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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源说不管顾里多脏他都爱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广东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立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第五条我省实行护士区域注册,执业机构为我省任一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省行政区划内有效。《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护士实行多机构执业的须登录“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在护士电子化信息系统进行其他执业机构信息填报。第六条护士执业应遵从《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七条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八条我省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全面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证均应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提交申请,所需表格已在系统嵌入,需要线下办理的,按要求打印申请表格。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在国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护理专业学历、学位证书,并在我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四)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五)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二条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三章 首次注册第十三条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临床实习证明;(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相关材料;(五)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第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应当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须在《护士执业证书》所设置位置粘贴照片并在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钢印。第十五条以下情形应同时提交在我省教学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一)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首次注册的;(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而申请重新注册的;第四章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现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七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第十八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第五章重新注册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第二十一条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学历证书和实习证明不需提交)。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重新注册手续。第六章变更注册第二十二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第二十三条主要执业机构变更名称的,主要执业机构可以向注册部门提出集体变更的书面申请,为本机构在有效期内的所有护士办理集体变更。第二十四条办理护士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注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我省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实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通报。第七章注销注册第二十六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注册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本人主动申请的;(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三)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四)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一)之外的情形,由其主要执业机构主动向注册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广东省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本人主动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注销注册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第八章 遗失补证第二十八条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者,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第二十九条护士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护士执业证书》由现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补发。证书照片处加盖补证机关钢印;备注页注明首次注册日期、首次注册部门、补发日期、被遗失证书的到期日期、补证机关,并加盖公章;首次注册页不填写。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遗失补证手续。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护士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主要执业机构应自其办理相关手续30日内办理离岗迁出:(一)主动离职;(二)退休(返聘人员除外);(三)被辞退、开除;(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护士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第三十二条注册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纸质或电子档案,除护士延续注册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其余纸质或电子档案应永久保管。第三十三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在我省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三十四条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护理(助产)临床实习、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应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有关实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主要执业机构,是指多机构执业护士《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教学医院,是指依照《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认定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我省教学医院名单可在“广东卫生科教网”()查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9〕14号)同时废止。法律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广东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立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第五条我省实行护士区域注册,执业机构为我省任一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省行政区划内有效。《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护士实行多机构执业的须登录“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在护士电子化信息系统进行其他执业机构信息填报。第六条护士执业应遵从《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要求。
回到你身边为你撑雨伞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起草和颁布以及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进行,是90年代我国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这些措施对于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工作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护理与国际护理接轨,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管理杂志》的起草和颁布护士立法在本世纪初即在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实行。英国于1919年率先公布了《英国护理法》,随后,荷兰于1921年公布了护理法,芬兰、意大利、波兰等国也相继公布了护理法。1948年,在广州召开的第三届中国护士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由国民政府卫生部护士主任徐蔼诸提出“护士法草案提请商讨案”,经大会决议,选定刘干卿、王泰元、聂毓禅、胡惇五、刘效曾为委员,由聂毓禅为召集人的护士法小组经开会讨论,一致通过“护士法草案会商报告请公决案”,但由于国内战事未付诸实施。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士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特别设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了《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Aproposed quide for formulating nursing legislation),为各国护士立法必须涉及的内容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至1984年,WHO调查报告,欧洲18国、西太区12国、中东20国、东亚10国及非洲16国,均已制定了护理法规,尚未形式颁布护士法的国家已屈指可数。我国卫生部自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工作,通过研究国内外文献资料,总结建国以来护士管理的经验教训,并对我国护理队伍的现状做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为了配合将要施行的《医疗机械管理条例》,尽快建立和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制度,经反复论证,决定先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颁布施行。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护士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对于我国借鉴世界各国护士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的制度,是提高我国护士质量的根本保证。