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4
浏览数
16662
稚终
除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的医科毕业生外,凡有意向香港医务委员会注册以获取执业医生资格的医科毕业生,必须通过委员会举办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分为三个部分part1专业知识考试part2医学英语技能水平测验part3临床考试备注:考生通过考试后,必须在认可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担任驻院实习医生,接受为期12个月的训练及评核。在这段期间,考生会获得临床指导,以便他们熟悉本地医疗制度和常见疾病。成功完成驻院实习训练的考生可向委员会申请注册。
野白
别人你也别问了,我这样和你说吧:从技术上讲,是有可能的,因为西医的知识理论体系都差不多,你好好复习知识,苦练英文,应该有机会。从实际上,几乎不可能,你换个思维想,香港的医生收入是大陆医生工作的平均十倍以上,如果香港当局放开门槛让大陆医生注册,那本地的香港医生不是要跳海!? 最后,告诉你一个靠谱的方案:先花几百万移民香港,取得香港的身份,然后再勤学苦练考执照(大陆的执照不认的),如果你能去英国混个医学博士的学位,那么成功率就增加了很多。
浓雾散尽
中新网1月4日电 据中国卫生部网站消息,为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根据中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下简称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在内地申请开设个体诊所: (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 (二)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1名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 三、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在该个体诊所注册并执业,因故不能继续执业的,应依法办理注销该个体诊所手续。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办个体诊所,申请的诊疗科目应与其本人在内地和港澳的执业范围相符合。 五、个体诊所原则上不得聘用其他执业医师。因医疗服务必需,可聘用1-2名与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执业范围相同的执业医师(内地居民)参与工作。个体诊所根据医疗服务需要,可聘用适当数量的内地注册护士。 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设的个体诊所名称,原则上应核定为“所在地地名+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姓名+科别+诊所”。 七、申请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向拟设置诊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卫生部备案;申请开设中医个体诊所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个体诊所的执业登记、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八、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除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四)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九、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个体诊所应遵守内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管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原则规范执业。医疗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纠纷等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CEPA里有一条规定,香港大学和中文大学医科毕业生,可报考内地的医师资格试,国家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近日访港时宣布把资格放宽,不论在内地或外国毕业的医生,只要在香港有行医执照,均可到内地考试和执业。
优质医学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