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报考注册会计师

明明已经变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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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深巷少女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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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当,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与公允时,才能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下是各类审计报告的适用情形总结,请参考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最普通的审计报告。据国外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90%以上都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国的比例可能低一些,主要与企业的质量有关。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符合合法与公允,没有在审计过程中受到限制,且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不必附加任何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用语,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适用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只有当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才能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报告的情形对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极为严重,则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视为注册会计师在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最不严厉的审计报告。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歪曲,以至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注册会计师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确信会计报表不具有合法与公允时,才能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文献统计,注册会计师很少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只有当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确定会计报表的合法与公允,注册会计师才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不同于否定意见,它仅仅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形。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否定意见,必须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论无法表示意见还是否定意见,都只有在非常严重的情形下采用。

138评论

说真的我不想离开你

财务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后作出的客观评价。
基本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费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
扩展资料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内容阐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标准以及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核心要求。
同时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不存在重大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认为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存在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的错报。
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不断修正的、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提供的是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
2、内容阐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主要过程,包括运用职业判断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以及实质程序。
同时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建立在风险导向审计基础上的。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发表意见。
因此,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不提供任何保证。
3、内容阐明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备了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审计报告

70评论

我知道自己不够好

根据上述 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后,应当视审计中是否受到限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不同意见,以及是否存在未确定事项等,并根据其对 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 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 审计报告,有助于 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掌握被审计单位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出具 审计报告后,如果后来的事实有所出入,则责任可能并不在于注册会计师,因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恰当的,所得出的结论是合理的。然后责任到底在谁,这必须进一步划分本审计单位责任和注册会计师责任。

66评论

你是我忠贞不二的信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三)合同的遵守情况;
  (四)简要财务报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意见。

  第二章总 体 要 求

  第四条 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质、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了解所审计信息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为了避免审计报告被用于非预定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条 除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外,对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审计意见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第七条 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所审计的财务信息;
  (二)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八条 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依据的审计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已实施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意见段应当清楚地说明对财务信息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条 如果委托人要求按照指定格式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指定格式报告的实质要求及措辞。必要时,应当修改指定格式报告的措辞,或另附一份报告,以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如果所审计的信息基于某项合同的条款,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层在编制信息时是否已对所依据的合同作出重要解释。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合同作出的重要解释是否已在财务信息中得到清晰的披露,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信息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这些解释的描述。

  第三章 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特殊基础通常包括下列基础:
  (一)计税基础;
  (二)收付实现制基础;
  (三)机构的报告要求。
  第十四条 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明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编制基础作出的说明。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定的特殊基础编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的标题或附注是否清楚表明,该财务报表并非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如果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未能冠以适当的标题,或特殊基础未得到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的要求对财务报表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这种类型的业务可以作为一项的业务予以承接,也可以连同财务报表审计一起承接。
  第十七条 在确定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相互关联,且可能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务报表项目。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的角度考虑重要概念。
  第十九条 为避免信息使用者误认为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整套财务报表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委托人不应将整套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
  第二十条 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编制基础,或提及规定编制基础的协议。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是否按照指定的编制基础编制。
  第二十一条 如果已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在组成部分并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对组成部分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章 对合同的遵守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合同的遵守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只有当合同遵守情况的总体方面与会计和财务事项相关,且在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范围内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业务。
  如果该业务的某些方面超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合同的特定条款。

  第六章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了满足某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情况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可能依据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编制一份简要财务报表。
  只有对简要财务报表所依据的财务报表发表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才可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简要财务报表应当冠以适当的标题,以指明其所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简要财务报表并未包含年度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所有信息。注册会计师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不应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
  第二十八条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指出简要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
  (四)提及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和意见类型;
  (五)审计意见段;
  (六)强调事项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简要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致。
  如果对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使对简要财务报表的编制表示满意,注册会计师仍应在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出,简要财务报表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已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应当指出,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的范围,简要财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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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爱不变爱

审计报告的作用决定了它的重要,其作用有:

  (1)鉴证作用。注册会计师是以超然第三者的身份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是否合法、公允和一致发表自己的意见,这种客观意见得到及其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客观上起到了鉴证作用。
  (2)保护作用。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者降低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信赖程度,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以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证明作用。注册会计师通过签发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或表明)审计工作的完成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发表的意见是否客观和真实,同时通过审计报告还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履行情况。

标准措辞是为了不产生歧义,以免误导使用审计报告的人,且措辞不严谨容易被人抓住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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