我国护理教育比较薄弱,各地培训的护理专业毕业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不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实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可以促进护理教育质量的提高,保证临床用人的基本理论水平和基本技能,从而保证护士质量。其次,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遏制安插未经正规专业培训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的有效手段。据卫生部1985年调查,在当时全国63万护士中,未经专业培训和未经正规专业培训的占30%。非专业人员大量进入护士队伍之所以屡禁不止,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按照《管理办法》,统一全国护士上岗的基本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护士的执业许可,可以有效地阻止非专业人员从事护士工作。第三,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保证医疗护理质量和保证公民就医安全的根本措施。现行的护量管理制度一方面无法保证护士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大量的护理员的顶替护士上岗,从而使护士质量难以保证,并造成许多护理差错事故。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精心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于1993年3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陈敏章签发第31号部长令,向全国发布,并自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考试,第三章 注册,第四章 执业 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为了学习、贯彻、执行好《管理办法》,卫生部还随文附发了《护士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介绍了这份文件的背景情况,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还对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护士执业水平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从1994年起全国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将每年举行一次,1994年进行试点,1995年全面铺开。 全国护士执业水平考试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测量方法,即从试题编制、考试实施、阅卷评分、分数转换等方面建立统一的标准。初步确定考试内容为:基础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测试方法采用多选题书面考试形式。考试工作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该中心将从全国各地聘任一批护理专家担任命题委员,承担考试命题、审题和制定《考试大纲》等工作,并在考试前向考生提供《考试大纲》及《考试复习资料》等考务信息。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试点于1994年6月在云南、河南、北京三个省市进行,参加这次考试的考生全部为1993年毕业的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生,共1413名,考试历时4h,分上、下午进行,试题共240道,分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护理、儿科护理5门课程。题型包括A1、A2、C型、X型4种当代教育测量领域中应用较广泛地题型。这次试点考试为我国护理管理步入正轨迈出了第一步,是一次成功的尝试,为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正式启动打下了基础,对《护士管理办法》的贯彻施行具有深远的意义。1995年6月25日上午8时30分,首次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举行。国家卫生部副部长孙隆椿在北京卫生学校视察了考场,他说,护士执业考试,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的安全,巩固护理教育成果,使护士管理逐步科学化、法制化。参加首次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考生共有96061名,平均成绩为分(总分200分,及格线105分)。这次考试的对象除应届中等卫(护)校护士专业毕业生外,还有未取得护士职称或已取得职称未经过正规护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浙江省以平均分的成绩名列全国第一,其后为江西、上海、江苏、陕西、新疆等。有超过20%的考生考试成绩低于105分的及格线,其中大部分为无专业学历者。1996年全国护士考试于6月7日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考生共81776名,平均及格率为78. 07%。1996年考生中1995年毕业生有38919人,占48%,30岁以上考试生占11%,少数民族考生占,卫生系统考生占80%。考试确定5门科目,共230道考题。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年护士执业考试试题多项指标达到考试测量学标准,难度适中,分布合理,中等难度试题占62%,易题占25%;各科90%以上试题为应考查的重点知识和技能,试卷总体平均难度比1995年有所降低。据透露,此次考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试题难度属中等偏易水平,但考生及格率较低;非应届毕业生及格率明显低于应届毕业生;全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免考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决定,造成不平等竞争等。为此,卫生部医政司要求,全日制普通中等卫(护)校要进一步深化护理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各级各类医院应重视护士特别是非正规卫、护校毕业护士的在职培训,加强系统专业培训。各省市要严格掌握免考标准,引进竞争机制,对全日制普通中等卫、护校毕业生不能一概免考。此外,各地对社会办学要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正规卫护校现有师资、办学条件等卫生资源、避免浪费。1997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3000多名考生参加了考试。为配合当时我国护理界正在积极推行的整体护理,而在该年的试题加入了整体护理内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获得大专以上护理专业文凭或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文凭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即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还必须经过护士执业注册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享有护士的权利,并履行护士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开始着手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护士执业注册机关一般为护士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首次申请护士注册者,应填写卫生部统一式样的《护士注册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交健康检查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缴验专业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执业证书》,并缴纳注册费。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注册期满前60日可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再次注册除需缴纳验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单位证明及《执业证书》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规定了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再次注册的条件。如《河北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再次注册“……还必须提交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包括:(一)专业进修;(二)参加专业学习班、培训班、讲习班;(三)参加学术会议;(四)参加学术讲座;(五)参加示范教学;(六)参加安例讨论;(七)参加专业在职学习或业余学习。”这些条件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护士的知识更新和水平的提高,起到了护士注册对继续教育的促进作用。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和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泪若在半路回头
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概述 一、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的概念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只指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或者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执业护士,依法进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我国目前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看,有关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执业医师法>办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二、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注册原则所谓依法注册原则,是指我国医护人员执业的法律制度,都将注册作为医师、护士执业的法律根据和从业条件;只取得资格但不注册或者没有取得资格而执业的,都属于 执业的范畴。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依法注册原则。(二)依法执业原则所谓依法执业原则,是指经依法注册的医护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执业规则执业,不得违法;有关部门将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违法者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等。对于依法执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作出了具体规定;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 奖惩分明原则所谓奖惩分明原则,是指对于医护人员的功过是非,应当作出积极和合乎情理的评价,有功则奖、有过就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对医师的积极表现作出了明确的奖励规定;对于处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医师违法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三、医师执业注册法律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法律规定,也就是指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规范。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执业医师法>办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在此,我们重点介绍普通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条件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问题,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1.