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证补办咨询电话

加糖的眼泪依旧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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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人都是有丢失东西的时候,有的人丢失的东西是不重要的,有的人丢失的东西是非常重要,证件丢失对于个人是有很大的影响,护士执业证书丢失还可以进行补办,在 海北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办事指南 是怎么样呢?下面 网 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海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地址 青海 省海北州 德令哈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楼 二、海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 除外) 三、海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 教育 部和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家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海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办理依据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8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9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10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 行政许可法 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 行政许可 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了是需要先进行登报声明遗失,这样才可以拿着相关的补办证件去办理补办手续,补办自己的执业证书。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到网进行相关的业务咨询。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108评论

我勿把饥渴当成了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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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护士资格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仅接收委直考点的报考人员申请。各市(州)的报考人员请向所属的市(州)考点(卫生计生委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补办证书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申请(须注明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证书名称、编号、专业、级别、取得时间和遗失原因);

2.单位证明(需盖章);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报纸须为市(州)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有国家统一报刊号的报纸;刊登内容须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证书名称、编号、专业、级别和取得时间);

4.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白底)。

联系电话: 49822992

重庆市永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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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狠手辣美人毒霸天下

卫生局护士资格证的咨询电话:

护士资格证,就是通过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拿到的证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

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考试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

证书注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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