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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柚
2022年12月31日,芙蓉公司向珍珠租赁公司租赁了一批机器设备,该设备由珍珠租赁公司为芙蓉公司于当日购入,购入价格为5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芙蓉公司与珍珠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该项租赁协议为不可撤销的租赁协议。2、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开始日与租赁开始日相同,均为2022年12月31日。租赁期为2022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3、芙蓉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4、估计租赁期满时该机器设备的资产余值为90万元,其中,由芙蓉公司担保的余值为70万元。5、芙蓉公司不知道珍珠租赁公司的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10%。6、芙蓉公司对同类机器设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7、租赁期满后,芙蓉公司将该机器设备还给珍珠租赁公司。8、该批机器设备在2022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50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为芙蓉公司编制融资租赁的相关会计分录。
心不甘
你们这种操作方式,严格说起来,是违规操作的……
另外楼上那位提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貌似不能作为参考。
你应该参考会计准则-租赁。
现在咱们转回来,继续说你这个哪里违规了。
首先,你每个月把租金都计入费用了,那么,这种用车方式就应该是经营性租赁,期末车辆肯定是退还的。
如果你们的合同是分2个部分还好说,主合同应该就是经营性租赁合同吧?
这样的情况,你就私下把车过户了就行,反正一直也没有计入固定资产。
如果你们的合同本身就是一份,其中还说明了期末车辆过户,那么你们这个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所有的租金,肯定是无法计入费用的。
当然,如果你们签署经营性租赁合同,车辆退回给租赁公司,这样是完全合法的,车辆的残值处理,租赁公司可以再处理给你们,那就是另一码事儿了,你懂了吗?
另外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两年就会完善起来,以后这种违规的合同,还是少签的好。
猫骨鱼刺
财产租赁合同不是指有形资产,财产租赁合同包含无形资产。
当事人双方就财产租赁中相互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限期、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按合同规定,出租人将出租的财产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租金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或双方协商议定的数额付给。财产租赁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用于租赁使用的流通物品。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从性质上属于经营租赁合同,其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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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微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分为四个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前三个综合起来叫“用益物权物权”或俗称“经济所有权”。处分物权俗称“法律所有权”。还是《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需所有权人设立。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期间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租赁公司将用益物权设立给承租人。租赁公司依然保留处分物权。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说法。
在会计处理中,融资租赁的物件计在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中。虽然可以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但不能说所有权就属于承租人。当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就丧失了。此时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价全部所有权能。若承租人按期支付完租金。那么租赁公司的处分权最后一1元的名义价格卖给承租人。承租人才真正拥有物件所有权能。财务帐也可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固定资产”,使之真正成为自己的资产。
万壹
融资租赁相对经营租赁而言,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会计处理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国家税务2022年第13号)。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业务中都按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在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折旧计提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差异,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根据税收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融资租赁方式确认
会计上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归属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税法上未对融资租赁概念进行专门规定,对租赁方式划分和对融资租赁方式确认,应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
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中,考虑融资租赁付款资金时间价值,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体现会计核算准确性,更符合融资租赁资产实际价值;而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历史成本原则,体现税法规范性。
在租赁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方式选择上,会计上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资产;而在企业所得税中,则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选择,更注重相关数据可靠性。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
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计算现值,即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已包含在税法计税基础之内,并在其使用期间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所以,对于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面差异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方式的不同,以及折旧年限上的差异,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从本文第二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差异”可看出:会计上处理中,将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税法处理中,不考虑租赁付款资金时间价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确认租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法上的计税基础一般大于会计上的初始成本。
融资租赁折旧资产年限,《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其折旧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22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2022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如果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情形,也可以加速折旧。
如某运输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轮船一辆,租赁期为9年,合同中未对租赁期满该轮船的归属进行规定,轮船使用寿命估计在2022年以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规定,会计上该轮船折旧年限应为9年。而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轮船最低折旧年限为2022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拆解为“”和“回租”两笔业务,实质是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国家税务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国家税务2022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上都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会计上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税法上规定将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六、有关融资租赁实务处理
案例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租入专用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每年末支付租金20万元,该设备2022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承租期满时,该设备归甲公司所有,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
案例解析
(一)融资租赁资产初始成本计量
会计核算上,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0×PVA6%,5=20×2124=248万元,大于公允价值90万元,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48万元。
税法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支付的相关税费=20×5=100万元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
会计核算上,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00-248=752万元
2022年度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100-752 ×6%=248 ×6%=055万元
税法上,2022年度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055万元不得税前列支,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5万元。
(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假设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均为5年,净残值为0,都采用直线法折旧,则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248÷5=850(万元),税法每年计提折旧=100÷5=20(万元),形成财税差异为15万元。
甲公司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055万元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5万元;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形成财税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