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作出了以下规定:1.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拟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3.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3)《医师资格证书》;(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申请人身份证明;(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的,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4.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条件不合格而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2)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即上述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6.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依照《办法》第六条即上述“注册程序”1、2项的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注册程序”中第3项的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三)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注销和变更注册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章,对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注销和变更注册,作出以下规定: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对有上述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2.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备案:(1)调离、退休、退职;(2)被辞退、开除;(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4.医师申请变更的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到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申请变更的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外,新执业地点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回旧证、换发新证。5.注册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6.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四、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一)执业医师的义务: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的规定,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负有重大义务。这些义务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守法与敬业义务。所谓守法与敬业义务,是指执业医师应当履行的遵守法律、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的义务的总和。对于执业医师的守法与敬业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所谓健康教育,是指医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患者传播卫生保健知识和技术,帮助患者改变卫生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的行为和活动,以增强患者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健康水平、尽快康复的活动。2.严守职业道德的义务。所谓医师职业道德,是指执业医师应当遵循的与其职业相关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对于医师的职业道德,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履行使命义务。所谓履行使命义务,是指执业医师负有在自遇有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利益的紧急情况时,负有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 遇有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4.履行执业其他规则的义务。履行执业其他规则的义务,是指执业医师除应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一般医师执业规则的义务。这些一般规则表现在:(1)救治急危患者的义务。是指对于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理。特别是不得因患者没有钱交纳费用的拒绝救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2)报告义务。所谓报告义务,是指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3)告知、征询义务。医师的告知义务,是指执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的征询义务,是指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建树同意。《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对上述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4)按要求使用药械义务。所谓按要求使用药械义务,是指执业医师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对上述规则,作出了规定。(5)依法出具医学文件和医学证明文书的义务。依法出具医学文件和医学证明文书的义务,是指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书。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对上述规则,作出了规定。(二)执业医师的权利: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三)执业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是指执业医师因违反《执业医师法》而应承担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1.对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的处罚:《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医师执业违法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权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3.医师医疗事故责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4.非法、违法行医的法律责任:非法、违法行医的法律责任,是指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证书者行医,而依据情节应负的法律责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此作出下列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卫生机构及其人员与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1.卫生机构的法定报告义务的责任。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医师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此,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对于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护士的职业规则与法律责任(一)执业护士的义务执业护士的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应当履行的职责的总体。关于护士应当履行的职责,我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作出了基本规定:1.遵守职业道德、护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护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是执业护士的首要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2.保密义务。所谓保密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的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应当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顶了执业护士的这一义务。3.履行使命义务。履行使命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在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这一义务。4.进行健康教育义务。所谓进行健康教育义务,是指执业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这一义务。5.执行医嘱、科学护理、配合医生工作的义务。执行医嘱、科学护理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紧急措施。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是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6.带教护理实习生的义务。执业护士带教护理实习生的义务,是指护理专业在校生进行专业实习,有关人员按《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行临床实践时,护士有带教和指导的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二)执业护士的权利执业护士的权利,是指执业护士依法享有的履行职责和受到尊重、法律保护的权利。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外,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述护士的义务,同时也是其权利;其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是在行使其权利。 (三) 护士违法的法律责任护士的法律责任,是指执业护士因违反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根据《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护士的法律责任有:1.违反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有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2.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有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3.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7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4.违反我国《护士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当事人对于上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我国《护士管理办法》对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问题,也作出了规定,即:违反《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关于护士权利的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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