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培训事业编

有谁配那句地老天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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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在一起会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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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7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专业委员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审议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审议批准审计准则拟订稿。
2.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惩戒。
3.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4.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直接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地方协会的工作;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负责就承办的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工作的政策建议或研究报告。
5.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推动、改进、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审议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6.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行业会费政策;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指导、规范行业财务工作;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7. 《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收集、分析会员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援助;与有关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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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有个很好的女人叫闺蜜

东奥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主讲老师:张志凤,留美学者、教授,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常务理事。拥有二十几年财会培训经验,是会计培训界领袖级人物。
授课特点:语言洗炼、画龙点睛。能用“简单”例子和“经典”总结将“复杂”问题理清楚、讲明白。例题精炼、解析精要、命中率高。
东奥注册会计师《审计》科目主讲老师:刘圣妮,学博士、副教授。2022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及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精通理论知识,熟悉实务运用。深谙《审计》历年考试命题规律,是公认的超一流审计辅导专家。编著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轻松过关”系列图书,极具针对和实用,年年畅销,享誉业内。
授课特点:富有,寓教于乐。幽默的语言让课堂生动有趣,鲜活的案例让理论形象具体,考点梳理精细,考题点押精准。“听刘老师的课,审计轻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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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不毁她你怎会爱我

英文名称为:HEBE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HECPA。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服务、、、协调。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接受河北省财政厅的、指导,同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非执业会员入会及日常有关事宜;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制定实施行业制度,对其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自律检查和内部惩戒;
四、组织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
五、制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省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八、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往活动;
九、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办公室、注册部(人事部)、业务部、考试部、培训部和注册会计师教育中心。
办公室
负责综合文字、文电处理、保密和档案工作;负责协会内部财务工作,指导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秘书处人事工作;负责接待、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会刊的编辑、印刷和发放;负责信息网络工作;
注册部(人事部)
负责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工作;负责石家庄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存档人员的人事工作;负责协会党委和石家庄辖区妇女、工会、共青团工作。
业务部
负责执业准则的贯彻实施;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的、检查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援助和业务指导工作。
考试部
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体承办石家庄考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培训部
负责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建设和继续教育师资队伍;组织继续教育培训。
教育中心
河北注册会计师教育中心为经过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主要职能是为河北省注册会计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为行业其他从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提供相关教学服务,同时充分利用中心资源,面向河北省财政和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的会议、培训和接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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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他梦他在她心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人发[19]116号发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行为,发挥税务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10]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考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对考试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用印的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按国家税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三)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权利和义务

遵守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

规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单项或常年、临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业务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
编辑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办法[11]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适用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该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该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该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22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含视频)。

第八条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条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四条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中税协、地方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教室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应在会费中支付,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

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来源:考试大纲

(1)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七条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

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第十八条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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