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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证有效期是5年,5年之后需要重新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执业的法律凭证,护士执业注册的过程和注册后核发《护士执业证书》以及后期对护士以及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的管理是我国相关卫生部门执法的过程,也是实施护士准入制度的具体体现,对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减少医疗事故有重要意义。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成功后方可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士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法律依据:《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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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证注册5年过期。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考生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5年内需要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的,需要额外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自2017年起,已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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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考生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5年内需要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需要额外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含义
国务院《护士条例》中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享有的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