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执业药师

十年与自己久别重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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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阳似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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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上述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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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住泪

违反执业药师有关规定的处罚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第六章规定了违反执业药师有关规定的处罚。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逾期仍未配备者将追究负责人责任。  2、对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逾期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调离岗位。  3、对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资格,注销注册,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4、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交或其他要是管理法规的,依据法律或法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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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晚年

执业药师挂证处罚新规:对“挂证”行为严惩,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

执业药师这6类行为,严查严惩:

01、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执业药师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04、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05、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①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②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

③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④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⑤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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