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的条件

但凭傲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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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风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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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暂行办法
  京财协[2022]1978号
  颁布时间:2022-10-17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根据《中华人档案法》、《中华人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档案法〉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有关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法表或出资人或合伙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专人对本所的业务档案进行,档案人员应取得北京市颁发的岗位资格证,并接受档案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素质。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接受同级档案行政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的、指导。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

  第七条 业务档案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编目、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八条 各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九条 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与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1、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此册是第几册。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1)卷内文件目录;

  (2)业务约定书;

  (3)业务报告(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建议书底稿及附本,会计报表及附注;

  (4)委托单位声明书,委托单位的未审会计报表;

  (5)工作计划;

  (6)审计差异调整表及测算平衡表;

  (7)业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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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渡口

我今年刚刚大一,但是想考注册会计师。请问考注册会计师需要什么条件吗?
报考注册会计师要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也可以报考,不过要签协议。 你的条件在北京不行,不过可以回老家试试,地方管的松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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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是海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 书面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注册公司法》、《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 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发起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合伙企业法》、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请链接到北京会计网首页会计师事务所查询。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
(一)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依据:依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三)岗位:会计处
(四)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人,书面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检查举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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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书面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注册公司法》、《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 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

  全体发起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合伙企业法》、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

  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请链接到北京会计网首页会计师事务所查询。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
  (一)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依据:依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三)岗位:会计处
  (四)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人,书面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检查举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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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单的幸福最简单的快乐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 书面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注册公司法》、《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 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

全体发起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合伙企业法》、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

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请链接到北京会计网首页会计师事务所查询。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
(一)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依据:依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三)岗位:会计处
(四)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人,书面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检查举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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