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胜注册会计师

又如青丝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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挚爱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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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83评论

我做不到不去想你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诚信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第八条的规定。

独 立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和形式上保持,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

客 观 和 公 正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 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的可能,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53评论

时光无情时光无悔

国内注册会计师很难,大学期间无报考资格。国际注册会计师通过率高于国内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是走职业化路线,实用很强,职业发展的空间很大加上英语水平提高能胜任更高职位!

48评论

此意无根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 般原 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


  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六章其 他责 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


  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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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评论

执手这辈z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独 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

  第四章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章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的可能,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的可能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 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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