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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会凉吗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2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和下级部门履行本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发现本行政机关未按照本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密切配合同级、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密切关注本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在本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2022年2月10日。
风摇拂
回答您好,您要询问什么提问你好我想咨询入职体检的乙肝大三阳能查出来吗回答您稍等,我查询看看提问好的??你不是医生吗?连这个还要查?回答您好,您这边是要入职什么工作体检是不检测乙肝但是会检测肝功能的除了一些国家单位体检会需要检测肝五项如果是一般的入职体检检测只要肝功能检测不会检测出乙肝三阳肝患者肝功能正常检查身体能通过的。只要乙肝患者肝功能正常,且B超正常,除报考警察职位外,其他的干活都能通过入职检查身体,这其中包括那些社会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等,如果该类企业以检查两对半、乙肝病毒携带、乙肝大小三阳、DNA阳性、乙肝有传染性等理由拒绝录用乙肝患者,或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属于歧视行为,当乙肝患者遭遇这些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更多11条
橘九栀酒
人社部发[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2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和下级部门履行本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发现本行政机关未按照本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密切配合同级、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密切关注本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在本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初识笑颜
现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人社部发[2022]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你可以参考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
人社部发[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2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和下级部门履行本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发现本行政机关未按照本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密切配合同级、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密切关注本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在本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温酒醒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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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参考下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体检事项: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人社部发[2022]12号): 国家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2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实施细则》、《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和下级部门履行本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发现本行政机关未按照本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密切配合同级、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密切关注本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在本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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