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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我放手你快走我不难受
现在没有注册审计师。
上世纪2022年代,曾经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审计师。当时分属于财政和审计。门下属事业单位称会计事务所,审计下属事业单位称审计事务所,都是国有事业单位,各自的执业人员都是事业编制的国家,其中专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分别称为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审计师。
2022年代后期并轨,统称为”注册会计师“,再到2022年度末,全部改制,脱离国家身份,事务所都成为有限责任制的企业,执业人员都是注册会计师。
现在注册会计师都要经过全国统一考试,考试门槛较低,但是考试难度较大,是要有一定的毅力和学习能力才能取得的。不过如果考试全科通过,就业前景应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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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对专业没有限制。CPA只对学历设限,不对专业设限,所以无论是什么专业都可以报考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会计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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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计成本和审计技术的制约,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所有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并且由于标准简式审计报告的容量有限,只能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法规及是否公允、一贯表达意见。这样,相当一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就得不到满足,包括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外汇部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行力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和审计报告的内容就带有了一定的无奈。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社会团体,它通过自我教育、自我制约、自我发展为注册会计师这一市场中介创造了条件,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中联系和事务所的桥梁。但是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内部机制还不很完善,运作也不很顺畅,且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行政干预,不能代表其成员有效的发展和保护本行业,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未能起到应有的行业和作用。
她的话你用心聆听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存问题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聘请的,我国当前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各自为政,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财务一体化薄弱,是当前业内普遍认为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的瓶颈之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更解决不了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当前会计事务所除了一体化建设的问题外,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培养、充分利用人才方面也存在问题,人才的挽留、培养是当前社会每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方向不明确、国家政策方向不明、国际竞争力不强都是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存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将有利于整个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壮大。
(二)注册会计师诚信缺失问题
个别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差,抵御不了金钱的诱惑,执业道德缺失。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利益驱动下,为企业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虚增利润,严重扭曲会计信息质量,损害了投资者、债券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市场经济建设也产生了消极影响。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很多证券市场上的审计失败案例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注册会计师为一己私利,诚信缺失造成的。
(三)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过高
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企业、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当会计信息使用者在阅读参考企业会计财务报表或报告时,所参阅的财务报表或报告都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或报告是充分信任的,即他们认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企业财务报表是没有差错的。然而,事实情况却并不是如此,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对目标企业出具审计报告时其精力和时间的局限,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不能完全保证是没有发生舞弊行为的,只是注册会计师在有限精力和时间下做出的最合理判断。以上是期望值与现实值之间差异的客观原因,当注册会计师收受非法报酬,没有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刻意隐瞒实情,虚增企业利润,这是造成期望值与现实值差异的主观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共同构成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过高,造成与现实值之间差异。
(四)注册会计师制度方面的不足
注册会计师制度问题的首要方面就是与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与相关的其他法规直接存在冲突。例如对比《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对重大过失方面如何构成刑事责任方面是有冲突的,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注册会计师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不包括重大过失,仅有主观上故意可以作为其构成要件。而在《刑法》第231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主观上的重大过失也是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二者之间显然存在着冲突。除此之外,2022年颁布的《公司法》也没有对注册会计师的质进行明确界定。
二、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会计事务所自身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进一步对会计事务所进行统一化,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尤其要加强财务一体化,会计事务所的完善发展是整个注册会计师制度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完善的会计事务所体系,可以帮助会计事务所进行会计人才的培养,并对会计人才进行充分利用。我国也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防止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恶竞争,对于恶竞争的企业进行管制,例如可以赋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权,对扰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企业或者个人,中注协可以有权对其进行处罚,赋予中注协实权必须要防止前文管制中“寻租效应”的发生。
(二)建立信誉评价机制
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础,没有诚信作为基础,任何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空谈,注册会计师必须以诚信为执业宗旨,注册会计师做到了诚信,不仅可以提高的会计信息质量,而且可以取得公司的信任,获取更多的企业内部信息,了解到了这些内部信息就会又正确反馈会计信息质量,这样就又达到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正反馈。建立信誉评价机制,就是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评分,将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按诚信等级进行划分,等级越高,客户量自然就越大,经济效益也就更好。为了自己的高诚信等级,事务所、会计师行业内部就会形成良竞争,使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完善。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机制
对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主要应分为以下两部分:首先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这又包含自我和相互。因为同处一个行业,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之间都是比较了解的,知道哪些方面会有不按照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对应的奖惩制度,在我国管制的前提下,严格的惩戒机制是可置信的,将会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的内部。其次,企业利益相关者,例如投资人、债权人、关联企业等,都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一旦发现其违规行为,可以迅速地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益相关者由于利益驱动原因,对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会有很高的积极。
(四)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审计质量,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的发展。以上针对五方面问题的相关对策都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法律的强制,可以确保奖惩、的顺利实施,同时完善法律法规也可以更好地引导会计事务所的自身建设、助力行业管制。总之,法律法规只是作为引导者,具体行为的实施还是要靠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完成。
小结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经济的发展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在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注会制度的发展也促进了企业的自身。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与我国经济相辅相成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发展是当下研究的热点。总之,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历史还很短暂,但是发展变化很快,未来我国CPA制度的完善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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