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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顾忌
摘要审计也称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也称社会审计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19投资项目审计是否必须由审计机关审计?事务所可以吗?审计也称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也称社会审计工程审计的原则是“谁出资,谁审计”,所以,应该是投资类项目均要求进行审计所以不是一码事
青春染指
根据:我国对职业资格实行的是准入制度,主要 分为三类:一是注册类,如注册会计师、 注册建筑师、注册律师等;二是执业类, 如教师、医生、法官等;三是许可类,如 钳工、电工等。这其中,注册类与执业 类,共有16个专业,并且都有专门的法 律、法规约束,如《执业医师法》、《教 师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对从业所 需要的专业技术素质作出了规定,同时也 对不具备职业资格而从业设置了法律的禁 区。但是,职业资格准入许可,仅依据 《中华人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 实行就业准入的就有87个职业目录。其中 相当部分都是纯粹的专业技术,跟公共安 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什么密切的关 系,可以完全交由社会自由调节。
我们认为:物业师资格证书不会取 消!
来看标准:
人社部负责人介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 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 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 方式进行的,将建议按程序提请修改 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根据下一步的清 理计划,行业部门、全国的行业 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 格,原则上予以取消,确实需要保留的, 经过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 度。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部门 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具体认定工作 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学会承担。
有了标准才有理由
一、物业师属于注册类,有专门的法 规约束,依据是《物业条例》和《物 业师制度暂行规定》。
二、物业师与“、公共安 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啊!
三、物业师是行业唯一的资格证书, 没有“自身不宜”的问题。
还需要理由吗?这三个条件足矣!
不过,我们还有一个判断:物业师注 册证书会取消!
依据:
6月27日,住建部姜伟新和陈政高工作交 接的当天,督查组在两位部长及各部门负 责人的工作情况汇报会上指出,住建部行 政审批事项为23项,其中行政许可16 项,非行政许可7项。
督查组认为:去年至今,住建部总共才取 消和下放2项行政许可,“进度滞后,贡献 率低”。7项非行政许可拟全部转为内部管 理事项,这“不符合有关文件要 求”。在关于经济发展和就业创业创新的 721项重点取消下放事项中,住建部涉及 11项,但却没有一项被该部列入今年的工 作计划,“含金量低”。
姜伟新坦言:“这点到了我们工作不足中 的要害。”
经督查组意见反馈和约谈后,7月14日, 住建部党组研究决定,对涉及8项人员资 格的审批事项将“全部取消”,今后由行业 协会自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 资格认定、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监 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一级建造师注册 执业资格认定、物业师注册执业资格 认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注册执业资格 认定、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规划师 执业资格认定8种。
因此,我们判断:物业师注册证书会 取消!由中物协自律。
综上所述:物业师资格证书不会取消,物业 师注册证书会取消,未来可能取消企 业资质的物业师限制。
未来的事谁说得清呢?因为未来,说不定 物业企业资质也会被取消。
希望能帮到你。
情歌哼着哼着就走调了
摘要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除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在存货监盘中获取有关存货所有权的部分审计证据。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在监盘中注意到某些存货已经被查封,需要考虑被审计单位对这些存货的所有权是否受到了限制。但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应用指南》第6段所述,存货监盘本身并不足以供注册会计师确定存货的所有权,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其他实质审计程序以应对所有权认定的相关风险。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区分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盘点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监盘的责任,在执行存货监盘过程中不应协助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工作。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7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制定存货监盘计划是谁的责任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存货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除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在存货监盘中获取有关存货所有权的部分审计证据。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在监盘中注意到某些存货已经被查封,需要考虑被审计单位对这些存货的所有权是否受到了限制。但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应用指南》第6段所述,存货监盘本身并不足以供注册会计师确定存货的所有权,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其他实质审计程序以应对所有权认定的相关风险。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区分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盘点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监盘的责任,在执行存货监盘过程中不应协助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工作。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参考,祝您生活愉快,麻烦给个赞,也可以点一下关注!
生性凉薄本性薄情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很大区别:
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财务信息的真实和
完整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被审计
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或合法)和公允进行审计。
2.两者不同。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
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层的领导
和制约,较强。
3.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内部审计是代表总经理或董事会实施的组织内部监
督,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注
册会计师审计是以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
所。
4.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而注册会计师遵
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内部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
安排比较灵活;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
次。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尽管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外
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
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
我给你自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国注册会计师》,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审计
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第三条 本淮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审计
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程序,是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
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
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
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
的审计工作遵照审计准则进行。
第三章 全面质量控制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务规模与范围;
(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
(四)成本与效益原则;
(五)人员素质及构成;
(六)其他。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
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
(一)职业道德原则;
(二)专业胜任能力;
(三)工作委派;
(四)督导;
(五)咨询;
(六)业务承接;
(七)监控。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
、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
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德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全体
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
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复核。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复核
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
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以及被
审计单位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适当方式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全体专
业人员,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
第四章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
工作进行指导,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第二十二条 督导人员对助理人员进行指导时,应当使其明确:
(一)工作责任;
(二)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度的审计目标;
(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质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督导人员在审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计过程;
(二)了解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
修改审计计划;
(三)解决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第二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当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
(一)审计工作已按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
(二)工作过程及其结果已适当记录;
(三)所有重大审计问题已适当解决,或反映在审计结论中;
(四)预定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已实现;
(五)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审计工作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
(一)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
(二)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测试结果对总体审
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
(三)进行实质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
(四)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
第二十六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
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