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师执业资格查询

云荒只如初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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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雅成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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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当地的卫生局网站,输入医生的姓名,一般在当地注册的都可以再卫生局官网上进行查询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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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色下的离影

职业技术学院 估计够戗啊!那的分近几年也非常高!如果你这个分还想去个差不多点的学校 我说的差不多 是相对的`你考虑下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吧那有一个系是针对铁路 对口就业的`都是定单式培养的```那个专业好象是开火车头的什么的``你可以找找看看! 如果你家里能少花点钱 就弄弄职业技术学院也可以,全名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那的 汽车 工程两个分院就业很好 尤其这几年,以前这个学校不怎么样 现在很不错 但好象分有些高!还有个地方不错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东北电力大学专科部分!这些都是还可以的学校``剩下的基本上都比较乱没有什么前景了!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帮助rn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杭州市 专科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杭州市 专科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杭州市 专科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教育厅 专科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省 杭州市 专科rn这些学校都有希望,可以参考一下rn给点分好吗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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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失温度

回答1.医师资格证书查询地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2、进入国家卫计委网站官网首页,点击右下角“数据查询",填写所要查询的医师的身份证信息,点击确定即可查询到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医师证书编号。提问时间长了查不到回答到当地的职改办去查,有底簿2.需要去原始认定地补录资格信息后全国才可以查询的。办理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卫生厅医师资格认定,并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在卫生厅医师资格认定公布文件上有该医师资格信息; 3. 是目前仍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执业的医师; 4.符合《执业医师法》其他有关规定。更多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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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影子

第一种方法:可以登录国家卫计委网站http:www.nhfpc.gov.cn,下拉页面找到右下角的“数据查询”然后点击“执业医师”进入后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机构即可第二种方法:可以直接登录网址:,然后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机构名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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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自己的初恋

首先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国家卫计委,进入官方网站,然后在官网查询。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要报考一些资格证书,需要填写自己的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有时候,证书不在家中,这可急坏了我们。该经验就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在网上查询自己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方法,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我们的报考效率。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大类,其中类别为“中医”的包含中医专业、民族医专业、中西医结合医专业。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4(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24位(27位)是居民或公民身份证代码。 2.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认定资格的年度码填1998;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年度码按考试年度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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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古人间

15分步阅读首先浏览器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5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35在官网页面的右下角一个数据查询的选项,打开后在数据查询的分栏中有一个医卫人员的选项。45然后将鼠标移动到此处下方就会出现一个执业医师的选项,选择进入页面后输入需要查询的信息就可以了。55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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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巷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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