年补提半息前的信息披露行为即使虚假,这种虚假的程度也是微小的,而且已经进行了补提且进行了披露,对能够理智判断的投资者不会产生决定影响。

  笔者同意上市公司的观点。因为原告是在上市公司补提利息之后购入股票的。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更多应当关注的是近期的会计报表,而不是较早的财务信息。而且,从会计信息披露后的市场反应来看,虚假财务信息的作用效果应当是有一定时限的,如果公司遗漏的信息是十分重大的,那么2022年开始公司补提利息时,其不良影响应当已经被逐渐消化,到2022年时应当对投资者的决策不再有重要影响。所以,与其说原告的损失源自被告的重大遗漏行为,不如说是因为处罚这个利空。因此,就渤海集团诉讼案来看,被告会计信息的重大遗漏和原告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对渤海集团民事诉讼案的思考

  除了以上几个焦点问题之外,在渤海集团民事诉讼案件当中,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有关证券市场虚假会计信息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目前可能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在逐步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过程当中,有一些基本概念依然十分模糊,如果不引起人们重视,可能误导整个市场秩序的走向。
  一如何看待遗漏的信息

  从的处罚中可以看出,即使投资者依赖了不真实、不完整的会计信息在公司补充会计信息之前购入股票,公司是否仍然需要对其损失承担责任还牵涉到一个重大的问题。前面已经谈到过,对重大的判定,最低标准是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需要成本,要求上市公司事无巨细都披露是不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只对信息披露范围做一大致规定,并不是说这些披露内容都是重要信息。因此,这个标准可以被看作是处罚上市公司的依据,但是,是否就成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的依据?

  关于重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该信息已经决定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在我国的部分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3条规定:“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相比之下,这个标准,更加接近于审计的重要标准。根据《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的规定,审计重要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我们知道,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即使发现上市公司报表存在错报、漏报,只要没有达到重要的标准,仍然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可见,即使按照最低标准,上市公司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处罚,也不一定会影响到投资者决策。渤海集团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但19、1997、2022年一共遗漏的190万元利息,每年少提几十万元,与公司数百万的盈亏相比较,是否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

  二究竟应该告谁

  在渤海集团民事诉讼案中,上市公司成了被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上市公司还有钱,就轮不到其他责任人赔偿。问题是:股东权益仍然是股东的,为什么股东的损失最终还要自己承担?
  对这个问题,很多专家提出应当采用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即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

  渤海集团诉讼案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这说明随着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推进,人们越来越要求法律能够保护弱小的投资者,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的证券市场。随着我国市场越来越开放,证券市场将受到周边市场的影响,因此,建立一个法制健全的证券市场,让我国的上市公司融入到国际市场竞争中去,实属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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