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执业医师报名条件

你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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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刘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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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实行以考代评和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方式1、以考代评: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群:(1)学历在大专及以下的护师(2)药(技)士、药(技)师2、执业准入制度: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人群:(1)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2)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二、报名条件1、士(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考试条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一年考试类型: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2)护理人员考试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考试类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3)中药、西药,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考试条件: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大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考试类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药技士)2、师(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①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一年;②具有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二年;③具有中专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相关机构工作满5年;考试类型: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2)护理人员①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考试类型:无②A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B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考试类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师)(3)中药、西药,其他卫生技术人员①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②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③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考试类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药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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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屎生活

看专业不同条件有些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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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关心你从来不渴望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卫生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第七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第十七条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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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到的脸总会有一些悲伤

考生您好:  北医李睿医考为您解答  执业医师现场确认需要带的东西如下: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来往大陆的通行证、外籍人员为护照。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毕业的硕士或博士生须由大学院校研究生办出具的当年毕业证明。3、同底小二寸免冠正面照两张(两张照片的三分之一粘贴于报名表的左上角),网报本人须上传免冠白底正面照。4、试用机构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应届本科毕业生还应提交《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技能考试合格后,必须履行在承诺期限内(医学综合笔试前)向考点办提交后续累计试用期满1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未按时提交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当年报考资格。5、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工作证明》。  更多详细内容请访问北医李睿医考官网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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